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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粮食征购政策调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百老话沧桑(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3312
颗粒名称:
粮食征购政策调整
分类号:
F327.21
页数:
4
页码:
57-60
摘要:
本文主要对粮食征购政策进行了梳理,包括粮食征购政策的演变和调整、粮食征购“一定五年基数”不变政策的实施、粮食征购政策中的一些具体措施和粮食征购政策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
宁河县
粮食征购
政策
内容
上世纪60年代初期粮食征购政策做了多次调整。如丰年、平年、灾年,经过测算按平年产量,核定粮食征购任务。从1965年起开始执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基数”不变的政策,也称粮食征购大包干,执行3年以后很有成效,后改为“一定五年基数”不变。
我县每年征收大包干任务1800万斤(含清河农场),各公社为1620万斤,芦台农场,汉沽农场征购任务由省直接确定。粮食征购任务每年确定一次,每年夏、秋两季分别由农业、统计、粮食部门会同各公社预测粮食产量,根据预测预计交售的粮食征购任务,缺粮统销数量,每年由县召开专门会议下达每个公社,生产队的征购任务。多年来,执行粮食征购“一定五年基数”不变。除个别灾年外,基本上都年年超额完成任务。
在征购中,还不断建立和完善了多项政策,主要有:交粮义运政策。农民交粮,按照粮食部门指定地点接收,不超过30华里为义运,超过30华里,其超过部分按照交通部门规定付给运费。但粮食义运只能赶前一站,如我县板桥公社某大队交售征购指定送交芦台第一粮库虽不足30华里,但途径苗庄粮站,对超过苗庄以远的里程要付给运费。义运仅限于征收和粮食征购大包干任务以内的数量。超过大包干任务的为超购,超购数量自粮食场地起运开始按里程给予运输补贴。
粮食超购加价政策。农民交售粮食以质论价,每交售一次结算一次。征购任务完成后,根据粮站交售记录,生产队的交售结算凭证,核对无误后,按实际交售数量扣除大包干数量后,为超购数量,对超购数量给予50%的超购加价,如果生产队实际交售20万斤,其中包干任务12万斤,超购8万斤给予加价其计算方法,按照实际品种数量,采用加数平均法计算出超购加价款每年结算一次。
交售粮食品种安排政策。按粮食产量品种比例安排交售征购任务,对其他小杂粮可协商交售一部分。
粮食换购政策。我县为水稻集中产区之一,为调剂人民生活,在群众自愿的情况下,从生产队社员口粮、饲料、其他留粮中的稻谷,可换购玉米、高粱。具体办法是,每100斤稻谷可换购玉米70斤或杂交高粱82.3斤,互找差价,每100斤玉米价为12.30元,每100斤杂交高粱为10.70元。每100斤稻谷换购玉米可找回差价5.59元,换购杂交高粱可找回差价5.40元。换购一般以生产队为主,可与交征购任务同时进行,待征购任务结束后,各户可随时进行换购。此办法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不仅解决粮食品种单一的问题,而且节约用粮,又找回零用钱。
粮食议购政策。1962年后经济形势好转,根据每个生产队征购后余粮情况与生产队协商以议价形式收购一部分,补充粮食库存,一定三年征购基数实施后停止。
粮食代储收购政策。粮食征购“一定五年基数”实施后,有的生产队完成征购任务后,剩余的生产粮、储备粮因生产队存粮库容问题或资金问题,将粮食交国家代为储存。代储时,按品种结算价款,并发给代储粮证,生产队需要时,可购回一部或全部按实际品种结算价款。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粮产逐年增长,代储粮证上的结余数量都放弃了购回,代储粮证也随之作废。
知识出处
《百老话沧桑(第三集)》
本书记述了宁河县百老话沧桑,包括了堡垒户的秘密、我当生产队长、抗震救灾的回顾、粮食统购的岁月等意义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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