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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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236
颗粒名称: 三、婚姻登记
分类号: C913.13
页数: 2
页码: 136-137
摘要: 本文介绍了邢台县婚姻登记从封建社会到新中国颁布婚烟法后婚姻登记方式的转变。
关键词: 邢台县 婚姻 婚姻登记

内容

在漫长的封建、半封建社会里,男女婚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个人没有自由,只要履行了“合婚、纳聘、下财、迎亲、拜天地”后,即为合法夫妻。
  1940年12月,县妇救会号召全县妇女开展剪发放足、自主婚姻运动。口号是“放足剪辫子,自由找汉子”。1942年1月,邢西县抗日民主政府颁布了《婚姻条例》,提倡自由恋爱,废除不合理婚约,支持寡妇改嫁,动员童养媳返回娘家等。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规定结婚最低法定年龄:男20周岁,女18周岁。彻底取缔了旧时婚姻的一夫多妻、“童养媳”、“等夫媳”等封建制度,并在反对包办,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的基础上,建立了婚姻登记制度。5、6月,全县开展了贯彻执行新婚姻法宣传、实施运动,惩办了一批迫害、虐待、奸污妇女和破坏婚姻自主的犯罪分子。实行结(复)婚、离婚必须到所在乡政府进行登记。1980年,国家颁布了第二部《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最低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建立健全了婚姻登记制度。继续反对旧式婚姻陋习,提倡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凡结(复)婚者,男女双方都必须到所在乡(镇)政府履行登记手续。机关、厂矿干部、职工可到就近乡(镇)政府登记。
  婚姻登记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三种。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者,男女双方必须持户口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及二人合影照片,到所在乡(镇)政府履行登记手续。机关、厂矿干部、职工可持所在单位介绍信,二人合影照片,到就近乡(镇)政府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亦须到所在乡(镇)政府登记。在办理登记时.首先进行调解,防止轻率离婚。调解无效后经双方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在处理财产、子女等问题时,要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如有纠纷,由法院判决。
  离婚后男女双方凡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须办理复婚登记手续。
  为保护军人婚姻,现役军人结婚登记,须持有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方予登记。军人妻子提出离婚,须经军人同意。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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