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教人祸附天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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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7·28天地震20周年(宁河文史资料 第四辑)》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992
颗粒名称: 不教人祸附天灾
分类号: K250.621
页数: 6
页码: 55-60
摘要: 本文讲述了建筑公司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的抗震救灾情况。公司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全力抢救被埋的工人和伤员。同时,公司还安排了家属的安葬工作,并给特困家庭提供了救济和帮助。在抗震救灾过程中,公司强调了争分夺秒、舍己为人、克服困难的精神,展现了英雄本色。
关键词: 宁河县 文史资料

内容

宁河县政协文史委员会将抗震救灾中的县公安局的事绩文章撰写任务授命于我,使我难以推却。因为,我毕竟是县公安局的一员。既然受命写此一段历史,就要采访与查阅资料。令我惊喜的是,在如此惨烈的震灾面前,公安局的同仁们竟留下了薄厚不等的5本档案资料。这就是历史,是凝固了的历史;这就是事绩,是定型了的事绩。下面仅摘录几段以飧读者。1976年《宁河公安简报》卷宗128页的题目是《情况反映》,开篇第一行是小标题“一个勇敢坚强的战斗集体”。正文是——
  “七月二十八日,唐山、丰南一带发生强烈地震。宁河县距震中较近,全县不同程度受到严重损失。县公安局绝大部分房屋及建筑物倒塌,情况非常危急。在强烈地震中,县公安局全体干警在县委和县局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扬了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精神,积极投入了抗震救灾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交通民警机关团支部书记赵树长、民警中队战士石玉良等同志在单位脱险后,积极参加抢救和善后工作,由于长期战斗劳累过度,几次昏迷过去,苏醒过来后继续战斗”。
  “……由于强烈地震,蓟运河大桥被破坏,不能通行,过往群众极其焦急。县局领导同志派出周和斌、赵树长、刘金栋、赵兰阁等同志去维护渡口秩序。他们见渡口无专人管理时,认真迅速地把秩序维护好后,又主动担起“艄公”任务,从地震到次日,一天一夜滴水粒米未进,斗志越战越旺,过往群众极其感动,他们说:“公安战士真是急群众所急,帮群众所需呀”。
  文中提到的同志,除几名武警战士已复员转回乡外,其余的都还在。我走访过其中的几位。办公室干部刘春先同志,是我熟悉的,个子不大,红脸膛,挺结实。抗震救灾中事迹突出,被评为抗震救灾模范,出席了中央的抗震救灾表彰大会。对于地震的细节,他不大愿意深谈。亲人蒙难,伤痕在心,我也不好深问。好在这本档案的第135页上有一篇几经修改的手写稿件,叙述了刘春光的事迹——
  “特别是青年民警刘春先同志,第一个从刚倒塌的房子下面钻出来,冒着地震尚未停息的危险,奋力抢救同志和群众,不畏艰险,连续战斗,抢救出四名战友和十名群众。就在刘春先同志奋不顾身的抢救
  同志和群众的时候,传来了两个弟弟不幸被砸死的消息。但刘春先同志表现了无私无畏的高尚品质,正确认识和处理了生与死、公与私的关系,坚持不下火线……经县局党委讨论通过批准刘春先同志火线入党。”
  为了解全县社会治安形势,我翻阅了整整20期地震专报。这宝贵的资料是县公安局抗震救灾工作的真实记录。开篇是1976年8月3日印发的,内容是敌、社情动态。这份材料翔实地记载了公安机关对全县震后敌、社情动态的掌握。兹摘录如下:
  “地震后,我们对全县敌社情进行了初步了解。总的看来,群众情绪稳定,社会秩序良好,至今尚未发生重大案件和人口外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乘机行窃。七月二十八日至三十日,××公社××大队社员刘××刘××和×××局……等人,先后……偷走缝纫机机头两个,被子、床铺、床单、毛巾被、枕头、凉席、帆布、纸烟、白酒等物资一部(现已收审)。7月28日……于××、孙××等5人,去县五金公司仓库盗窃飞鸽牌自行车(商品),分别在当场和蓟运河码头抓获,现已收审。七月三十日,岳龙公社于潮庄扬水站地震后机房倒塌,无人值班,办公桌被撬.二百元现金被盗走,尚未侦破。”
  上述这些违法犯罪现象在当今看来确实是无足轻重的,绝对属于刑事犯罪中的“小打小闹。”但在当时,这些现象确实影响着震后的社会安定。
  公安局当时对敌情动态非常关注,一方面是受“阶级斗争为纲”的影响,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政治不稳定的因素。1976年8月7日印发的第二期地震专板,记载了一名犯罪分子,在地震后二、三天里,利用迷信,煽动几百名群众搞迷信活动,并散布反动言论,涣散了民心,严重影响了抗震救灾工作。在这非常时期,公安局果断采取措施,依法逮捕了犯罪分子。
  地震后,治安形势复杂、严峻,公安工作很难开展。但是,人民的公安机关对人民是负责任的。尽管自身伤亡颇多,40名干警明显不足,然而公安战士们还是以极大的热情忠于职守,紧张地投入了震后的各项公安保卫工作。
  第335期档案的第73页是一份县公安局与县民兵指挥部联合下发的通告,打印时间为七六年八月二日,通告内容虽有阶级斗争为纲的色彩,但仍不失为稳定治安的好文件。兹摘录如下:
  “全县工人、贫下中农同志们:
  为了保证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迅速战胜严重的自然灾害,防止阶级敌人的破坏和捣乱,特此通告如下:
  一、抗震救灾必须坚持自力更生的原则,坚持以自救为主的精神。全县人民应在抢险和救护伤员工作基本就序的情况下,立即行动起来,投入保护国家财产、清理倒塌房屋、挖掘被压被埋财物的战斗。为了保证安全,所有工矿企业和群众清理塌房、挖掘财物,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从早晨五点到晚上八点钟之前进行。其他时间不准清理和挖掘。
  二、……凡是从受灾地区带走的物资,必须有公社、大队(或街道)两级证明才能放行。但是,凡属木材一律不准带出。故意违反者严加追究。
  三、群众在院内搭窝棚的,要以院为单位建立联防小组;在道路两侧或空旷地带搭窝棚的,也要以一小片或几家为单位建立联防小组。联防小组要有一人组织群众夜间轮流值班守夜,搞好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
  四、加强防火工作。做饭、吸烟一定要高度警惕,及时熄灭烟火,不准乱扔烟头。严防发生火灾,否则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五、要严防一小撮阶级敌人和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以上通告,望全县人民自觉遵守,认真执行。
  看得出这是一份相当实用和及时的通告,条款之齐备,措施之周密是不言而喻的。能在震后短短几天形成这样的文件,其效率之高,实在难能可贵。
  同这份打印的通告装订在一起的还有一篇一页纸的铅印制通告,署名为天津市宁河县公安局,日期为8月8日。这一篇的实用性更强,内容更具体,不能不予摘录:
  “我县发生强烈地震后,一些居民和社员群众占用了工厂、企业、机关、学校和个人的木料、床铺、桌、椅、被褥、自行车等大量物资。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一小撮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破坏和捣乱,特此通告如下:
  一、凡是占用公共财产和他人财物的,一律于本月十五日以前返回单位和退回物主。对于私拿国家、集体的商品,已经使用不能原物退回者,要到单位进行登记,听候处理。逾期不交也不进行登记者,按盗窃论处,从严处理。
  二、凡是占用公家物料搭起抗震窝棚的居民和社员,要退回原单位。实无替换的要由街道革委会审查证明,向原单位登记。
  三、要提高革命警惕,严防一小撮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广大人民群众要对乘机盗窃哄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或占用国家和集体财物隐匿不报者,进行揭发检举,严厉惩办。”
  这篇通告的可操作性很强,政策界限也很明确。通告张贴在全县各街村、企业单位。在内容上措词很讲究,如讲“占用”而不用盗窃一词。上述两篇通告的颁布,不仅稳定了人心,加强了防范,也为破案斗争拉开了序幕。
  除颁布两份通告之外,县公安局还及时制订了《关于加强防震窝棚安全防火的规定》,于8月19日印发。规定中具体条款有6条,涉及到防火工作的方方面面,细致而精到,人人都懂,可行性很强。因篇幅所限,不再摘录。
  为了及时推动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县公安局按照抓典型的工作方法,还及时总结了芦台三街治保会和赵庄乡小崔庄大队的防范工作经验在全县推广,为抗震救灾和当年的秋收保卫工作提供了可行的工作方法。
  岁月荏苒。20年为整整一代人的间隔。用新一代人的眼光去观察,当年的抗震救灾保卫工作是成功的,治安形势也是稳定的。重温20年前那段历史,令我受益匪浅。那时的公安局领导同志都可称为我的前辈。他们和全局干警在抗震救灾艰苦日子里的工作业绩与成功经验理应载入史册。合上那一册册档案卷宗的时候,我在心里默念:向你们致敬!

知识出处

7·28天地震20周年(宁河文史资料 第四辑)

《7·28天地震20周年(宁河文史资料 第四辑)》

本文记述了宁河文史资料的第四辑7·28天地震20周年,包括宁河,祝你再创辉煌、7·28劫难在宁河、震后访芦台、地震中的广播站、交通战士在紧急关头、不教人祸附天灾等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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