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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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23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婚姻
分类号: C913.13
页数: 2
页码: 136-137
摘要: 本节介绍了邢台县封建婚姻、新式婚姻、婚姻登记等情况。
关键词: 邢台县 婚姻 概况

内容

一、封建婚姻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男女结合普遍被长辈包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决定终身大事,毫无个人自由。妇女中存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根扁担抱着走"的宗法观念,自由恋爱被视为大逆不道,伤风败俗。寡妇再嫁亦受歧视。
  封建婚姻形式主要有:包办买卖婚姻:男婚女嫁全凭父母包办认定,夫妻间婚前多未见过面。尤其姨表联姻,搞“亲上加亲”。这种婚姻缺乏感情基础,往往造成夫妻感情不和,乃至家庭关系破裂。男方如要遗弃女方,写一纸休书即可。女方一般不得提出离婚。实在不堪忍受者,或自杀或出走,造成诸多悲剧。
  娃娃亲:幼男幼女,父母即为他们定亲,甚至有指腹为婚者。有钱人家,为男娃取个大姑娘,“妻子”实为“丈夫”的保姆,婆家的女佣人。
  童养媳:贫苦人家为生活所迫,将未成年女孩交婆家收养。择吉日过门,只拜天地、祖宗,待成年后“圆房”。童养媳在婆家多受虐待。
  冲喜亲:女子订婚后,婚期未到,由于未婚夫或公婆病危,提前择日迎娶,借“喜气”冲“邪气有些女子,冲喜之日即是守寡之时。
  卖“活骡”:即将未育或不育的妻子典卖给他人。
  寡妇守节与再嫁:妇女丧夫,不得再嫁,谓之“守节”。甚至未婚夫死亡,未婚妻亦须终生不嫁。寡妇再嫁后,被贬称为“活头儿”、“二婚头”。其随嫁的前夫子女,被贬称为“带犊子”。
  二、新式婚姻新式婚姻亦称自由婚姻。抗日战争时期,本县根据地开始推行新式婚姻。1945年9月全境解放,新式婚姻遍及全县。
  一般为男女双方经过自由恋爱而结良缘,或经人介绍认识,通过交往相互了解而彼此相爱。订婚后,男女双方须到户口所在乡(镇)政府或就近乡(镇)政府依法登记结婚。男到女方落户受到法律保护。
  三、婚姻登记在漫长的封建、半封建社会里,男女婚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个人没有自由,只要履行了“合婚、纳聘、下财、迎亲、拜天地”后,即为合法夫妻。
  1940年12月,县妇救会号召全县妇女开展剪发放足、自主婚姻运动。口号是“放足剪辫子,自由找汉子”。1942年1月,邢西县抗日民主政府颁布了《婚姻条例》,提倡自由恋爱,废除不合理婚约,支持寡妇改嫁,动员童养媳返回娘家等。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规定结婚最低法定年龄:男20周岁,女18周岁。彻底取缔了旧时婚姻的一夫多妻、“童养媳”、“等夫媳”等封建制度,并在反对包办,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的基础上,建立了婚姻登记制度。5、6月,全县开展了贯彻执行新婚姻法宣传、实施运动,惩办了一批迫害、虐待、奸污妇女和破坏婚姻自主的犯罪分子。实行结(复)婚、离婚必须到所在乡政府进行登记。1980年,国家颁布了第二部《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最低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建立健全了婚姻登记制度。继续反对旧式婚姻陋习,提倡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凡结(复)婚者,男女双方都必须到所在乡(镇)政府履行登记手续。机关、厂矿干部、职工可到就近乡(镇)政府登记。
  婚姻登记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三种。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者,男女双方必须持户口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及二人合影照片,到所在乡(镇)政府履行登记手续。机关、厂矿干部、职工可持所在单位介绍信,二人合影照片,到就近乡(镇)政府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亦须到所在乡(镇)政府登记。在办理登记时.首先进行调解,防止轻率离婚。调解无效后经双方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在处理财产、子女等问题时,要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如有纠纷,由法院判决。
  离婚后男女双方凡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须办理复婚登记手续。
  为保护军人婚姻,现役军人结婚登记,须持有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方予登记。军人妻子提出离婚,须经军人同意。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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