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超生处罚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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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227
颗粒名称: 五、超生处罚规定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2
页码: 133-13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计划生育工作对于超生处罚的规定。
关键词: 邢台县 节育政策 超生处罚规定

内容

1979年,本县开始征收超生子女费。凡规划外生育二胎的干部、职工,扣罚夫妇双方当年本人基本工资累计7年总额的10%,生育三胎者扣罚当年本人基本工资累计14年总额的10%;三胎以上生育者,随胎次累进5%,并各免调一级工资。凡不听劝阻,坚持规划外二胎以上生育的干部、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每月只发给20元生活费,夫妇当年不得评奖(超产奖除外),小孩入托不免费,生活困难不救济,情节严重者,要给以降级、降职、留察、开除公职、开除党(团)籍等处分。
  坚持规划外生育二胎的农民夫妇,扣罚夫妇双方当年本队劳动力平均收入累计7年总额的10%。三胎生育者,扣罚14年总额的10%。三胎以上生育者,随胎次累进5%。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半脱产干部违反计划生育者,经教育不悔改者,一律解雇,并按规定征收超生子女费。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后又规划外生育或抱养子女者,必须交回证件,退回享受的一胎化待遇,按规定征收超生子女费,个别情况加罚30~50元。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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