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氏军户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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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文史资料第十辑》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2267
颗粒名称: 于氏军户传
分类号: K820.9
页数: 7
页码: 109-115
摘要: 本文介绍了于氏家族的历史沿革及世系传承,包括他们的祖籍、迁徙轨迹、军职升迁、战功等情况。文章还提到了一些后代于氏家族成员的官职、功绩和封赠情况。
关键词: 于氏家族 家谱 宁河县

内容

宁河县俵口村于氏,远祖籍为江南金陵镇江府金坛县大于庄水晶胡同(今属江苏省),上五甲。元末明初,其祖有兄弟三人,自山东济南府青城县(现今山东高青县),同到顺天府谋生。长兄于大公、二弟于大恒落户在时属顺天府宝坻县兴保里的俵口村。三弟于大昊及其支派留在了沧州静海。于大公入熬制海盐的丰财场(现今长芦塘沽盐场前称)灶籍,于大恒则充为军户。于大恒生二子,长子于智远,次子于智深。后其子孙多人进了梁城(现今天津市宁河县宁河镇)所军籍,世代相袭。至清朝顺治以后裁汰军制千户所,于氏军户存在近300年。一世于大公、于大恒至十二世于君陈、于君鼎相沿十二代。
  一世——于大公、于大恒,因孙于本之功,例赠明威将军、佥指挥使司事。大公妻李氏、大恒妻杜氏例赠太恭人。
  二世——于智远,大恒之长子。于智深,大恒之次子。宣德元年(1426),因孙于昶之功,例赠明威将军、佥指挥使司事,于智远妻钱氏、于智深妻董氏例赠太恭人。
  三世——于本,于智深独子。梁城守御千户所指挥佥事。自幼习武,精通兵法。建文三年(1401)十月,应都督陈贤招募从军,哨芦台,杀退东军。十一月初四,升梁城所守御千户所百户,守御直沽海口,哨探辽东声息。十二月,征哨沧州河南泥沽村,擒德州卫贼军王果住等五人。建文四年(1402)三月,征哨鸦鸿桥(今属河北省玉田县)、通州(今属北京市),遇东军,烧白河桥,上城守御。四月,在梁城杀退东军,征哨草头沽(现今天津塘沽旧称),烧敌军船只,升本所副千户,仍回守御海口。五月,征哨宝坻县张家庄,杀退敌兵。永乐二年(1404)正月,“奉吉字号勘合”②,升指挥佥事。钦休,仍于梁城所守御千户所守御海口。不支俸,自种自食。永乐十二年(1414)三月,向北征进。洪熙元年(1425),节次北征。翌年二月二十四日致仕。于本屡立战功,因“卧戈蹈甲,王事弥坚,未及请书例赠”父祖。宣德元年(1426),因子于昶功诰封明威将军,佥指挥使司事。其妻宋、吕、董氏,均封太恭人。
  《金坛县志》(光绪版)记载,明永乐年间(1403-1425),于家出第一位贡生于本(字以道,号碧潭),曾为嘉兴府通判(从八品),负责督运粮饷。金坛于氏祠堂碑记(明·文征明书)对于本的事迹进行了叙述评价。
  四世——于昶,于本独子。洪熙元年(1425)二月二十四日钦准替职,袭梁城所指挥佥事。是年随驾征讨朱高煦(明成祖朱棣第二子),平乐安州(现今山东惠民县)。宣德元年(1426)八月回还。因功诰授明威将军,并追授封赠其父母、祖父母。宣德三年(1428)卸事。
  五世——于伦,于昶独子。景泰六年(1455),父故袭任梁城所指挥佥事。成化十一年(1475)病故。成化十七年(1481),因子于玺功,诰赠明威将军,妻刘氏封太恭人。
  六世——于玺,于伦独子。成化十七年(1481),诰授明威将军,以佥指挥掌所事,妻杨氏封太恭人。
  七世——于仲瑞,一世大公之后,为明威将军。妻冯氏封恭人。
  于金,于玺长子,诰授明威将军,以佥指挥掌所事,妻王氏封恭人,于银,于玺次子,字美之,指挥舍人待赠明威将军,配两房王氏,均封太恭人。于钧、于钱、于〓、于鐈(分别为于玺三子、四子、五子、六子)俱系指挥舍人,于铤,于玺七子,得授光禄寺寺丞。
  八世——于宗渊,于金长子,诰授明威将军,以佥指挥掌所事,妻马氏封恭人。于宗汴,于银之长子,为宣威将军,配氏失考,赠太恭人。于宗滨,于银次子,明万历年间武解元,授考明威将军,配氏失考赠太恭人。
  九世——于继武,于宗渊长子,诰授明威将军,以佥指挥掌所事,妻陆氏封恭人。于绳武于宗渊次子,系散骑舍人。于重光,于宗汴长子,于银长孙,为宣威将军。
  十世——于一桂,于继武长子,字嵩山,诰授明威将军,以佥指挥掌所事。妻杨氏、赵氏,封恭人。于梦周,于重光次子,字淮东,皇明诰授宣威将军山海卫守备,配褚氏,封恭人。
  十一世——于大猷,字洪宇,于一桂长子。袭明威将军,由佥事升任蓟州都使司,诰授怀远将军,正三品。妻诸葛氏封淑人。于士珩,为七世五门于〓之后人,康熙三十九年(1700),因其子于君卿晋升,赠授武德将军。妻赵氏,诰赠宜人。
  十二世——于君陈,字孝友,于大猷长子。例袭明威将军,指挥佥使司事,妻郑氏例封恭人。
  于君鼎,字象九,于大猷三子,诰授明威将军,以佥事指挥掌所事,妻张氏、邵氏封恭人。明末,流兵四起,攻城掠掳,蓟州、宝坻等处失陷后,直抵梁城。于君鼎率千户、百户、吏目及全城百姓,筑城浚池,誓死坚守,直至流兵退走。期间,远近百姓数万逃难于梁城,有幸得到保全。又,月河庄“妖道”夺官军马匹后远遁,官军疑在梁城内,遂移兵城下,势将屠城。于君鼎挺身出城,盛装礼迎,色温辞壮,力陈无反。官军入城,果见四境贴然,遂屯兵于西城上。不久,有两艘大船至,内有壮丁36人且携家属,声称逃难。官军疑为逆党,审问对质反情,遂将36人诛杀。梁城两难,士民几为粉末,然全城无恙,皆因于君鼎从中调护维持,谋断有方。
  于君卿,字赞侯,康熙三十九年(1700)考取武甲进士,选授江南镇江卫守备,兼署扬州卫漕粮事务,授武德将军。在职13年,有“清正廉明,无旷厥职”之誉。妻任氏,诰封宜人。
  清顺治后裁汰军户。后,于氏后人继有武士出落。其中:
  于邃(十三世),字振之,乃十一世于大猷之孙(大猷五子于龙长子)。康熙丙午年(1666)科武举人,考授守备,妻张氏封恭人。
  于元泰(十四世),字万和,于邃长子。康熙丁卯年(1687)科武举人,初授江南卫徐州领运千总改蒲阳领运千总。妻张氏封安人。
  于之干(失考),嘉庆丙子年(1816)武乡科举人。

附注

【注释】 ①军户:中国古代世代从军、充当军差的人户。东晋、南北朝时,士兵及家属的户籍隶于军府,称为军户。军户子弟世袭为兵,未经准许不得脱离军籍。北魏军户亦有用俘虏充当的。宋朝将应募充军的人户称为军户,军士年老退伍后除籍。军户制度在元、明两朝最为完备。 元朝军户必须出成年男子到军队服役,父死子替,兄亡弟代,世代相袭。元代军队成份复杂,与之相应,军户也有蒙古军户、探马赤军户、汉军户和新附军户之分。蒙古族主要以游牧为生,兵民一体,十五岁以上的成年男子都是士兵。但随着统治地区的不断扩大,政权职能日益复杂化,蒙古国对居民实行分工,有的专服军役,有的专任站役等。专服军役的蒙古人户后来便称为蒙古军户和探马赤军户(见探马赤军)。灭金以后,蒙古国多次在原金朝统治区居民中签军,被签发出军的人户称为汉军户。当时将居民按资产分为三等,汉军户主要是在中户中间签发。元朝灭南宋时收集的南宋军队,称为新附军,有家属者便称为新附军户。 军户的管理,自成系统。各种军户的来源不同,管理办法也不同。对蒙古军户和探马赤军户,在有关万户府或千户翼中设立奥鲁官管理;对汉军户,也设立奥鲁管理,但奥鲁官由路府州县的长次官兼任;对新附军户则不设奥鲁,由管军官管理。政府对士兵只发给口粮、食盐和衣装,马匹、兵器和其它费用均由其家供给。士兵的日常费用称为封装(椿)钱,每年由奥鲁官向军户 收取,汇交中书省,再由中书省通知所在各行中书省支付有关军人;后来,又采取各万户、千户直接派人到各奥鲁收敛的办法。军户因负担出军费用,在赋役上可得到一定的减免,如:税粮,四顷以内免纳,以供军需,四顷以上要交税。杂泛差役,军户全免。和雇、和买,边远出征军人全免,其余军户中有物力之家要负担,无物力之家可免。新附军户则例外,不仅军人本身支盐粮,家口也可按月支盐粮,因而他们占有的土地与民户一样,都要当差纳税。汉军户中,实行正军户、贴军户制,即以两三户或三五户合出一军,其中丁力强者充军,其余出钱津贴。出军者称为正军户,出钱津贴者称为贴军户。正军户、贴军户制的推行,主要因为军户中贫富日益悬殊,贫者无力出军。元朝政府可用这种方法使贫富相资,保证兵源。在蒙古军户和探马赤军户中,并无正户、贴户之分,但被释放的驱口,通常即成为原使长(驱口所有者)的贴户,实际上仍保持一定的依附关系。这种贴户与汉军的正户、贴户关系有所不同。新附军户中也没有正户、贴户之分。 军人征戍远方,装备和日常费用为数很大,军户常因负担过重而被迫出卖家产。各级军官和奥鲁官吏又以各种名目对军人及其家属敲诈勒索,更迫使军户破产逃亡。元代中期,军户逃亡的现象已很严重,元政府虽然三令五申,如一方面劝诱军户复业,另一方面戒饬军官和奥鲁官吏,但并没有取得效果。元顺帝至正五年(1345),下令革罢奥鲁,军户制完全破产。明初,军队由“从征”、“归附”、“谪发”、“垛集”四部分构成。洪武二十一年(1388),在元代旧籍册的基础上,由兵部改置军籍勘合,详细开列军户从军来历、调补卫所年月、在营丁口之数,从而建立起新的、较为完备的军户制度。非经皇帝特许或官至兵部尚书,任何人都不得自行改籍。军户的军差包括:户出一丁赴卫当兵,是为旗军。旗军或操守,或屯种;户出一余丁随正军到营,佐助正军,供给军装;军户户下须以一丁供给在营正军;户下若无丁壮, 须佥幼儿为“幼丁”,以备成丁后勾补当差。为使军户能自备服装盘费,明政府规定:军户耕种的田地(军田)在三顷以内者可免杂役;三顷以上者须与民户一起承担杂役;随营余丁和户下供应余丁亦可免当差;正役仍要承担。但这些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并未贯彻,军户的杂役负担没有减轻。同时,在社会地位上,军户亦低于一般民户。民户若与军户通婚势必连累自己的子女;军户丁男仅许一人为生员,民户则无限制;正军户五丁以上方许充吏,民户二丁以上即可充吏;民户有罪,往往以充军处罚,军户不许将子侄过房与人,脱免军籍。 与元代相同,明兵丁征戍远方,军装盘费数目很大。一丁出征,一家以至一伍、一里都要受累。若一家佥两三丁,分当两三处军役,则更属重役。各级官吏甚至一普通生员都可以任意役使军丁、克扣月粮。有明一代,军户逃亡的现象十分严重,明政府曾多次派人勾补逃军,甚至专门设有清军御史处理军户逃亡及勾补军伍事宜。明中叶后,军户制度形同虚设,募兵渐渐成为明朝官军的重要来源。清代屯卫兵丁和充配为军的人户,亦称军户。 ②勘合:古时符契文书上盖印信、分为两半,当事双方各执一半,用时将二符契相并验对骑缝印信作为凭证。凡调遣军队、车驾出入皇城、官吏驰驿等均须勘合。明代用于边戌调遣,有调军勘合和军籍勘合;清代官吏使奉差出京沿途用驿站马匹,须查驵邮符,亦称勘合。文官府文簿,编立字号,由上官用关防盖半印,称勘合文簿。 【补注】 明威将军:官名,魏置。南北朝各朝多置。唐为武散官,从四品下,宋升从四品。金正五品下,元升正四品。明正四品初授明威将军。 宣威将军:魏置,南朝或置或不置,北魏亦置。唐为武散官名,从四品上,宋同,金正五品中,元升正四品。明正四品初授明威将军,升授宣威将军。清废。 怀远将军:元代称大将军,明代从三品武官。 散骑舍人:明代军卫应袭子弟称“舍人”,见《万历野获编·禁卫》。明朝的带刀散骑舍人,则皆为近侍武职。由此可见,“散骑舍人”指皇帝的亲兵,即侍卫宫中及扈从的军队。 淑人:宋朝,凡尚书以上官未至执政者,其母、妻封为淑人,明朝,为三品官员祖母、母、妻封号。清因明制,又增宗室奉国将军之妻为淑人。 旧时命妇封号,根据丈夫的官职品级而定,始于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用以封赠中散大夫以上至中大夫之妻,高于宜人而低于令人。元代六品之妻封之,明清两代,四品官之妻封之。明清如封赠四品官之母或祖母称太恭人。清并封赠宗室奉恩将军妻为恭人。《明史》卷七十二《职官一》:“外命妇之号九:公曰某国夫人,侯曰某侯夫人,伯曰某伯夫人。一品曰夫人,后称一品夫人。二品曰夫人,三品曰淑人,四品曰恭人,五品曰宜人,六品曰安人,七品曰孺人。”《清史稿》一百十《选举五》:“正、丛四品恭人。” 参考资料: 于志嘉,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著有《明代军户世袭制度》、《试论族谱中所见的明代军户》、《试论明代卫军原籍与卫所分配》、《明代两京建都与卫所军户迁徙之关系》、《明代江西兵制的演变》、《卫所的屯田》、《明代江西卫所军役的演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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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从宁河历史、七里海为中国漕运之源、光绪之死与高赓恩、宁河民俗、宁河县民间文化等几方面描述了宁河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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