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家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231
颗粒名称: 第十三章 家庭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6
页码: 135-140
摘要: 本章介绍了邢台县家庭结构、婚姻情况、称谓、姓氏组成等概况。
关键词: 邢台县 家庭 概况

内容

第一节 家庭结构
  在封建社会里,书香门第及富豪人家多为大家庭,以“五世同堂”、“四世同堂”为荣耀。家庭结构呈金字塔形。儿辈如有分家要求,则被斥为“不孝”、“败家子”,兄弟分家亦受人鄙视。明代,全县户均人口通常在10人以上,嘉靖年间达10.48人。清嘉庆年间,全县户均7.05人。在大家庭中,经济权力及家务支配权集中于家长。贫苦人家没有多少家产可分,兄弟们有配偶后,多数分家另起炉灶。清光绪年间,大家庭逐渐解体,是时户均4.8民国年以后,户均人口回升,民国二十四年(1935),户均人口为5.22。后逐年下降。1949年,户均人口为4.1人。之后,兄弟们则在婚后不久即建起自己的小家庭,不分家者已少见,甚至独生儿子亦与父母分居。父母尚有劳动能力,或无劳动能力生活尚能自理者,大多自理生活,重活靠儿孙帮助。生活难以自理者,则靠儿子们赡养,轮流伺候。
  分家时,多由舅父主持,并请族中长辈及邻里有威望者当众立约。新中国建立以后,社会风气不断改变,年老无子者可由女婿进门养老,无子无女者,可过继侄儿或认干儿(义子),赡养权、继承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1955年,户均3.98人。1960年,户均3.93人。1980年,户均4.1人。1985年户均4.0人。1988年,户均3.98人。在非农业户口人员中,由于计划生育约束力较强,40岁以下的夫妇只有1个孩子的居大多数,其家庭结构为祖父母、父母、独生子女,呈倒金字塔形。农村的家庭结构亦朝这方面发展。
  第二节 婚姻
  —、封建婚姻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男女结合普遍被长辈包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决定终身大事,毫无个人自由。妇女中存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根扁担抱着走"的宗法观念,自由恋爱被视为大逆不道,伤风败俗。寡妇再嫁亦受歧视。
  封建婚姻形式主要有:
  包办买卖婚姻:男婚女嫁全凭父母包办认定,夫妻间婚前多未见过面。尤其姨表联姻,搞“亲上加亲”。这种婚姻缺乏感情基础,往往造成夫妻感情不和,乃至家庭关系破裂。男方如要遗弃女方,写一纸休书即可。女方一般不得提出离婚。实在不堪忍受者,或自杀或出走,造成诸多悲剧。
  娃娃亲:幼男幼女,父母即为他们定亲,甚至有指腹为婚者。有钱人家,为男娃取个大姑娘,“妻子”实为“丈夫”的保姆,婆家的女佣人。
  童养媳:贫苦人家为生活所迫,将未成年女孩交婆家收养。择吉日过门,只拜天地、祖宗,待成年后“圆房”。童养媳在婆家多受虐待。
  冲喜亲:女子订婚后,婚期未到,由于未婚夫或公婆病危,提前择日迎娶,借“喜气”冲“邪气有些女子,冲喜之日即是守寡之时。
  卖“活骡”:即将未育或不育的妻子典卖给他人。
  寡妇守节与再嫁:妇女丧夫,不得再嫁,谓之“守节”。甚至未婚夫死亡,未婚妻亦须终生不嫁。寡妇再嫁后,被贬称为“活头儿”、“二婚头”。其随嫁的前夫子女,被贬称为“带犊子”。
  二、新式婚姻
  新式婚姻亦称自由婚姻。抗日战争时期,本县根据地开始推行新式婚姻。1945年9月全境解放,新式婚姻遍及全县。
  一般为男女双方经过自由恋爱而结良缘,或经人介绍认识,通过交往相互了解而彼此相爱。订婚后,男女双方须到户口所在乡(镇)政府或就近乡(镇)政府依法登记结婚。男到女方落户受到法律保护。
  三、婚姻登记
  在漫长的封建、半封建社会里,男女婚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个人没有自由,只要履行了“合婚、纳聘、下财、迎亲、拜天地”后,即为合法夫妻。
  1940年12月,县妇救会号召全县妇女开展剪发放足、自主婚姻运动。口号是“放足剪辫子,自由找汉子”。1942年1月,邢西县抗日民主政府颁布了《婚姻条例》,提倡自由恋爱,废除不合理婚约,支持寡妇改嫁,动员童养媳返回娘家等。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规定结婚最低法定年龄:男20周岁,女18周岁。彻底取缔了旧时婚姻的一夫多妻、“童养媳”、“等夫媳”等封建制度,并在反对包办,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的基础上,建立了婚姻登记制度。5、6月,全县开展了贯彻执行新婚姻法宣传、实施运动,惩办了一批迫害、虐待、奸污妇女和破坏婚姻自主的犯罪分子。实行结(复)婚、离婚必须到所在乡政府进行登记。1980年,国家颁布了第二部《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最低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建立健全了婚姻登记制度。继续反对旧式婚姻陋习,提倡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凡结(复)婚者,男女双方都必须到所在乡(镇)政府履行登记手续。机关、厂矿干部、职工可到就近乡(镇)政府登记。
  婚姻登记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三种。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者,男女双方必须持户口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及二人合影照片,到所在乡(镇)政府履行登记手续。机关、厂矿干部、职工可持所在单位介绍信,二人合影照片,到就近乡(镇)政府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亦须到所在乡(镇)政府登记。在办理登记时.首先进行调解,防止轻率离婚。调解无效后经双方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在处理财产、子女等问题时,要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如有纠纷,由法院判决。
  离婚后男女双方凡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须办理复婚登记手续。
  为保护军人婚姻,现役军人结婚登记,须持有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方予登记。军人妻子提出离婚,须经军人同意。
  第三节 称谓
  曾祖父 老爷爷
  曾祖母 老奶奶
  祖父 爷 爷爷或冠以排行
  祖母 奶奶或冠以排行
  父亲 爹 爸 爸爸
  母亲 娘 妈 妈妈
  继父 爹 爸 爸爸或叔叔
  继母 娘 妈 妈妈
  义父 老伯
  义母 老姐
  伯父 大爷或冠以排行
  伯母 大大大娘或冠以排行
  叔父 叔叔或冠以排行
  婶母 婶婶或冠以排行
  岳父 丈人 见面时随妻称呼
  岳 母 丈母娘 见面时随妻称呼
  丈夫 俗称汉子,亦称孩子他爹、俺那口子、俺掌柜、俺老头或直呼其名。
  妻子 俗称老婆,亦称孩儿他妈、俺那口子、俺家的或直呼其名。
  外祖父 姥爷
  外祖母 姥姥
  舅父 舅舅或冠以排行
  舅母 妗子或冠以排行
  公爹 随丈夫称呼 对他人称俺公公、老掌柜、他(她)爷爷。
  婆母 随丈夫称呼 对他人称俺婆子、他(她)奶奶。
  兄哥 哥 哥
  兄妻 嫂子
  弟 兄弟 弟弟 或直呼其名
  弟妻 兄弟媳妇或直呼其名
  姐姐 姐姐
  姐的丈夫 姐夫
  妹 姊妹 或直呼其名。
  妹的丈夫 妹夫 或直呼其名。
  女婿 俺女婿 XX女婿当面直呼其名
  内兄 大舅子当面称哥哥
  内兄妻 大舅媳妇 当面称嫂子
  内弟 小舅子 当面称名
  内弟妻 弟妹 当面称名
  夫兄 大伯子 当面称哥哥
  夫弟 小叔子 当面称兄弟、弟弟或直呼其名
  夫 姐 大姑子 当面称姐姐
  夫妹 小姑子 当面称妹
  夫叔 叔公 当面称叔叔
  姑母 姑姑 或冠以排行
  姑夫 姑夫 或冠以排行
  姨母 母之姐称大姨,母之妹称小姨。
  姨夫 姨夫或冠以排行
  儿子 小子 或直呼其名
  女儿 闺女 妮子 或直呼其名
  结拜兄弟 老弟兄 当面称哥或弟
  结拜姐妹 干姊妹 当面称姐或妹
  男人 汉们
  女人 已婚称娘们 未婚称妮子
  第四节 姓氏
  据1988年调查,全县33个乡(镇)共有单姓278个。其中张、王、李姓人数最多,均在3万人以上,各占全县人口的7.5%左右;刘姓2万余人;赵姓近2万人;杨姓万余人。5000人以上的姓有郝、冯、陈、郭、董、安、宋、胡、马、霍10姓;在40个姓氏中,每姓仅有1人,如:约、仁、节、采、平、欧、君、坑、祈、目、钮、农、长、皮、区、禾等。
  本县开发时间较早,姓氏比较集中,不少姓氏聚族而居。明永乐二年(1404),山西洪洞等县大批移民来本县定居,当年所建村庄,多以建村户姓氏命村名。
  姓氏录(以笔划为序,计278姓)
  丁、刁、么、万、广、于、马、弓、久、王、牛、文、戈、方、元、仁、毛、车、尤、木、尹、支、孔、邓、长、区、兰、禾、皮、边、辽、东、田、司、母、平、节、叶、宁、未、布、丘、左、石、代、申、白、卢、目、冯、史、包、刘、多、孙、戌、安、朱、师、任、关、乔、许、成、如、池、祁、约、邢、毕、巩、向、米、吕、纪、阮、耒、回、曲、伟、华、伍、托、达、会、汤、农、齐、吉、守、严、沙、员、君、坑、邵、和、希、余、张、李、陈、吴、宋、杨、何、谷、肖、沈、辛、芦、杜、园、连、苏、时、步、狄、采、郎、武、郑、孟、罗、周、范、岳、苑、苗、尚、美、段、孙、房、金、庞、表、油、固、屈、呼、欧、林、祈、京、单、泻、禹、茵、界、项、相、钮、娇、柏、咎、部、骆、荀、信、荣、荥、敖、洪、贺、鄱、南、席、施、钟、姜、赵、郝、侯、姚、胡、祖、祝、要、宫、柴、唐、贾、徐、奚、索、秦、夏、党、聂、晏、袁、耿、桑、高、桂、钱、栾、倪、晋、荷、展、殷、陶、烟、柳、郭、梁、阎、隋、曹、黄、常、逮、梅、康、雪、渠、粘、扈、宿、营、章、龚、麻、盛、崔、韩、董、游、靳、程、葛、滑、傅、温、焦、彭、景、蒋、智、鲁、童、富、惠、锁、羡、勤、谢、雷、楚、路、新、甄、鲍、解、窦、骞、睢、褚、赫、谭、廖、裴、鲜、蔡、翟、滕、颜、樊、潘、霍、冀、穆、薛、戴、瞿、魏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邢台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