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及民国时期的赋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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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52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清及民国时期的赋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3
页码: 397-39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河县在清代有田赋、丁役、盐税、当税、房地税等各项杂税。民国时期,田赋和丁税沿袭清制,但各项官地的征银数量有所不同。此外,宁河县还有契税和营业税,其中契税按买、典、押三者分订税率,营业税自民国20年开始征收,税率迭经调整提高。这些税收均用于国家财政收入。
关键词: 宁河县 民国时期 税务

内容

清代,宁河县赋税有:田赋、丁役、盐税、当税、房地税、牛驴杂税和牙帖税。田赋,即农业税,群众称皇粮。以田地等级来征,县内土地共分九等。以等定粮,以粮折银。土地分民灶、官地、边地、屯垦、河淤等项。丁役,即人丁税。清代县志记载:“地丁所入,岁不下九千余两”。盐税,则由盐务机关征收,实行产、销、税合一。据记载,芦台场“计男妇大小共2778口,灶地369顷36.34亩,每亩额征银0.005两。滩地24顷34.193亩,每亩征银0.09两。征锅46两,每两额征银0.07两。各锅户每岁派办进贡砖盐2000斤,每千斤在运库领价银18.677两”。各项杂税还有:当铺8座,每座税银5两,额设牙行2名内,芦台斗行1名每年税银2两4钱,芦台马行1名每年税银5两,田房税每两税银三分尽收尽解。房地税、牛驴杂税、牙帖税等,并无定额,则应尽收尽解,实际税负并无具体记载。
  民国时期田赋仍沿清制。据记载:时,民屯官地113顷91.1亩,每亩0.015起科,共征银170.867两。民地12顷46.514亩,每亩征银0.021两,共征银25.883两。小灶官地,折民大地350顷39.634亩,每亩征银0.008两,共征银249.595两。灶地18顷,84.144亩,每亩征银0.008两,共征银15.379两。盐地33顷21.625亩,每亩征银0.03两,共征银99.649两。水草官地56顷30.346亩,每亩征银0.01两,共征银56.303两。马房驹子地4顷69.188亩,每亩征银0.027两,共征银12.669两。香河退回圈地3顷67.02亩,每亩征银0.03两,共征银11.16两。牧地7顷84.84亩,每亩征银0.013两,共征银8.176两。乾清宫地175顷88.33亩,每亩征银0.02389两,共征银356.846两。开荒边地375顷95.27182亩,每亩征银0.013两,共征银493.300两。边地115顷50.555亩,每亩征银0.015两,共征银174.919两。民地479顷14.416亩,每亩征银0.026两,共征银987.244两。金盏地1顷24.848亩,每亩征银0.017两,共征银2.600两。水草官地1760顷73.859亩,每亩征银0.4两,共征银682.695两。苇草小地36顷36亩,每亩征银0.03两,共征银190.089两。下地3675顷47.963亩,每亩征银0.01两,共征银3675.480两。水草地1449顷34.1亩,每亩征银0.004两,共征银579.736两。苇柴官荒地7顷62亩,每亩征银0.007两,共征银5.334两。水草官荒地981顷71.125亩,每亩征银0.005两,共征银490.856两。草荒地662顷46.551亩,每亩征银0.004两,共征银264.986两。以上各项官地总计:10264顷6.326亩。各项征银不等,共征正银8553.42两。每亩平均摊丁匠银0.273两,共均摊丁匠银1770786两。两项总共征银10324.263两。另外,从民国4年(1915年)至民国20年(1931年),征新垦地631顷86.674亩,每亩征银不等,共征银626.224两。这样至民国20年(1931年),地丁税“共额征正银10950.436两”。民国21年(1932年)废银两,改用银元计算,正税银1两折银元1.8元,米1石折银元3.3元。所有田赋及丁税,及其各种附加税,均照此折征银元。民国23年(1934年),宁河县交省财政田赋已高达25872元及漕粮570元。加上其他各税项,总计为82238元。
  契税,民国初年称不动产转税,按买、典、押三者分订税率。以后,税率迭经修订。民国23年(1931年)宁河县买契税为25978元,典契税为4153元,田房费用为6020元。契税项下的附加税费有:置产捐、注册费、中央教育费、省附加及契纸工本费。在办理推收过户时,还须交纳教育捐和建设捐。
  营业税,自民国20年(1931年)6月公布营业税法以后,宁河县始征营业税。税率迭经调整提高。至民国36年(1947年)最后一次修订为:以营业收入额为课征标准者征收3%,以营业收益额为课征标准者征收6%。民国23年(1934年)记载:营业税高达8652元。
  屠宰税,始于民国4年(1915年),由屠户完纳,采取认税办法。至民国36年(1947年),修正公布屠宰税法,规定:凡屠宰牲畜,无论自食或出售,均应征税,从价计征,最高税率为10%。民国18年(1929年)始,随屠宰税带征屠宰捐,捐率为猪每头0.40元,羊0.30元。民国4年(1915年)至民国23年(1934年)平均收屠宰税7600元,屠宰附税14
  民国时期,宁河县每年省征税目有:田赋、漕粮、买契税、典契税、田房费用、牙税、当税、屠宰税、杂税、营业税、契纸价、司法收入等项。宁河县征收的地方性捐税,分地方自治税捐、杂税两类。地方自治税捐主要包括:屠宰税、宴席税、娱乐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房捐、警捐等项。营业牌税系牙帖税、当帖税和戏园、茶社、旅店等行业的牌照税合并设立的税种。民国31年(1942年),公布征收通则。民国35年(1946年),公布营业牌照税法,扩大征收范围。规定:凡经营商业者,均应在开业之前纳税领照。每人换发并按资本额及营业种类划分类级课税,最高税率不得超过资本总额30%,按年征收。使用牌照税,由原船捐、车捐演变而来。民国22年(1933年)和民国23年(1934年)记载:宁河县征收车捐分别为210元和1555元,征收船捐为385元和1210元。民国35年(1946年)公布使用牌照税法,征收范围扩大为:凡使用公共道路、河流的车船、驮兽等均应征税。房捐始于清光绪26年(1901年),民国5年(1916年)改称店住屋捐。民国36年(1947年)公布房捐法规,营业用房出租者按全年租金征捐6%,自用者按房屋时值征捐4%。宴席及娱乐税,在民国时期,宁河县地方性杂捐杂税,除田赋、契税项下的附加带征不计外,尚有八、九十种之多。其名目有:席捐、木捐、烟叶捐、肥料捐、盐个捐、苇青捐、网捐、锅铁捐、苇个捐、鱼虾捐、盐商捐、青苗捐、鱼船税捐、粮个捐、公益捐、面粉捐、中用教育捐、羊个捐、盐厘捐、冰窖捐、硝卤捐、跳板捐、画捐、苇叶捐、汽车捐、码头捐、火轮捐、庙捐、河产捐、渡口捐、、硝土捐、洋车捐、木器捐、木尺捐、鱼蚶秤捐、盐包加价、鱼税学款、麻袋捐学款、牲畜税津贴、引地抽分、盐灶助款、脚行助款、学董助款、灶首助款、监证分拨、各区交第三科津贴、各区交公安队津贴、盐店津贴、猪市款、体育费、官产附加、井水收款、牛羊公益捐等项。税捐项目繁多并离奇。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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