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统购统销的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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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百老话沧桑(第三集)》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3308
颗粒名称: 粮食统购统销的岁月
分类号: K825
页数: 15
页码: 48-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郭兆良,男,1933年出生,中共党员,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人。作者介绍了自己所在地区的粮食统购统销情况,包括凭证票供应和粮食统销。文章中提到了在建国初期到1993年3月末期间,作者经历了粮食统购统销的全过程,并将其中的经验和记忆详细记录下来。
关键词: 宁河县 人物 郭兆良

内容

作者简介
  郭兆良,男,1933年出生,中共党员,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人。建国前后在芦台、汉沽私人店铺当店员。1952年1月参加工作,任宁河县任凤庄中心粮站会计,1962年在县粮食局机关工作,1968年在104干校劳动。1970年在宁河县赵本粮站任业务员,1972年任县粮食局驻赵庄公社粮管员,1979年任县粮食局副科长,1985年任宁河县粮油议购议销公司副经理,1993年4月退休至今。
  郭兆良(85岁)
  粮食统购统销由1953年开始至1993年3月末结束。我基本上经历了全过程,这40多年的岁月永远刻在我的记忆里。
  凭证票供应
  解放前粮食经营有私人店铺,集市贸易,粮价不稳,一天几涨。建国后我县有中国粮食公司宁河县支公司,粮价上涨时,国家投放大量粮食稳定粮价,粮食下跌时国家以略低于市价收购,以保护群众利益。建国初期灾芦台有许多私人店铺代销中国粮食公司的粮食,那时粮价基本稳定。
  1952年参加工作后,我被分配到供销社基层商店当售货员,经营的粮食由上级社统一采购,各基层门店分别销售,群众购粮方便,粮价波动较小。后来,供销社粮食经营改为代销中国粮食公司宁河县支公司的粮食。此时货源充足,品种齐全,粮价稳定。
  随着人民群众收入不断增加,粮食销售的品种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是细粮,尤其是面粉供不应求,粗粮滞销。当时面粉品牌有“利字”“恒字”,后来有“八一”“富强”。利字好于恒字,富强好于八一。1953年下半年开始,对面粉实行计划销售(简称统销)每人每月4斤,由乡、镇政府发证,供销社凭证销售。
  1954年上半年,面粉证换发购粮证,换证工作仍由乡、镇政府负责,粮证上有户主姓名、人口数量,除面粉每人每月4斤外,其他粮食品种只记数不限量,有时因库存问题,动员群众少购一些,一般掌握粮证上的人口数量,大体销售给10天左右的粮食。下半年开始,粮食由凭证销售改为凭证票销售,购粮必须持粮证粮票缺一不可。购粮数量另记入粮证并收回粮票。我们每天结账时,既核对粮食价款,又要核对收回粮票数量。
  当时粮票由河北省粮食厅发行,最小面值为5市斤,为解决干部下乡在群众家吃派饭交粮票的问题,又发行了1市斤、半市斤的粮票。1956年6月国家粮食部制定了全国粮票管理办法,发行了全国通用粮票,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各户凭购粮证按月领取。发放前乡、镇政府按户核对人口,按每人每天1斤口粮标准计算,统一使用。根据各户的劳动力情况、居民人口的年龄确定每户的口粮数量发给粮票。粮食统销
  1955年5月,中国粮食公司宁河县支公司与冀东15粮库合并组建宁河县粮食管理局,我被调到基层站任售货员。我的工作地点在汉沽高坨子粮站,供应对象是汉沽盐场工人、高坨子乡各村居民、企事业单位职工、渔民等非农业人口。根据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和河北省有关文件,乡镇粮食管理委员会(简称粮委会)对居民口粮造册发证,粮站凭粮证供应粮食。发证前粮委会要与公安部门核对人口,与有关部门核定工种。粮食供应实行定点、定时、定量。定点,即根据居民居住情况划片定点,指定某个粮站供应;定时,即每人一个月;定量,即按人定量,按工种核定,口粮标准是特重体力60斤,一般重体力50至55斤,重体力45斤,轻体力35至38斤,中学生30至35斤,脑力劳动者30斤。一般居民10周岁以上28斤,0至3岁12斤,4至6岁18斤,7至9岁24斤。1960年以后,一般居民修订为10周岁以上26斤,0岁6斤,1岁8斤,2岁10斤,3岁12斤,4岁14斤,5岁16斤,6岁18斤,7岁20斤,8岁22斤,9岁24斤。
  粮证以户为单位核发,机关、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按自然学位伙房核发。粮证核发后,出现的人口增减、工种变化,适时办理粮食转移手续,再到公安部门注销户口,迁出、迁入,凭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户口本办理粮食转移证,迁入地、迁出地分别作粮食供应增减手续。出种变动,凭工作单位证明,办理粮食增减手续。此项工作每年要做1至2次双核工作(即核对工种、核对定量),压缩不合理的粮食销量。1956年后,各乡、镇粮委会不再办理上述工作,改由粮站直接办理。
  市镇粮食统销除口粮外,还有一些社会行业用粮,如制酒、调料、鞋厂、副食品(豆腐),饮食行业饭店等用粮,按下列办法供应。制酒。尽量用代用品,如伊拉克枣等,按当时政府批准的年度生产计划,分期供应;调料。按照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5斤,农业人口每月每人3斤统一使用,按政府批准生产计划分期供应;饮食行业的饭店、糕点店等,以生产单位售给一部分垫底粮,零售部门凭粮票销售,生产部门凭收回的粮票供应粮食。
  城镇粮食统销自1953年开始至1993年3月31日结束。
  1959年10月我调到任凤庄中心粮站工作,农村粮食统购统销上有7个字。产,即全年的粮食总产量。粮食产量又分为原粮总产量,贸易粮总产量,原粮总产量为各个粮食品种之和。如稻谷、谷子、玉米、高粱、大豆、小麦、芒大麦等;贸易粮总产量为稻谷7折成大米,谷子8折成小米,芒大麦8折小麦,再加玉米,高粱、大豆、小麦等之和,每年夏、秋两季都要预测产量。消,即消费的粮食,也称需。口粮、种子、饲料每年需要消费的粮食。余,即按贸易粮计算,总产减去消费所需要的粮食,也称三留,剩余的粮食。缺,按贸易粮计算,所需消费的粮食减去粮食总产量所缺的粮食。购,按贸易粮计算,国家每年按照余粮情况,年景情况,确定粮食征购任务,本着先征后购的原则进行。征是农民缴纳的公粮,购是农民卖的余粮,统称叫作交公粮卖余粮。销,按贸易粮计算,国家销售给缺粮农民的口粮、种子、饲料。供,按贸易粮计算,农民由于缺粮数量不同,本着先吃自己的,后吃国家的,什么时候缺什么时候供。
  当时粮食统购统销的方针是,瞻前顾后,细水长流,以丰外歉,留有储备,计划用粮,节约用粮。政策是,实行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和计划销售(简称统销)。在农户完成征购任务后,尚有余粮的可以继续卖给国家,可以自由储存,可以农户之间互通有无,可以在国家制定的粮食市场销售。在此基础上开展粮食“三定”工作。定产,按照近几年的年景情况分为丰年、平年、灾年测算出常年粮食产量核定到产。订购,按照定产折成贸易粮,减去三留。即口粮每人每年360斤,饲料骡马每年每头450斤,驴牛每年每头360斤,猪每年每头120斤,种子按下一年种植计划,每亩5至20斤不等,其余粮部分国家征购95%%。定销,按照上述情况对缺粮的户,国家给予统销。
  当时的粮食征购征收的是农民缴纳的农业税,也就是公粮。征收政策是以米计算,以款结算,以率计征,以法减免。具体办法由国家财政部制定。公粮由国家粮食部门接收,按实际品种结算价款,转交县财政部门,米价与实际品种价财政部门与交征收的户(社、队)其差价多退少补。在粮食订购中包括征收部分。农民在交售粮食征购时,所结算的价款由粮食部门先扣除农业税款,再扣除粮食定金。征收部分大于征购,任务不再统购。征收部分小于统购任务时,继续交售完成征购任务。
  在执行粮食“三定”过程中的原则是,一般年景丰收不增购,一般年景减产不减购,丰收年景增产增购减销,因灾减产减购增销。
  我县按照河北省的规定,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为一个粮食年度。在整个年度内分为夏收、秋收,因而出现了夏余秋缺的情况。每年夏季以小麦为主,而三定在一个年度内分别为余粮户(社、队)、自足户、缺粮户每年夏季根据夏粮(主要是小麦)产量,按照7、8、9三个月的标准,留足口粮,种子、饲料有余的国家征购,部门借征借购,不足的国家统销一部分为借销,得秋收后全年统一结算征购任务。
  为支持农民粮食生产,每到春耕前对余粮有征购任务的户(社、队)预付一部分粮食征购定金,大体上为征购任务价款5%至10%,得交售征购任务是收回,如遇因灾减产可在下年度收回。
  粮食征购政策调整
  上世纪60年代初期粮食征购政策做了多次调整。如丰年、平年、灾年,经过测算按平年产量,核定粮食征购任务。从1965年起开始执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基数”不变的政策,也称粮食征购大包干,执行3年以后很有成效,后改为“一定五年基数”不变。
  我县每年征收大包干任务1800万斤(含清河农场),各公社为1620万斤,芦台农场,汉沽农场征购任务由省直接确定。粮食征购任务每年确定一次,每年夏、秋两季分别由农业、统计、粮食部门会同各公社预测粮食产量,根据预测预计交售的粮食征购任务,缺粮统销数量,每年由县召开专门会议下达每个公社,生产队的征购任务。多年来,执行粮食征购“一定五年基数”不变。除个别灾年外,基本上都年年超额完成任务。
  在征购中,还不断建立和完善了多项政策,主要有:交粮义运政策。农民交粮,按照粮食部门指定地点接收,不超过30华里为义运,超过30华里,其超过部分按照交通部门规定付给运费。但粮食义运只能赶前一站,如我县板桥公社某大队交售征购指定送交芦台第一粮库虽不足30华里,但途径苗庄粮站,对超过苗庄以远的里程要付给运费。义运仅限于征收和粮食征购大包干任务以内的数量。超过大包干任务的为超购,超购数量自粮食场地起运开始按里程给予运输补贴。
  粮食超购加价政策。农民交售粮食以质论价,每交售一次结算一次。征购任务完成后,根据粮站交售记录,生产队的交售结算凭证,核对无误后,按实际交售数量扣除大包干数量后,为超购数量,对超购数量给予50%的超购加价,如果生产队实际交售20万斤,其中包干任务12万斤,超购8万斤给予加价其计算方法,按照实际品种数量,采用加数平均法计算出超购加价款每年结算一次。
  交售粮食品种安排政策。按粮食产量品种比例安排交售征购任务,对其他小杂粮可协商交售一部分。
  粮食换购政策。我县为水稻集中产区之一,为调剂人民生活,在群众自愿的情况下,从生产队社员口粮、饲料、其他留粮中的稻谷,可换购玉米、高粱。具体办法是,每100斤稻谷可换购玉米70斤或杂交高粱82.3斤,互找差价,每100斤玉米价为12.30元,每100斤杂交高粱为10.70元。每100斤稻谷换购玉米可找回差价5.59元,换购杂交高粱可找回差价5.40元。换购一般以生产队为主,可与交征购任务同时进行,待征购任务结束后,各户可随时进行换购。此办法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不仅解决粮食品种单一的问题,而且节约用粮,又找回零用钱。
  粮食议购政策。1962年后经济形势好转,根据每个生产队征购后余粮情况与生产队协商以议价形式收购一部分,补充粮食库存,一定三年征购基数实施后停止。
  粮食代储收购政策。粮食征购“一定五年基数”实施后,有的生产队完成征购任务后,剩余的生产粮、储备粮因生产队存粮库容问题或资金问题,将粮食交国家代为储存。代储时,按品种结算价款,并发给代储粮证,生产队需要时,可购回一部或全部按实际品种结算价款。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粮产逐年增长,代储粮证上的结余数量都放弃了购回,代储粮证也随之作废。
  农村粮食统销
  缺粮统销:农民每年生产的粮食总量,扣除种子、饲料,口粮每年人均不足292斤的其不足部分国家给予统销,有征购任务的余粮队当年因灾减产,口粮不足292斤的由生产队储备粮补足,国家不统销,储备粮补足其差额部分,国家给予统销,统销部分按月供应。
  奖售粮统销。国家对生猪、鲜蛋施行派购政策,商业、供销社部门每收购鲜蛋100斤奖售粮食10斤,此办法上世纪70年代已停止。生猪每头130斤以上的奖售粮食60斤,生猪头重越大奖粮越多,最高奖粮可达180斤,我县毗邻河北省唐山地区,因我市奖粮标准高,吸引唐山地区生猪来我县交售。我县的芦台粮站销售的猪奖售粮,从早到晚忙得不可开交。1985年实行粮食同合定购后,此项奖售停止。
  生活安排粮统销。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特别是“文革”以后,我县部分村队因灾减产,或缺粮的村队,每到春节过后叫喊缺粮。通过调查摸底,确有一些户生活困难,特别是一些村队缺粮户较多,为了保证春耕生产,国家安排一些救助粮补助缺粮农民,救助粮统销指标由县分配到社、队,由当地粮站供应。
  水利、农田基本建设补助粮统销。为了响应毛主席“一定要根治海河”的号召。自1973年起,每年冬春都要派出大量农村劳力组成根治海河大军,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兴修水利。我县组建海河粮站,做好民工们的粮食供应,民工带足本人口粮指标,国家补助劳动粮标准差额部分。
  粮食议购议销
  在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指导下,我县组建了“宁河县粮油议购议销公司”,按照市场需求经营粮油。实行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并于各基层粮站通力协作内购、外采,为县内外提供制酒粮食、副产品原料,我县的小站米运销到东北各地,实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在粮食统购统销的岁月里,各级党委大抓粮食生产,各级粮食部门干部职工认真执行各项粮油工作方针政策,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加快了社会主义建设,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发展。

知识出处

百老话沧桑(第三集)

《百老话沧桑(第三集)》

本书记述了宁河县百老话沧桑,包括了堡垒户的秘密、我当生产队长、抗震救灾的回顾、粮食统购的岁月等意义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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