第十四章 人口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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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239
颗粒名称: 第十四章 人口管理
分类号: C921.3
页数: 2
页码: 140-141
摘要: 本章介绍了邢台县人口管理工作户口管理、户口登记的情况。
关键词: 邢台县 人口管理

内容

第一节户口管理
  人口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夏有“定九州、计民数”之说。春秋实行25家为一社之"书社制度秦统一全国后,制定“户口图籍汉有“算赋法”。宋代创立“三保法”。明实行“户贴制度”、“黄册制度”。清和民国均实行“保甲制度”。
  日伪时期,日伪政权在其占领区继续实行保甲制度:十户为一甲,十甲为一保,数保为一联保。各设甲长、保长、联保长。以区、乡、保为单位对常住人口发放“良民证”。该证用白布料制作,样式各异。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原籍、现住址、证号及发证时间等。伪县警察所保安系专设“保甲室",负责户口管理事宜。
  据日伪县政权1941年统计,本县50053户,237630人,设保485个,甲4995个。该年7月1日,常住人口换用身份证明书,该书除原有登记项目外,持证人还须按捺双手食指指印,由辖区警察分所长签字盖章,并按捺右拇指指印。
  本县抗日根据地的人口管理,均按照1942年9月28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发的《边区户口暂行条例》执行。各自然村设立户籍室,平均25〜30户有一户籍员,一般由治安积极分子担任,对户口进行严格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本县人民政府于1951年7月公布了《城镇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和《户口违警暂行罚则》。秋后,全县进行户口登记,挨户核对人口、职业、成份等,发放户籍簿。
  根据全国第1次人口普查精神,1954年,本县进行了首次人口普查。1955年,建立了经常户口登记制度。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发后,建立了统一的户口管理制度。1964年,进行了第2次人口普查。1982年第3次全国人口普查后,本县建立了户口档案。
  第二节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工作是做好户口管理工作的基础。1945年后,本县户口登记工作由县公安局主管,派出所、乡(公社)政府为户口登记机关。
  1946年,户口分为普通户、宗教寺庙户、公共户(包括学校、工厂等)。登记工作由村、单位户籍员、登记员在公安部门领导下进行。户主必须按全县统一的表格规定内容申报登记。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人口数目、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地位、宗教信仰、团体活动、教育程度。登记后由户主、登记员、作保人分别在登记表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报送公安局存档。
  1958年,户口分为两大类,即住家户(后称家庭户)、公共户(后称集体户)。户口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进行。居民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派出所按照户口簿册内容进行登记。
  1987年3月,本县开始颁发居民身份证。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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