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律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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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66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律师
分类号: D916.5
页数: 2
页码: 563-56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法律顾问处成立于1981年6月15日,主要职责是答复法律询问、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辩护以及经济代理。逐步发展中,律师人数增加,案件数量也逐渐增多。律师们遵循法律的原则,对不确凿的证据和不准确的定性进行辩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顾问处还接受经济代理案件,帮助解决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律师代理辩护为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法律支持。随着经济的开放和法制的完善,律师工作与经济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关键词: 宁河县 律师制度 律师

内容

1981年6月15日法律顾问处成立,其主要职责是:答复法律询问,对刑事、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济代理。当时有工作人员4人,其中律师工作者1人。1989年有律师7人,律师的工作活动随法制的健全而逐步展开。
  1981年8月,宁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肖年刚盗窃、脱逃案件,首次聘请律师工作者王守奎出庭为当事人辩护,帮助法院查清事实,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随着群众对辩护制度逐渐认识,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的逐渐增加,有的案件还由法院指定律师。到1981年底,律师应邀参加刑事辩护的达12人次。1985年为刑事案件辩护达50件,占县法院当年审理刑事案件的50%以上,律师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量刑不当的案件依法辩护。1984年,建议法院纠正3案5人的定性量刑不当的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自1983年1月,宁河县法律顾问处开始受理经济代理案件。经济代理是企业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委托律师代理辩护。其中有非诉讼代理和诉讼代理。有些案件政策性强,过去以行政手段解决,因受地域观点和本位主义的纠缠,致使不少单位和当事人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辩护后,从法律上分清发生纠纷双方的责任,使之圆满解决。
  1983年1月县人民法院经济庭第一次开庭审理经济案件,首次聘请律师为原告的代理人出庭辩护。到年底共代理4起经济案件,并协助委托单位解决了65.2万元的经济纠纷。1985年代理诉讼经济案件15件,调解经济纠纷16件。
  随着经济的开放、搞活和法制的健全,律师工作与经济的联系更加密切。1984年2月15日,县环境保护办公室聘请环境保护律师,这是本县律师首次应聘担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到1989年底,7名律师相继应聘担任34个单位的法律顾问。仅1989年,律师就为聘请单位修改经济合同25份,调解经济纠纷18件,参加经济洽谈27次,解答法律询问1000人次。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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