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人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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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邢台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0216
颗粒名称: 第十二章 人口控制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7
页码: 129-135
摘要: 本章介绍了邢台县人口控制的情况,文章分为节育措施、政策措施、组织措施等。
关键词: 邢台县 人口控制

内容

50年代初,生育处于无政府状态。后期开始宣传提倡避孕节育。1964年,县卫生科设计划生育办公室。1972年,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抓日常工作,宣传晚婚节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扭转了生育的无政府状态。70年代后期,大力倡导“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计划外二胎和多胎生育。
  1949〜1961年,全县人口出生率为25.77‰。,自然增长率为15.19‰。1963年为人口出生的最高期,出生率为37.3‰,自然增长率为24.8‰。1972~1974年,计划生育工作收到成效,平均年出生率下降为22.03‰,平均自然增长率下降为13.77‰。1975~1977年,为全县人口出生的低潮期,出生率年平均为12.87‰,自然增长率年平均为4.77‰。其中1976年为人口出生最低期,年出生率为12.2‰,自然增长率为4‰。1979~1988年,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平均有所回生,每年平均人口出生率为18.72%。,自然增长率为11.6‰。
  1949年全县每人平均占有土地3.28亩,1988年下降到1.38亩。1949年全县粮食总产量为4816万公斤,每人平均216.5公斤。1988年,粮食总产量提高到11166万公斤,每人平均269.5公斤。粮食总产量增长了1.32倍,每人平均占有量仅提高53公斤,增长24.48%。
  1949~1988年,39年间全县净增人口191615人,每年平均净增4913.2人。由于人口巨增,影响了人口素质提高,招致就业难、住房难、入学难、看病难、乘车难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第一节 节育措施
  一、晚婚晚育
  60年代初,政府提倡晚婚晚育,晚婚晚育青年逐年增多。但从1966年“文革”开始后,无政府主义泛滥,早婚、早育、多育急剧增长。1973年,贯彻落实第二次全国计划生育会议精神,县革委向全县共产党员发出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的号召。号召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城市男27周岁、女25周岁结婚。在生育上提倡“晚、稀、少",“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由于实行晚婚者逐年增多,1976年,全县男子结婚1207人,晚婚者1124人,晚婚率93%;女子结婚1172人,晚婚者1109人,晚婚率94%。
  1979年3月,县革委又颁发了“关于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强调实行晚婚,并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是年男子晚婚率达95%,女子达96%。
  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新的“婚姻法”,结婚年龄定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强调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但农民群众对新婚姻法理解不全面,认为达到法定年龄就可结婚,早婚现象又有增加。为此,县委,县政府又作出规定,提倡晚婚、晚育,杜绝早婚、早育,使晚婚、晚育工作在全县正常开展。
  二、避孕节育
  50年代中后期,即提倡避孕节育。1964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积极宣传计划生育的好处和多子女的害处,对有节育要求的多子女夫妇给予避孕节育技术指导及帮助,开始在全县推广上节育环避孕。
  从1970年开始,凡已有一个以上孩子的,节育措施以上节育环为主,个别不适者发给避孕药物或使用避孕套。凡新婚而又自愿推迟生育的青年夫妇,随时免费领取避孕药、避孕套。1970年,全县育龄妇女为38646人,上节育环7738人,服避孕药或使用避孕套者6833人,节育率38.6%。1972年,18062名育龄妇女采取了节育措施,节育率46%。1973年,人口增长率由1972年的27.2%。下降为22‰。1974年,采取避孕措施者34318人,占育龄妇女39868人的86.08%。1976年1月,县革委制定了本县《计划生育“五五”规划》。当年计划生育率为74%。1977年为75%。1978年12月,全县开展了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1979年10月,中共邢台县委提出了“抓一胎化”和“杜绝三胎”等措施,当年节育率达74%,一孩率达91%。1982年12月,县委召开全县计划生育广播会议,提出了“实现一胎化”的号召。
  三、引产手术
  1975年4月,全县通过一系列政治思想工作,对计划外孕妇采取了引产手术。535对
  应安排生育的夫妇自动推迟了生育时间。
  1980年,全县广泛开展了处理规划外怀孕活动。之后,各乡(镇)、各村凡发现规划外怀孕者,均及时采取了果断措施,有效控制了计划外生育。
  四、绝育手术
  50年代,本县即有人自动采取结扎术避孕。1964年,开始有组织地进行男女结扎术。1983年,男子曾采用过输精管粘堵术,由于效果不佳,1984年停止采用该手术。之后,女子绝育主要采取输卵管结扎术,男子采取输精管结扎术。1983年,全县开展了计划生育大结扎活动,共做绝育手术25634例,其中男扎8412例、女扎17222例,全县结扎率为45.59%,其中男扎为14.96%、女扎为30.63%,为历年之最。1983~1988年,男女结扎总例为50229例,其中女扎为30008例,占总数的59.74%,男扎为20221例,占总数的40.26%。
  第二节 政策措施
  一、晚婚晚育奖励
  为了奖励晚婚晚育夫妇,县委、县政府分别于1981、1982、1986、1988年颁发文件,明确制定了一系列奖励办法。
  ——凡实行晚婚的夫妇,由县政府发给《晚婚光荣证》,干部、职工增加婚假15天。农民由所在生产队记工15天。
  ——凡实行晚育的干部、职工增加产假45天,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奖。农民给假30天,记工分。
  ——凡坚持晚婚、晚育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住房和宅基地。
  二、独生子女奖励
  1979年,县政府明确规定:从当年3月15日起,凡保证不再生育二胎的夫妇,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定,由县计生办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在产假期间报名领取者,干部、职工增加产假一个月,享受正常待遇。农民记工30天。从领证之月起,到小孩满14周岁止,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发给儿童保健费或保健工分。干部、职工每人每月2.5元;农民每人每年200个工或相当于200个工的现金。或者一次性发给,干部、职工夫妇双方每人260元;有条件的农村,夫妇双方每人2000个工分或相当于2000个工分的现金。
  凡独生子女户,在入托、入学、就医、招工、招生、晋级、城市住房和农村宅基地分配等方面,均优先照顾。
  三、对节育者的优待
  自提倡和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本县按照国家规定,上环、结扎、人工流产、中期引产四项手术费、医药费全部免费。避孕药具一律免费供应。
  从1979年起,对自愿接受节育手术者的优待假期为:放环2天,重体力劳动者,放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取环1天;输精管结扎7天;输卵管结扎21天;人工流产14天;人工流产同时输卵管结扎30天;引产30天;引产同时输卵管结扎40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7天。
  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在规定休息期间,干部、职工和农民工资照发、工分照记,不影响全勤及评奖。对主动要求实行结扎、流产手术者,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和身体情况及所在单位经济条件,给予适当营养补助。手术休息期满后仍未恢复健康者,经手术单位证明可适当延长休息时间,假期仍按手术假期对待。
  四、特殊规定
  1981年,县政府明确规定,凡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照顾二胎生育:(1)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疾病,影响劳动的;(2)原发性不孕,结婚5年后抱养一个孩子又怀孕的;(3)再婚夫妇,双方原只有一个孩子的。
  1982年,县委在以上三个条件的基础上,为农村人口增加了四条照顾生育二胎的条件:(1)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两个以上女儿的无儿家庭,只照顾一个);(2)夫妇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3)弟兄中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均无生育条件的;(4)夫妇一方系一等残废者,只有一个孩子的。
  本县还规定:育龄夫妇在实行手术后,因小孩死亡无小孩者,如要求生育,可凭单位证明,免费实行吻合手术。
  五、超生处罚规定
  1979年,本县开始征收超生子女费。凡规划外生育二胎的干部、职工,扣罚夫妇双方当年本人基本工资累计7年总额的10%,生育三胎者扣罚当年本人基本工资累计14年总额的10%;三胎以上生育者,随胎次累进5%,并各免调一级工资。凡不听劝阻,坚持规划外二胎以上生育的干部、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每月只发给20元生活费,夫妇当年不得评奖(超产奖除外),小孩入托不免费,生活困难不救济,情节严重者,要给以降级、降职、留察、开除公职、开除党(团)籍等处分。
  坚持规划外生育二胎的农民夫妇,扣罚夫妇双方当年本队劳动力平均收入累计7年总额的10%。三胎生育者,扣罚14年总额的10%。三胎以上生育者,随胎次累进5%。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半脱产干部违反计划生育者,经教育不悔改者,一律解雇,并按规定征收超生子女费。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后又规划外生育或抱养子女者,必须交回证件,退回享受的一胎化待遇,按规定征收超生子女费,个别情况加罚30~50元。
  第三节 组织措施
  一、健全机构
  为搞好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本县不断加强计划生育组织机构。1964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成立,专门负责全县计划生育工作。“文化大革命”初期,一度消弱了这项工作。1968~1969年间,县革命委员会责成“服务组”负责计划生育工作。1970年,又恢复了县计划生育办公室。
  1972年5月6日,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计划生育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工作。同年10月,县计划生育办公室从农村抽调12名赤脚医生,后发展为40余人,组成计划生育小分队,负责全县农村计划生育宣传和手术工作。1974年,成立了县计划生育技术领导小组,加强了计划生育四术(男女结扎、引产、吸宫、上环)工作。1984年2月8日,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改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同年5月,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设办公室、统计规划科、宣传科。8月增设药具站、宣传站、技术指导站。
  在加强县级计划生育领导机构的同时,本县亦加强了各公社的计划生育组织领导。1975年前,各公社、大队均明确一名主要领导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节育手术由各级医疗单位负责。1976年11月起,各公社、大队明确一名副书记、副支书专抓计划生育工作,各生产小队选举一名抓计划生育的妇女队长。厂矿企业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车间配备计划生育宣传员,其工作任务均有严密安排。
  1978年10月,全县3个工委、33个公社配备了计划生育专职助理员。1984年,22个乡(镇)建立了四术室,配备了四术员。1985年,各乡(镇)设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由主管领导任主任,并配备有专职副主任和助理员。1988年,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均建立了计划生育服务站,配备了四术员36人。
  二、齐抓共管
  1978年8月16日,中共邢台县委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提出:党、政、群团一齐抓,各公社主管副书记每月要抽三分之一时间抓计划生育。农村每10对育龄夫妇要有1名宣传员。县医院成立计划生育门诊,各医疗单位要对计划生育手术者做到看病、住院、手术三优先。
  1979年10月23日,县委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提出了“抓一胎化”和“杜绝三胎”、“抓宣传搞突击”、“抓党团员带头”等措施。本年度节育率达74%,一孩率达90%。
  1980年4月1日,县公安局印发了“关于新生婴儿准许报户口的通知”,规定计划内出生的婴儿落户时要持准生证和采取措施证明。计划外出生婴儿落户时,要持婴儿父母检查书、单位罚款证明、采取长效措施证明。4月8日,县委、县政府提出了“两种生产(物质生产、人口生产)一齐抓”的口号,要求组织、人事、劳动、纪检部门把计划生育作为考察干部、提职、升级、入党、入团、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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