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晚婚晚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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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218
颗粒名称: 一、晚婚晚育
分类号: R196.4
页数: 2
页码: 130-131
摘要: 本文介绍了邢台县晚婚晚育从60年代到1980年晚婚晚育政策开展情况。
关键词: 邢台县 节育政策 晚婚晚育

内容

60年代初,政府提倡晚婚晚育,晚婚晚育青年逐年增多。但从1966年“文革”开始后,无政府主义泛滥,早婚、早育、多育急剧增长。1973年,贯彻落实第二次全国计划生育会议精神,县革委向全县共产党员发出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的号召。号召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城市男27周岁、女25周岁结婚。在生育上提倡“晚、稀、少",“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由于实行晚婚者逐年增多,1976年,全县男子结婚1207人,晚婚者1124人,晚婚率93%;女子结婚1172人,晚婚者1109人,晚婚率94%。
  1979年3月,县革委又颁发了“关于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强调实行晚婚,并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是年男子晚婚率达95%,女子达96%。
  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新的“婚姻法”,结婚年龄定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强调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但农民群众对新婚姻法理解不全面,认为达到法定年龄就可结婚,早婚现象又有增加。为此,县委,县政府又作出规定,提倡晚婚、晚育,杜绝早婚、早育,使晚婚、晚育工作在全县正常开展。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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