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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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66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16.1
页数: 3
页码: 563-56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河县自1951年开始通过宣传员利用漫画、快板等形式宣传社会主义法制,配合镇压反革命活动;从1981年开始,成立司法局,并设立律师顾问处和公证处。在法制宣传方面,进行了多种形式和途径的宣传,包括宣讲、培训、设立宣传亭、发放宣传材料等,起到了良好的普法作用。民事调解方面,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律师和公证工作也在逐步发展和应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解决各类纠纷。
关键词: 宁河县 司法 行政

内容

宁河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1979〕77号文件精神,于1981年6月组建司法局,主管司法行政事务,宣传社会主义法制,领导和整顿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同时设法律顾问处。1982年8月1日设立公证处。
  第二节 法制宣传
  1951年10月,县委组织7000多名宣传员,利用漫画、快板、标语等形式,宣传惩治反革命的条例,有力地配合了镇压反革命活动。
  司法局成立以前,社会主义法制宣传工作多由法院和公安局负责。1981年司法局成立,设立宣传科负责法制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的宣传。1982年共宣讲103场次,受教育者达57299人次,举办各类法制培训班5期,受培训的干部职工约400余人。5月份,司法局与教育局联合举办一期全县29所中学《法律常识》课的任课教师培训班。在乡、镇设立法制宣传亭、宣传橱窗、宣传栏58处,更换127期。下发各类法制宣传材料21种,共约6500余份。法制宣传工作有力地配合了“严打”活动,对社会风气根本好转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1985年,中共中央发出普及法律常识的指示,8月县委建立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全县22个乡镇和大部分局也相继建立普法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到年底已建立普法领导小组49个,办公室44个,并增补法制宣传员607人,全县上下形成了普法宣传网。
  普法宣传开始后,全县共搞普法试点51个,这些试点单位有村庄、学校、乡镇企业、机关、商店和街道。通过试点取得经验后,普法工作在全县迅速铺开。到年底全县有500多名干部参加了普法培训班的学习,占全县干部总数的12%。到1986年全县有500个基层单位约4万名干部参加不同形式的普法学习,占普法对象总数的65.9%。涌现146个先进集体和个人。11月份全县3480人通过普法考试获得合格证书。
  第三节 民事调解
  1950年,宁河县在71个乡内建立了调解委员会,由法院司法科领导,有调解员474人。到1958年调解委员会发展到45个,有调解员2311人。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调解和处理民事纠纷,特别是婚姻家庭、权益、争执、轻微伤害等。仅1958年,就调解处理各种纠纷4321件,相当于法院同期案件的10倍以上。
  “文化大革命”运动期间,由于“砸烂”了公、检、法,调解组织基本处于瘫痪状态。1973年开始恢复调解组织。截止1973年10月15日,全县有10个公社恢复调解组织。到1974年,全县建立285个调解组织,有调解员1400人,调解处理各种纠纷1317件。
  1981年6月,司法局成立后,调解组织属司法局业务科领导。同年在全县308个基层单位中,有288个单位建立调解组织,调解处理纠纷6750起,相当于同期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30倍。
  1982年5月,19个公社均配备1名司法助理员,促进了民调工作。同年建立调解委员会313个,有调解员1043人,调解各类纠纷5639起,通过调解,避免非正常死亡16人。
  1989年各乡、镇、局已建立调解领导小组36个,村、街、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374个,并建调解小组100个,共有调解员1153人,实现了三级调解网。同年调解纠纷4232起,调解成功3913起,成功率92.5%。
  第四节 律师
  1981年6月15日法律顾问处成立,其主要职责是:答复法律询问,对刑事、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济代理。当时有工作人员4人,其中律师工作者1人。1989年有律师7人,律师的工作活动随法制的健全而逐步展开。
  1981年8月,宁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肖年刚盗窃、脱逃案件,首次聘请律师工作者王守奎出庭为当事人辩护,帮助法院查清事实,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随着群众对辩护制度逐渐认识,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的逐渐增加,有的案件还由法院指定律师。到1981年底,律师应邀参加刑事辩护的达12人次。1985年为刑事案件辩护达50件,占县法院当年审理刑事案件的50%以上,律师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量刑不当的案件依法辩护。1984年,建议法院纠正3案5人的定性量刑不当的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自1983年1月,宁河县法律顾问处开始受理经济代理案件。经济代理是企业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委托律师代理辩护。其中有非诉讼代理和诉讼代理。有些案件政策性强,过去以行政手段解决,因受地域观点和本位主义的纠缠,致使不少单位和当事人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辩护后,从法律上分清发生纠纷双方的责任,使之圆满解决。
  1983年1月县人民法院经济庭第一次开庭审理经济案件,首次聘请律师为原告的代理人出庭辩护。到年底共代理4起经济案件,并协助委托单位解决了65.2万元的经济纠纷。1985年代理诉讼经济案件15件,调解经济纠纷16件。
  随着经济的开放、搞活和法制的健全,律师工作与经济的联系更加密切。1984年2月15日,县环境保护办公室聘请环境保护律师,这是本县律师首次应聘担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到1989年底,7名律师相继应聘担任34个单位的法律顾问。仅1989年,律师就为聘请单位修改经济合同25份,调解经济纠纷18件,参加经济洽谈27次,解答法律询问1000人次。
  第五节 公证
  1982年8月1日成立宁河县公证处。其主要任务是:为公民或法人办理合同(契约)、委托、遗嘱、亲属关系、收养子女、婚姻、债务等各种证明。
  1982年10月26日,公证处受理第一起收养公证案件。1983年4月13日,又受理了第一起经济合同公证案,即赵庄乡小王大队农民向赵庄乡信用社贷款,订立合同。自此仅4个月时间就接待群众来访40人次,其中受理10件。1983年受理各类公证案件539件,办结529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507件,占办结案总数的95.8%;接待群众来访248人次。1985年,办结各类公证748件,办理经济合同公证609件,占办结案总数的81%,经济合同总值1187万元。经过公证,本年履行经济合同履约率是100%。1989年,办结各类公证867件,办理经济合同公证792件,占办结案总数的91.3%,经济合同总值24万元经过公证,履行经济合同履约率是95%。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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