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卷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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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631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一卷 民政
分类号: F512.7
页数: 8
页码: 537-544
摘要: 本章节介绍了宁河县民政机构的历史变迁和职责变化,以及拥军优属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其中,民政机构在民国时期设科负责民政事务,日伪县公署和民国县政府中均设民政科,掌管民政事务。1948年以后,民政科改为民政局,设办公室、社救科、优抚科、安置科、基层政建科、组宣科、财务科等部门,其职责包括优抚、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安置、救济、行政区划、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等工作。此外,还介绍了宁河县在支援前线和平津战役中的重要贡献,包括架桥修路、运送军粮、组织后方担架队和慰问团等工作。同时,也介绍了新中国成立后对烈军属和残废军人的优待抚恤工作,包括群众优待和乡级统筹优待等形式。
关键词: 民政机构 职责变化 宁河县

内容

第一章 机构
  清代,民政事务由县知事兼理。官府设养济院,为慈善机构。遇天灾,官府拨付银两、物品,通过养济院赈济灾民。四乡并设义仓,丰年时积粮备荒。大荒之年“赐租赈贷”,按里设厂施粥。
  民国初年,县政府在总务科下设民政股,负责民政事务,后设民政科。民国26年(1937年)记载,民政科的职责是:“掌管调查户口,编组保甲,辅导自治,整理辑录,改良礼俗,拒毒,兴办保健及其它与民政有关的事宜。”后,日伪县公署及民国县政府中均设民政科,掌管民政事务。
  1940年底,丰玉宁联合县政府成立,设民政科负责民政事务,后,县政府虽几经演变,但均设民政科。 1948年本县解放以后,民政科职责是:优抚、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安置、救济、行政区划、婚姻登记、基层政权建设、选举等工作。1959年宁河、汉沽合并,民政科亦并入汉沽民政科。1961年恢复宁河县建置,民政科也随之恢复,当时定编9人。1968年,民政科与知识青年安置办公室合并为民政安置小组。
  1971年,民政科改为民政局,设民政组、退伍办公室,共8人。1985年,民政局设社救科、优抚科、安置科、基层政建科、办公室,有工作人员25人,各乡、镇都有专职民政干部1人,其工作任务有:优抚、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等工作。1989年,民政局设办公室、社救科、优抚科、安置科、基层政建科、组宣科、财务科,有工作人员35人,各乡、镇有专职民政干部2人,其工作任务有:优抚、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等工作。
  第二章 拥军优属
  第一节 支援前线
  1948年11,平津战役开始,为加强支前工作的领导,县成立战勤委员会,县长兼主任。战勤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县支前工作。1948年11月,为迎接东北大军顺利入关,组织动员民工1000余人,用24小时在江洼口附近的蓟运河上架起一座浮桥,同时芦台镇、宁河镇等地也架起浮桥,保证人民解放军东北大军顺利通过。
  1948年,组织1200人的远征担架团,随军开赴平绥战场,历时两个月。担架团返回后,即跟随东北野战军挺进冀东。全县各区还组织后方担架队,每区200副担架,1000余人,其中87副担架执行短途转送伤员的任务。
  1948年12月28日,宁河县政府发出了《关于动员全力完成支前任务的指示》,全县各区、村的支前工作是给解放军准备各种生活用品,家家“腾房子,烧热炕,问寒问暖洗衣裳”,妇女会组织慰问组、缝衣组。
  在支援平津战役中,全县组成万人的前后方担架队和几万人的架桥修路民工及慰问团。计有担架2000余副,大小车辆1000余辆;供应前线军粮每天20万公斤,长达1个月之久,总约600万公斤。潘庄、堤头、汉沽、芦台等处均建立兵站,专供部队粮草。芦台、潘庄、俵口、西塘坨等地建后方医院。全县妇女为战士做军鞋约5000余双,护理伤员万余人。
  1950年,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全县各区村、各群众团体纷纷举行会议,声讨美帝侵朝的罪行。1951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全县有15万人分散在几个村镇,参加游行示威,占全县总人口的54%。保卫世界和平运动开始后,全县有16万人签名,有3.75万户(占全县总户数的72%)订立了家庭爱国公约。为支援抗美援朝战争,全县人民共捐款16.71万元。
  第二节 优抚
  解放战争时期,拥军优属工作主要是:抚恤烈士家属、残废军人及家属,组织群众支前,并按冀东区行政公署《关于执行东北抚恤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指示》,对复员、带病还乡、残废军人进行残废等级复查和抚恤普查。1979年恢复复员军人、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工分和定期定量补助。1983年完成对182户烈士家属的换证工作,并全部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新中国建立初期,本县农村群众优待优抚对象的主要形式是:包耕、代耕。1955年初,全县有烈军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和复、转、退军人2631户,5076人,有土地18125亩。1955年下半年,互助组、合作社发展很快,烈军属也纷纷入社(组)。仅5个区的不完全统计,在1780户烈军属、二等以上荣誉军人中,入社的有1089户,参加互助组的有205户,占72.7%。
  1956年至1980年,群众优待的主要形式是:优待劳动日,辅之以免除义务工,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以及扶持家庭副业等。优待标准为保证受优待者不低于当地一般实际生活水平。1959年,享受优待的烈军属和二等以上的荣誉军人,计437户,1430人,三等残废军人和一般复员军人27人,共计1457人,优待劳动日57538个,人均69个。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1984年对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属实行乡级统筹优待。1984年优待1523户,发放优待金234.7万元。1985年优待1501户,发放优待金237.3万元。1989年优待烈军属1052户,473.4万元,优待复员军人、伤残军人195户,39万元。为烈属支付药费14万元,为伤残军人、复员军人补助药费13万元。
  新中国建立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烈士、病故和失踪军人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对生活困难的给予长期抚恤,残废军人享受长年残废抚恤金。1962年,本县发放各种抚恤金108739元。1977年,按民政部文件精神,对定期定量补助进行调整,同时放宽补助面。从1984年底开始,对1956年底以前入伍的610名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86年发放的优抚金为55万元,1989年国家下拨优抚款102万元。
  第三章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新中国建立初期,本县复员退伍军人较少,而且大部分来自农村,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大部分安置在农村。1954年,兵役法公布后,开始接收批量复员退伍军人。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注意从切实解决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出发。对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并指定专人给以生活上的照顾。对二、三等残废军人,在生产中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荣军子女,优先入托,优先入学,优先安排工作。对住房有困难的,采取自力更生为主、集体帮助和国家补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1955年上半年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08人,为其建房45间,修房81间。并通过多种办法调剂土地157亩。对有技术专长又不能解决土地的35名复员军人,根据不同的技术专长安置工作。1977年12月,县建立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疗养所,1984年改名光荣院,收养孤鳏、病残、荣复转退军人,1985年底共收养317人,到1989年底共收养330人。该院占地面积为9.36万平方米,有平房76间,具有较完备的医疗设施,还有彩色电视机、汽车等设备。该院以治疗和保养相结合,使患者及老人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治疗。
  1980年以前,属城镇户口的退伍战士,由劳动局安置工作,1981年改由民政局负责安置。从农村入伍的女兵,残废人员或荣立三等功以上人员,自1981年起,给安排适当的工作。从1987年开始,一般三等功荣立者不再安排工作,战功三等功荣立者给予安排工作。1989年底共给742名复员军人发放定期定量补助28万元。
  第四章 社会福利和救济
  第一节 社会福利
  民国初期,县建立养孤所(后改为安老盲幼所)和妇婴教养所。1946年在芦台镇兴办所谓难民收容所,用于救济解放战争时期逃亡到芦台镇的地主、士绅和资本家。据统计,1946年救济17人,发放救济粮831公斤。该所至芦台镇解放解散。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生产发展,兴办多种形式的为人民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
  一、社会福利厂。1958年初,为解决无业人员和残疾人生活上的困难,在芦台镇建立社会福利厂,进行稻草编织加工和造纸生产。当时有草袋机9台,吸收90人参加生产,解决241人的生活问题。
  二、社会救济院。1967年3月,在县芦台镇商业路北部建立社会救济院,以收养芦台镇的孤寡老人为主。每年收养25人左右,每人每月生活费为27元,该院每年事业费为3至5万元。占地面积为2706平方米,有房屋58间,并设有医务室。三、精神病疗养所。1977年12月,在蓟运河东岸,津榆公路北侧建立精神病疗养所。1984年改名为光荣院。收养孤鳏、病残荣复转退军人。到1985年底共收养317人,到1989年共收养330人。有工作人员21人,该院占地面积9.36万平方米,有平房76间,设有医务室,治疗室,药房,具有较完备的医疗设施,还有彩色电视机1台,双排座汽车1辆。该院以治疗和休养相结合,使患者及老人得到良好的照顾和治疗。
  四、儿童福利院。1976年地震后建立,收养失去父母的孤儿共153名,其中最小的不满1周岁,大的不过十几岁,他们每人每月生活费为18元,在院期间,他们受到社会各界的照顾和本院工作人员的护理。后来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福利院脏、乱、差,这些孤儿遂由集中抚养改为分散抚养。
  五、社会福利公司。1984年建立,招聘工作人员4名,下设3个厂、部:(一)电器修理门市部,于1985年1月开业,有工作人员3名,其中1名残疾青年,有平房两间,每人月薪60元至70元。(二)福利印刷厂,建于1985年3月,有职工26人,其中残疾人14名,平房18间,占地600平方米,有印刷机4台,剪刀机1台,开缝机1台,人均月薪50元。解决了残疾人生活与工作问题。(三)精神病门诊所,建立于1984年4月,有工作人员6名,其中残疾人3名,平房6间,占地210平方米,人均月薪86元。
  六、乡村敬老院。自1959年建立东棘坨乡敬老院后,到1986年10月,全县有20个乡村相继建成敬老院,共收养孤鳏老人191人。在乡村敬老院中,乡办的有:任凤乡、赵本乡、大辛乡、大贾乡、岳龙乡、董庄乡、俵口乡、南涧乡、东棘坨乡、廉庄乡、宁河镇共11所。村办的有:大坨、任凤、造甲、付台、冯台、潘庄、西塘坨、大王台、东淮沽共9所。1989年全县有25个乡村敬老院,共收养孤鳏老人145人。在乡村敬老院中,乡办的有:潘庄镇,大贾乡、东棘坨乡、俵口乡、淮淀乡、南涧乡、董庄乡、大辛乡、岳龙乡、廉庄乡、丰台镇、宁河镇、小李乡、赵庄乡、赵本乡;村办的有:西塘坨、东塘坨、大王台、造甲、冯台、付台、大坨、任凤、船沽、东淮沽。
  东棘坨乡敬老院,是本县最早的乡办敬老院。该院建于1959年9月,现有平房21间,占地2100平方米,收养孤鳏老人15名,大部分已丧失劳动能力,月吃粮标准为18公斤,每人每月零用钱4至6元,由乡、村两级负责落实。1984年,购置了洗衣机、彩色电视机、电冰箱等生活娱乐设施。
  淮淀乡敬老院。该院是通过群众集资办法建起来的,其中企业集资42509元,村集资28310元,个人捐资6513元,加上国家扶助。该院占地面积3600平方米,建筑面积600平方米,建有15间砖瓦房,其中老人住房12间,伙房、办公室、餐厅各1间。房前有走廊,院内有假山、鱼池,环境幽雅,室内舒适,冬有暖气,夏有电扇,并备有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生活电器设施。月吃粮标准17公斤,每月零用钱8元,生活费30元。该院有果树20亩,鱼池、苇地20亩,年产值可达万元。该院已被定为天津市窗口敬老院。
  七、农村五保。“五保”,即对生活方面无依无靠的老人保吃、穿、医、住、葬等。1985年底,全县享受“五保”老人共274人,由村、乡负责安排生活,定期给予粮柴等生活上的照顾。每人每年吃粮标准为200公斤,月生活费60元,由乡、村两级负责,县民政部门监督其落实。1989年全县享受“五保”190户,211人。
  第二节 救济
  一、社会救济
  新中国建立后,社会救济的主要对象是城乡鳏寡孤独、老弱病残困难户。同时对遭受干旱、雨涝、风霜、冰雹、病虫等自然灾害的地区发放救灾款。
  1949年,宁河县遭受特大水灾,受灾面积886158亩,占播种面积的92.5%,受灾难民39032户,186799人。政府从1949年冬至1950年春发放各种赈济和借贷粮食45.6万公斤,并贷给粮种、化肥、水车、柴油、牲口等一大批生产必须品,保证了灾民的生活,促进了生产。
  1961年,春荒,政府拨救济款14.2万元,以解决灾民的生活、医疗问题。据当时5个公社的不完全统计,半年中共发放78316元,62618元为4697户、19466人解决了口粮,15698元医治2629名病人。
  1962年,全县受旱灾、冰雹、洪涝等自然灾害的42520户,18.3万人。灾后政府分三批发放救灾款16.4万元。其中72840元解决了6071户的吃粮问题,17160元帮助264户修葺住房662间,6000元为3269户购到了冬季御寒衣被,并发放救灾布8万尺。
  1981年至1985年,共发放救济救灾款283万元。1986年至1989年共发放救济救灾款238万元。
  60年代初,在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本县一部分职工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退职还乡参加农业生产。为解决职工生活,196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对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于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退职人员中的老弱病残职工,实行原工资的40%救济和定量补助。1979年享受40%的有69人,1985年底增加到502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670人。1985年用于退职职工的救济费23.4万元,医药费3万元。1989年底享受40%的老职工519人,救济费28万元,医药费6.6万元。发放一般定量补助580人,16万元。
  二、震灾救济
  1976年7月28日,宁河县发生强烈地震,地震伤亡59112人,其中死亡16098人。倒塌房屋229168间,占房屋总间数的76.4%,另有31038间房屋遭到严重破坏。这次地震还造成孤寡老人707名,父母双亡的孤儿385人。
  宁河县遭受震灾后,得到了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援。到1989年底,国家先后拨给救灾资金4890万元。其中生活救灾款2100万元,生产救灾款2790万元。拨给震后重建投资款1.5亿元。天津市各区、县、局及部分厂矿单位和内蒙古自治区先后支援粮食153525公斤,食油5000公斤,饼干107658公斤,白糖2250公斤,奶粉2200公斤,粉制品1000公斤,蔬菜5000公斤。为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先后支援生产物资:水泵90台、电动机50台、机动车43辆。为抢救震灾中的伤病员,还支援了一批药品和医疗器械,这些药品和器械共折款65万元。全国各地派了大批医疗队,并有5448名伤员分别转送到7个省、22个市、县,51所医院治疗。
  第五章 婚姻登记
  新中国建立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包办婚姻。1950年下半年《婚姻法》开始在本县贯彻执行,男女结婚须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后,方可结婚。1955年,婚姻登记改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至1958年,随着政、社合一体制的建立,婚姻登记由各人民公社办理。1983年后,实行乡镇建置,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1984年全县各乡镇统一刻制婚姻登记专用章和钢印。1985年9月,在7个乡镇实行了婚姻登记建档。1986年6月全县实行了婚姻登记建卡。
  办理婚姻登记时,登记男女双方各持本村或单位介绍信和户籍证明,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1989年共结婚登记2570对。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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