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县以下政权设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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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626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县以下政权设置
分类号: D632.2
页数: 2
页码: 532-533
摘要: 本文介绍了清代和民国时期宁河县的地方管理制度,包括保甲制、区里制、区乡镇制、保甲制、乡镇自治、警辖区制、公社制和乡人民政府制度的演变过程。
关键词: 宁河县 管理 制度

内容

清代的地方管理,因袭明制,即保甲制。乡村按里保管辖,划为7里。至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县增为8里,所增为仁义里,无村庄统辖,而作征粮赋的总目。时,计8里27保250个村庄,37280户。其组织是:10户为1牌,10牌为1甲,10甲为1保。分设牌头、保头。里甲组织专设役赋,保甲制度专司监督人民有无越轨行为。里有里长,负责粮差催交。各村还选有乡约,负责乡规民约、公德、公益、迎送支应等事项。
  民国初年,承袭了清代的里保制。1928年改用区里制,全县分为5区,12里。1930年改为区乡镇建置,全县分为5区146乡。区设区公所,各区由县长委任区长1人,办理本区事务。各乡在本乡中心设乡公所,委派乡长1人,副乡长1至2人。乡以下按闾、邻管辖。闾设闾长,邻设邻长。时,第一区公所在县城宁河镇,共36乡108村。第二区公所在芦台,共30乡56村。第三区公所在潘庄,共31乡45村。第四区公所在新河,共27乡52村。第五区公所在汉沽,共22乡56村。自民国20年(1931年)7月始,推行乡镇自治。至民国24年(1935年)9月,改革自治组织,实行保甲制度,用保甲制代替闾邻制。保甲编制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10户为甲,设甲长。10甲为保,设保长。每一自然村镇编保在2个以上者,为总保,设总保长1人。50村镇以上,百村镇以下之保为联保,设联保主任1人。联保主任办公处,设助理员1—2人,巡官1人,警长数名。联保主任“兼承县政府推行政令,监督指挥保甲人员办理保甲事务。”时,区制仍存。
  日军侵占宁河后,以村或联村为单位,在全县设立了300多个小乡,另设芦台等7个镇。1941年9月1日,又按警察分所的警辖区,将全县划分为6个区,但并未建区级政权机构,又将300多个小乡和镇合并为39个乡镇,伪县公署除对各乡镇直接领导外,并通过各警察分所进行领导。
  各大乡镇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数人,监察委员2人,事务员多人分管总务、财务、保甲、合作等事务。
  1948年12月12日,宁河县全境解放。时,宁河县人民政府下辖10个区人民政府。后经多次区划变更,1955年辖6个区和1个镇人民政府。1957年,宁河县撤区并乡,全县划为10个乡1个镇。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区、乡(镇)长1人,副区、乡(镇)长2至3人,财粮助理、教育助理、公安员各1人和武装部。区、乡(镇)以下为行政村,各行政村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村委会及村长。
  1958年,全县建立了5个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各公社设社长1人,副社长2人。下设办公室、外贸部(室)、组宣部、农业部、水利部、公安部、武装部、文教部、青年部、妇联等。人民公社以下为管理区,管理区以下设大队和生产队。1961年6月,缩小原公社的行政区划,并撤去管理区一级组织,全县划为20个公社。1968年4月,成立公社革命委员会,取代了公社管理委员会,革命委员会设主任和委员,组成人员由县革命委员会任命,办事机构设办公室、政工组、生产指挥组和治安保卫组。
  1980年5月,各公社经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分别成立公社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水利组、文教组、民政组、公安员、农业助理、财政助理、司法助理。1983年6月,改变人民公社“政
  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人民政府,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长、副乡长。乡以下为行政村。各村建立村民委员会,设主任(副村长)和委员。1989年,全县共有18个乡、4个镇、287个村。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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