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价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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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511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6
页码: 374-379
摘要: 本章记述宁河县物价局负责全县的物价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措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等。同时,该局也负责全县的收费管理工作。
关键词: 宁河县 经济管理 物价管理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清代,物价由商会议定。民国时期,县政府无统一的物价管理机构。当时的物价名义上由商会议定,实际上却操纵在少数大商户手里。新中国建立初,中央对物价实行高度集中管理。1950年国务院规定:“各地应根据中央贸易部决定的批发物价执行,不得擅加修改”。至1955年,第五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颁发规定:对国营商业牌价实行分级管理,计分中央、省市、专署和县四级。宁河县(工商科)的职责为:一、领导和管理县内市场物价;二、制定和调整上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专业公司未掌握的商品的收购、批发、销售牌价;三、对于本身掌握的商品可根据省商业厅规定的批零差率,掌握零售价格,并规定批发起点;四、协同县内供销社等单位的收购、批发、零售价格。至1957年以前,县级无独立的物价机构,均由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兼管,在各个企业中设专职或兼职物价员,负责本部门的物价工作。各系统有物价单位的具体工作,均按上级系统内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通知下发后,遵照执行。1957年下半年,成立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的工商企业有物价单位的价格审批和管理。1968年物价工作由县生产指挥部统计组管理,后改称统计局,复改为宁河县计划委员会。1980年,按天津市人民政府指示,成立物价委员会。1984年1月,建立物价检查所,同年下半年建立物价局。
  第二节 物价管理
  清及民国时期,商号经营的商品价格,多根据外地行情而涨落。民国初年,物价较为稳定。后,频年战乱,经济凋敝,造币过剩,物价一日数变,坡度上升。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重视物价管理工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主要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均由县人民政府工商科直接管理,部分由各专业公司或部门管理。1950年,根据中央关于稳定物价的决定,采取统一财政收支,控制货币投放,统一现金管理,回笼货币等措施,并集中大量物资投放市场,结束了通货膨胀,同时对搞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不法分子,根据中央有关指示,采取经济和行政手段,开展“反偷税漏税和行贿受贿运动”,物价工作执行“边打、边稳、边建”方针,国营经济掌握市场领导权,打击不法商人,并调来棉布等物资,满足市场需要,使物价趋于稳定。1953年,国家对一、二类物资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物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计划。时,制定统一收购和销售价格。
  1956年,县内各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员,物价工作逐步地转向系统化和正规化。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为提高农民收入,中央指示“继续稳定物价”,在工业品价格基本不动的情况下,有条件、有步骤地提高农产品价格,缩小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对小农具、地产、建材等产品价格及部分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委员会核定。1961年,国民经济处于困难时期,物资缺少,货币流通不多,集市贸易价格暴涨,商品价格出现混乱。为平衡供求矛盾,回笼货币,根据国家规定,宁河县对部分商品实行高价供应。1963年以后,才逐渐将购销价格拉平。
  1979年,为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国家对32种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其中:每斤小站米由0.180元提到0.234元,小麦由0.137元提到0.174元,黄豆由0.132元提到0.230元,豆油由0.590元提到1.160元,棉花由每担93.60元提到138.25元,猪肉由0.75元提到0.973元,鸡蛋由0.770元提到0.930元。至此粮油出现倒挂现象,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为减少这一矛盾,同年11月,对8种副食品零售价格作相应提高。为了不影响职工生活,国家对每个职工每月发给副食补贴5元。从1982年起,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部分主要饮食商品的零售价格由县以上物价部门管理制定,余者由县有关局管理定价,同时上报物价委员会备案。是年,陆续将烟、酒类、针棉织品上调价格,化纤织品大幅度降价,农产品和工业中小商品类的价格亦陆续开放。时,撤销一、二级批发站,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商品流通变为多种渠道。至1986年底,各种商品价格已基本开放。为防止变相提价,滥收费现象,物价部门每年组织一定规模的物价大检查,仅1982年即组织了5次,参加人数达千人次;分散综合或专业性的物价检查58次,涉及工、商、粮等508个单位,检查各类商品品种达95680多种,度量衡器2520台件,查处违反物价政策的问题和案件27件,全年罚没款2220.78元。1984年正式建立宁河县物价检查所,负责物价检查的具体工作。1985年,由县政府主持召开县工商局、县供销社和物价局三个部门会议,抽调了13人组成卷烟检查小组,对22个乡、镇的商业点进行了普查,种类达74种,对不合理价格,给予纠正和处理。1986年,物价检查坚持“帮教和处罚相结合,以帮为主”的原则,突出组织节日检查,时令性检查。全年出动检查人员2197人次,查生产经营单位1444个,查处违纪问题35件,罚没处理上缴财政款579885元,退还用户11765元。同时抓好重点产品价格的调整审核工作,基本做到每月3次对蔬菜、肉、蛋等产销情况的调查,把物价检查与群众性的监督结合起来,使物价检查监督工作形成经常化、制度化、群众化。
  第三节 物价的演变
  明末清初,时值战乱,商旅不行,物价变动较大。清代,实行自由价格中,物价指数因政治、经济、灾害等因素,波及物价涨落。如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记载:“白面每升300钱,白米每斤600钱,玉米面每升68钱,高梁面每升65钱,江豆每升36钱,元豆每升34钱,猪肉每斤1200钱,羊肉每斤1200钱。”至光绪三十四(1908年)记载:“官米局玉米面每升40钱,白米每升90钱,高粮每升40钱,小米每升60钱。”民国初年,农村经济停滞,购买力较低,币值无大变化,物价比较稳定。民国16年至18年(1927-1929年),因国民党政权建立伊始,经济掠夺尚未完全展开,社会经济和市场物价比较稳定。民国19年、20年(1930年、1931年)市场物价上涨。民国19年(1930年),“高梁每石7.5至8元。芦席每丈0.95元至1.1元。小米每石11元。大米每石17元。玉米每斗0.70元至0.90元,面粉每斗2.7至3.6元。”民国21年至24年(1932-1935年),国民党政府发动内战和军阀混战,加上连年灾荒,社会经济衰落,资本主义各国倾销剩余产品,压低我国农产品价格,市场物价下跌。民国22年(1933年)主要商品价格:“高梁每石5.5元至7.5元。芦席每丈0.7元至0.8元,小米每石6.1元,大米每石13元至14元。玉米每斗0.6至0.7元。面粉每升2.2元至2.7元。蟹每斤最高4角上下,最低3分至4分。棉花每百斤约15元至16元。鸡每只2角至3角。精盐每担约10元。纯碱每担5元至6元。”抗日战争时期至新中国建立前夕,物价则不断上涨,为历年物价上涨之高峰。日军侵华期间,生产遭受严重破坏,日伪又滥发储备券,进行经济掠夺,导致物价迅速上涨。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通货膨胀,物价失控,经济崩溃。时,为世界物价史上所罕见。
  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在保持市场物价总水平基本平衡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一些商品价格作了有升有降的调整,总趋势是工业品价格基本稳定,上涨幅度不大,农副产品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从1960年至1962年,由于“大跃进”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商品的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牌、市差价扩大。为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国家又一次有计划地调整了购销价格。1966年至1976年,国务院对物价颁布了“冻结”公告,物价基本无变化。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政策,正确利用好价值规律对生产和需求的调解作用。1982年起,宁河县对一些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实行开放,至1986年,除对主要生产资料和物资实行国家指令性价格,一般性的生产资料和物资,规定了指导性限价和浮动幅度,其它商品的价格已全部放开。1988年至1989年物价管理以严格控制价格水平,适当调整价格结构,大力整顿价格秩序,继续深化价格改革为主的方针,以维护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强化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掌握价格政策,以保证各项调价出台方案顺利实施。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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