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民代表大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61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人民代表大会
分类号: D622
页数: 7
页码: 515-52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河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常务委员会及领导人、联系代表制度、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调查和视察的情况。
关键词: 宁河县 人民代表 大会

内容

1954年,本县开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县、乡(镇)两级,均称人民代表大会。1966年6月,因“文化大革命”运动,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活动停止。14年之后,至1980年4月,才恢复实行。自1954年6月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至1989年,共召开八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各届人民代表大会,均按宪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一节 历届人民代表大会
  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6月21日至26日,在县城芦台镇召开。会议听取了《关于政府四年来工作总结和1954年下半年工作任务的报告》。报告指出:“四年多以来,开垦荒地达23万亩,粮食单产一般超过解放前产量的10%,部分超过30%以上”。大会通过《关于1954年下半年工作决议》,指出:“1954年下半年工作,必须以国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为指针,积极稳步的对农业、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巩固工农联盟,支持国家工业建设,以早日实行社会主义”。会议学习讨论了宪法草案,并通过了《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
  大会收到并处理各种提案110件。民主选举李伯芳、李兴中、刘炳光、苗凤刚为出席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1957年1月5日至10日,在县城芦台镇召开。应出席代表182名,实出席代表162名,列席代表18名。其中妇女代表40名,党员代表73名,少数民族代表3名。会议听取并批准政府两年来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法院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中说:“1955年收入完成调整预算的110.96%,比预算数4098013元多收入449065元。”大会民主选举人民委员19名,刘章清为县长,刘凤屏、刘景绪、尹绍纯为副县长,李复兴为法院院长。收到各种提案236件。
  本届第二次会议于1957年12月25日至30日在芦台镇召开。出席代表125名,列席代表25名。会议中心内容是:一、听取并审查本县一年来政府工作报告;二、充分发扬民主,以全民整风精神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大会作出决议:一本县1958年应以组织农业生产大跃进为中心;二.大力兴修水利开展积肥运动;三.坚决贯彻执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四、必须加强法
  制教育,认真贯彻婚姻法,严禁买卖婚姻;五、继续开展整风和反右派斗争。会议收到并处理提案139件。
  三、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于1958年5月26日在县城芦台镇召开,应出席代表175名,实出席代表144名,列席代表15名。会议听取、审议《1958年生产跃进规划报告》和《法院工作报告》,并邀请宁河县委作政治报告。会议选出人民委员20名,县长刘章清,副县长刘凤屏、郭景福,法院院长李复兴。会议还选出了出席河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名:刘章清、苗凤刚、李兴中。
  这次大会共收到提案157件,可以解决的108件,需请示解决的21件,准备解决的18件,不能解决的10件。
  四、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宁河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1年12月26日至29日在县城芦台镇召开。285名代表出席,其中妇女代表62名,党员代表60名。会议审议了上一届《县人委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并邀请县委书记作政治报告。会议选出人民委员21名,选出县长李伯芳,副县长刘凤屏、王学增、高振九、董宇安、李全山,人民法院院长王锦标。本次代表大会收到并处理提案64件。
  五、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宁河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3年11月10日至13日在县城芦台镇召开。应出席代表239名,其中妇女代表65名,实出席代表209名,占应出席代表88%,列席代表18名。会议听取并讨论通过上一届《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一致通过的《决议》指出:“当前的任务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八届十中全会的决议,坚决贯彻执行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进一步巩固集体经济,争取农业丰收。”会议民主选举第五届人民委员会委员20名。县长王治安,副县长刘凤屏、董宇安、郭景福,人民法院院长王锦标。会议还选出出席河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名:王治安、董楚卿、高镜莹。本次大会共收到提案60件。
  六、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宁河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0年4月27日至30日在县城芦台镇召开。应到代表207名,实到代表189名,列席代表29名。大会听取并审议了《宁河县革命委员会政府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就上述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决定宁河县革命委员会改为宁河县人民政府。
  会议还遵照《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经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宁河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曹景芝,副主任易新、李荫山、杨文元、牛焕新,委员10人。选出县长于兴泉,副县长王光军、张克俊、牛占东、王天铎、李荣庭。会议还选出出席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名。本次大会共收到提案311件。
  第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于1981年8月26日至28日在芦台召开。大会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1980年度财政决算和1981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就以上报告作出了相应的决议。在《关于宁河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中说:“为了搞好本县的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和促进我县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于1982年4月.26日在芦台镇召开。大会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1981年财政决算和1982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县六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就上述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还审议并通过《关于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决议》。
  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于1983年2月24日至26日在芦台镇举行。代表202名,出席会议的代表154名。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工作报告》、《1982年财政决算和1983年财政预算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对上述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学习、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决议》,关于召开宁河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会议还选举出席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8名。
  七、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宁河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4年8月21日至23日在县城芦台镇召开。代表160名,其中妇女代表36名,干部代表38名,农民代表80名,知识分子代表25名,非党员代表53名,少数民族代表3名。出席会议的代表共152名。大会听取和审议了上届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1983年财政决算和1984年财政预算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大会指出:“今后我们的中心任务,是稳定和完善责任制,提高生产力水平。疏理流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加速现代化建设步伐。”本次大会收到提案21件。
  大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县长、副县长;选出了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次会议。于1985年5月24日至28日在芦台镇举行,代表159名,出席会议代表144名。会议听取并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1984年财政决算和1985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由于原县长调出,会议选举产生了1名新县长。
  第三次会议,于1986年4月8日至11日在芦台镇召开。代表158名,出席会议代表151名。会议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和《1985年财政决算和1986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对上述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八、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宁河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7年2月22日至27日在县城芦台镇召开。代表160人,其中干部代表39人,工人、农民代表83人,知识分子代表36人,党员代表52人,妇女代表28人,少数民族代表2人。大会听取和审议上届县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1986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87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会议号召全县人民“自觉维护四项基本原则,积极投入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同心同德,团结奋斗,勇于改革,开拓前进,使本县两个文明建设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大会收到议案22件,收到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76件。大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县长、副县长;选出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次会议,于1988年3月5日至9日在芦台镇举行,出席代表160名。会议听取并审议《政府工作报告》、《1987年财政决算和1988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大会还作出了《查禁和取缔赌博的决议》。
  第三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至8日在芦台镇召开,出席代表160名。会议审议了《政府工作报告》、《1988年财政决算和1989年财政预算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对上述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在对政府工作报告所作的决议中,要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正确认识当前形势,充分估计困难,勤奋努力,开拓进取,把本县城乡经济和各项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第二节 代表选举
  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普选产生。每次普选均成立选举委员会。乡(镇)选举委员会依法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选举委员会是通过协商由各界的代表人物组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历届均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即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一届至第五届均采用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即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自1980年第六届起,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改由选民直接选举。
  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的名额,按常住人口数确定。从第六届开始,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的名额由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规定。第六届县人民代表207名,第七届为160名。减少代表名额,有利于提高人民代表的素质,便于开会议政。
  县人民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代表占代表的大多数,妇女代表占20%左右,少数民族、人民解放军、其它劳动者,也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及领导人
  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至第五届不设常务委员会,由人民委员会代行使其职能。从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
  机构。常务委员会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下设办公室作为它的工作机构。
  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是举行常务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由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意见,提出建议议题,于举行会议5天前书面通知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于每次常务委员会开始时通过。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 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第七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举行会议18次。讨论并决定本县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等工作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事任命,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节 联系代表制度
  为发挥代表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县人民代表大会建立联系代表制度。
  建立代表组。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以乡、镇为单位组成代表组,形成县人大常委会与代表和选民之间的联系。代表组设组长1至3人,兼职秘书1人,每季组织一次活动,并将讨论的意见和要求向人大常委会反映。
  召开对话会、座谈会。县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对话会,请代表对常委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改进常委会的工作。常委会组织代表座谈,邀请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到会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使一些群众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邀请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根据每次常务委员会的议题,邀请部分熟悉情况的代表列席会议,反映情说,发表意见。既发挥代表的作用,又提高了常委会工作的透明度和常委会的议政水平。
  编印《代表通讯》。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委会的主要工作情况,介绍代表活动的情况和做法。常委会还不定期地组织召开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开展代表活动的经验和体会。
  第五节 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人民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或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民代表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据第一届至第七届 县人民代表大会中的12次会议统计,代表共提出提案及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共1926件。
  第一届至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提案由县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负责处理。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提案,由大会交县人大常委会,经过整理后交有关机关办理。
  自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起,分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两类,其中议案的提出须代表1人提出3人以上附议。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的3次会议共提出议案68件,其中经过审查后立案,交由人大常委会处理的11件,其余57件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转为建议批评意见处理。代表共提出建议批评意见188件,连同议案转为建议批评意见57件,共245件。
  代表所提出的提案、建议批评意见,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向代表作出书面答复,同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监督议案的落实,听取人民政府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每次会议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结。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议案的处理情况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结果。
  第六节 调查和视察
  调查研究是县人大常委会的基本工作方法。第六届和第七届县人大常委会每人搞四、五个内容的专题调查和视察。内容有:《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经济合同法》、《环境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森林法》等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老年人问题、市场物价、农村改革、城镇企业、植树造林、食品卫生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这些调查和视察,对于贯彻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均起到积极作用。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阅读

相关地名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