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统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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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百老话沧桑(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3310
颗粒名称: 粮食统销
分类号: F327.21
页数: 3
页码: 49-51
摘要: 本文描述了作者在宁河县粮食管理局工作期间的粮食供应情况。根据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相关文件,居民口粮由粮委会核发粮证,粮站凭粮证定点、定时、定量供应粮食。文章还提到了粮食供应标准根据不同工种和年龄制定的口粮数量。粮证以户为单位核发,粮食转移手续需办理粮食转移证。此外,文章还提及了市镇粮食统销范围以及社会行业用粮的供应情况。
关键词: 粮食经营 粮价稳定 宁河县

内容

1955年5月,中国粮食公司宁河县支公司与冀东15粮库合并组建宁河县粮食管理局,我被调到基层站任售货员。我的工作地点在汉沽高坨子粮站,供应对象是汉沽盐场工人、高坨子乡各村居民、企事业单位职工、渔民等非农业人口。根据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和河北省有关文件,乡镇粮食管理委员会(简称粮委会)对居民口粮造册发证,粮站凭粮证供应粮食。发证前粮委会要与公安部门核对人口,与有关部门核定工种。粮食供应实行定点、定时、定量。定点,即根据居民居住情况划片定点,指定某个粮站供应;定时,即每人一个月;定量,即按人定量,按工种核定,口粮标准是特重体力60斤,一般重体力50至55斤,重体力45斤,轻体力35至38斤,中学生30至35斤,脑力劳动者30斤。一般居民10周岁以上28斤,0至3岁12斤,4至6岁18斤,7至9岁24斤。1960年以后,一般居民修订为10周岁以上26斤,0岁6斤,1岁8斤,2岁10斤,3岁12斤,4岁14斤,5岁16斤,6岁18斤,7岁20斤,8岁22斤,9岁24斤。
  粮证以户为单位核发,机关、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按自然学位伙房核发。粮证核发后,出现的人口增减、工种变化,适时办理粮食转移手续,再到公安部门注销户口,迁出、迁入,凭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户口本办理粮食转移证,迁入地、迁出地分别作粮食供应增减手续。出种变动,凭工作单位证明,办理粮食增减手续。此项工作每年要做1至2次双核工作(即核对工种、核对定量),压缩不合理的粮食销量。1956年后,各乡、镇粮委会不再办理上述工作,改由粮站直接办理。
  市镇粮食统销除口粮外,还有一些社会行业用粮,如制酒、调料、鞋厂、副食品(豆腐),饮食行业饭店等用粮,按下列办法供应。制酒。尽量用代用品,如伊拉克枣等,按当时政府批准的年度生产计划,分期供应;调料。按照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5斤,农业人口每月每人3斤统一使用,按政府批准生产计划分期供应;饮食行业的饭店、糕点店等,以生产单位售给一部分垫底粮,零售部门凭粮票销售,生产部门凭收回的粮票供应粮食。
  城镇粮食统销自1953年开始至1993年3月31日结束。

知识出处

百老话沧桑(第三集)

《百老话沧桑(第三集)》

本书记述了宁河县百老话沧桑,包括了堡垒户的秘密、我当生产队长、抗震救灾的回顾、粮食统购的岁月等意义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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