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策措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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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22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政策措施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3
页码: 134-135
摘要: 本节介绍了邢台县节育政策措施:晚婚晚育奖励、独生子女奖励、对节育者的优待、特殊规定、超生处罚规定。
关键词: 邢台县 节育 政策

内容

一、晚婚晚育奖励为了奖励晚婚晚育夫妇,县委、县政府分别于1981、1982、1986、1988年颁发文件,明确制定了一系列奖励办法。
  ——凡实行晚婚的夫妇,由县政府发给《晚婚光荣证》,干部、职工增加婚假15天。农民由所在生产队记工15天。
  ——凡实行晚育的干部、职工增加产假45天,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奖。农民给假30天,记工分。
  ——凡坚持晚婚、晚育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住房和宅基地。
  二、独生子女奖励1979年,县政府明确规定:从当年3月15日起,凡保证不再生育二胎的夫妇,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定,由县计生办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在产假期间报名领取者,干部、职工增加产假一个月,享受正常待遇。农民记工30天。从领证之月起,到小孩满14周岁止,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发给儿童保健费或保健工分。干部、职工每人每月2.5元;农民每人每年200个工或相当于200个工的现金。或者一次性发给,干部、职工夫妇双方每人260元;有条件的农村,夫妇双方每人2000个工分或相当于2000个工分的现金。
  凡独生子女户,在入托、入学、就医、招工、招生、晋级、城市住房和农村宅基地分配等方面,均优先照顾。
  三、对节育者的优待自提倡和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本县按照国家规定,上环、结扎、人工流产、中期引产四项手术费、医药费全部免费。避孕药具一律免费供应。
  从1979年起,对自愿接受节育手术者的优待假期为:放环2天,重体力劳动者,放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取环1天;输精管结扎7天;输卵管结扎21天;人工流产14天;人工流产同时输卵管结扎30天;引产30天;引产同时输卵管结扎40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7天。
  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在规定休息期间,干部、职工和农民工资照发、工分照记,不影响全勤及评奖。对主动要求实行结扎、流产手术者,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和身体情况及所在单位经济条件,给予适当营养补助。手术休息期满后仍未恢复健康者,经手术单位证明可适当延长休息时间,假期仍按手术假期对待。
  四、特殊规定1981年,县政府明确规定,凡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照顾二胎生育:(1)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疾病,影响劳动的;(2)原发性不孕,结婚5年后抱养一个孩子又怀孕的;(3)再婚夫妇,双方原只有一个孩子的。
  1982年,县委在以上三个条件的基础上,为农村人口增加了四条照顾生育二胎的条件:(1)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两个以上女儿的无儿家庭,只照顾一个);(2)夫妇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3)弟兄中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均无生育条件的;(4)夫妇一方系一等残废者,只有一个孩子的。
  本县还规定:育龄夫妇在实行手术后,因小孩死亡无小孩者,如要求生育,可凭单位证明,免费实行吻合手术。
  五、超生处罚规定1979年,本县开始征收超生子女费。凡规划外生育二胎的干部、职工,扣罚夫妇双方当年本人基本工资累计7年总额的10%,生育三胎者扣罚当年本人基本工资累计14年总额的10%;三胎以上生育者,随胎次累进5%,并各免调一级工资。凡不听劝阻,坚持规划外二胎以上生育的干部、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每月只发给20元生活费,夫妇当年不得评奖(超产奖除外),小孩入托不免费,生活困难不救济,情节严重者,要给以降级、降职、留察、开除公职、开除党(团)籍等处分。
  坚持规划外生育二胎的农民夫妇,扣罚夫妇双方当年本队劳动力平均收入累计7年总额的10%。三胎生育者,扣罚14年总额的10%。三胎以上生育者,随胎次累进5%。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半脱产干部违反计划生育者,经教育不悔改者,一律解雇,并按规定征收超生子女费。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后又规划外生育或抱养子女者,必须交回证件,退回享受的一胎化待遇,按规定征收超生子女费,个别情况加罚30~50元。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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