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清末及民国初期,工商日常事宜,由商会和税捐机关办理。开业登记,先向县商会登记,呈报县政府核准,核发营业牌照。民国中、后期,由县政府实业科或建设科、建设局管理。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宁河县人民委员会设工商科,同年工商科下设宁河、丰台、潘庄、芦台集市管理委员会。1958年8月,撤销工商科,改为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1968年该机构并入财政局。集市管理委员会归属税务所,1972年又归属商业局并改称为市场管理委员会。1979年4月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办公室、市场、证照、调查研究、个体管理、合同等科室,下设宁河、丰台、潘庄、任凤、板桥、芦台4个工商所,1980年又增设任凤工商所。1982年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政工、合同科和芦台市场管理所,1984年将原证照科分为企业登记科和个体管理科。1989年有工商管理人员156人。
第二节 工商企业登记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相继颁发了《奖励公司章程》、《商人通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等法令条规,宣布自由发展实业为合法。工商实业开业登记,先向商会登记,由县政府注册核准发给执照。
民国时期,工商各业的承转注册,先后由县政府建设科(局)、实业科主办,后设商业登记办事处。民国初年注册登记的较大企业有:久大精盐工厂民国3年(1914年)注册,法定资本金额250万元,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永利制碱工厂民国6年(1917年)注册,法定资本金额200万元,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芦台企业电灯公司民国8年(1919年)注册,法定资本金额10万元,性质为商办;渤海化学工业工厂民国15年(1926年)注册,法定资本金额250万元,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呈请农商部注册,领有营业执照。民国25年(1936年)统计,全县工商户总数为721家(含芦台、宁河、丰台、潘庄四镇)。宁河镇工商业户总计131家,其中:杂货业28家,中西药业7家,铁木业14家,鱼店(贩)12家,食品业29家等。其中较大的工商号有:裕庆合(杂货),庆生恒(药材),永顺合(木业),庆元楼(饭店),九成鱼店,泰康书店(印刷、书店、文具、纸张),永盛楼(金银首饰业)及士合车行等。时,芦台镇工商业户,总计229家,杂货业30家,粮业28家,煤炭业10家,棉花布匹业27家,煤油业2家,药材业8家,磁器、铜器、首饰嫁妆业11家,五金业5家,油漆颜料业4家,当铺5家,印刷、书店、文具业6家,钟表业3家,鲜货业10家,饭馆7家,鱼行8家,花卉业1家等。其中较大商号有:福丰号(粮业),鸿顺和(饭庄),正兴祥(杂货),大同仁(药店),振合福(鱼行),顺记号(鲜果),会丰西栈(油坊),复兴成(铁工厂),隆和(百货),天兴号(布店),德生厚(杂货,多为进口商品),宏达书局〈印刷、书店)。时丰台镇工商业户总数为307家,其中杂货业115家,粮业30家,面业30家,瓷器业5家,制纸业3家,五金业5家,面铺27家,木业7家,药材业8家,茶业10家,鲜货业6家,典当业1家,旅店业20家,纸烟业3家,金银首饰业3家等。较大工商号有:会同号(杂货),天成厚(钱粮业),成记号 (布业),万泰店(画铺),博山堂(纸业),全顺斋(染纸),万发合(麻业);庆丰合(磁器),利生合(油漆),辅盛兴(染房),三盛油坊,三立号酱园,会文书局,同信德(海味),广裕增(首饰),福顺成(鲜果业),海晏楼(饭馆),九盛斋(糕点业),中和药局,利生木厂,裕兴长(煤油业),万泰店(席业隆聚当(典当),瑞福祥(卷烟),美丰(印刷业)。时,潘庄镇工商业户总计为54家。有:面磨铺13家,木业3家,盐店1家,杂货业1家,茶食2家,豆腐房3家,线店2家,铁铺1家等。至民国36年(1947年),全县工商业总户数减至243家。
新中国建立后,1949年改组商会为工商联合舍。1950年,宁河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开始对全县工商企业的开、停、并、转实行日常审核登记。时,全县工商业企业总数为870户。其中:工业47户,商业556户,手工业210户。另外,注册商贩共1063户,芦台镇为512户,其中工业27户,手工业98户,商业379户;丰台镇有工商业179户,其中手工业31户,商业148户;宁河镇有工商业42户,其中:手工业12户,商业10户;潘庄镇有工商业24户,手工业3户,商业21户。1952年,对工商企业进行登记发照。时,国营工商业15户。
1955年,县人委根据专署换证会议精神,抽调银行、供销社、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干部15名,组成换证办公室。据该办公室统计,此次换证共有坐商853户,1796人,资金49.9948万元;摊贩2704户,2786人,资金共20.7425万元。1956年实行私营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小商小贩和个体手工业者进入合作组织,合作社或国营工商企业,依靠国营经济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
为了加强对有照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和教育工作,于1965年3月对县内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和审核营业证照工作。全县审发商店(合作)37个,人员404名,资金176875 元,其中股金36386元;县社系统归口12个店(组)共109人,资金50686万元,其中股金12138万元。
1972年对社队企业进行登记发证。1973年社队工业企业301户,从业人员5522人。1974年遵照天津市关于“特种企业履行开业,歇业登记备案工作”的指示精神,对全县特种企业进行全面登记审查,经审定批准登记备案的有63户,从业人员375人,资金716722元。1979年为了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促使工商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维护计划性,通过登记建立“经济户口”规定:凡工商企业今后新开业的,都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未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一律不准开业,银行不予开户。
1979年,县工商局设证照管理科,重新办理企业登记,发放许可营业证执照。当年审发营业执照203户,其中特种行业换照175户,工商企业28户。此外,对全县国营企业和社队企业 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据统计国营企业283户,社队企业472户。
1980年1月对零售商业进行登记发照,5月起进行工业普查,对全县287个工业企业进行了普查登记。其中:全民企业14户,县办集体企业9户,社办企业47户,队办企业206户,街道办企业7户,其它部门办5户。按行业划分:化学工业28户,食品工业4户,缝纫纺织皮革30户,造纸及文教用品8户,机械工业125户,建筑材料62户,森林3户,其它工业29户。1980年共发放商业、饮食、服务等行业营业执照292户。
1984年由证照管理科分设个体经济管理科。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的规定,自1984年1月1日起,在个体工商业户中换发和启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每个个体工商业户填表自查,县个体劳动者协会按行业初审,工商管理部门调查审定。对宁河县1983年底以前审发的临时营业执照进行换发。换发后,个体工商业1648户。至1989年个体有证商业已发展到2433户,从业人员已达3366人。
第三节 合同管理
1979年,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科兼管经济合同,组织、监督工商、农商之间签定并履行购销、加工订货等经济合同。1984年设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1982年县工商局设经济合同管理科,负责经济合同监督管理。从开展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以后,至1985年底共调解合同纠纷11起,收缴合同签证费5645元,案件处理费用1538元。1985年天津市开展“重合国、守信誉”活动,宁河县管辖的百货公司、五金公司等五个企业,被评为市级“重合同、守信誉”的先进单位。
第四节 经济监督检查
经济监督检查工作,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经济计划、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发展的长期任务。1979年工商局设调查研究科负责经济监督检查,这年全县查获投机倒把案件6起,一般违章案件387起,罚没案件36起,罚没款19.832万元。
1981年,县工商局内设立政策检查组,以县城芦台镇为工作重点,对那些缺斤短尺,以次顶好,违反供应政策等进行监督检查,本着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开展工作1986年至1989年,处理投机倒把案25起,违章违法案10起,共罚款4070元,没收款107081元,没收粮票9265公斤,并强制收购废钢铁30.9吨、腈纶棉30袋、自行车117辆、香烟1671条(收购款上缴财政)。
第五节 商标管理
1950年国家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57年国务院又发布《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通知》。1960年,宁河县曾对商标进行清理。“文化大革命”中商标被取缔。后,由县工商局企业登记科于1975年恢复施行商标管理。时,县内首先注册的商标是宁河县酒厂生产的“新桥牌”芦台春白酒,1975年注册2个商标。1979年对原企业产品所用商标进行了清理整顿,全县企业产品经过注册使用的商标共8种,没有混使现象。至1985年注册商标增加到34种。截至1989年底全县注册商标共71个。
第六节 市场管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市场管理对象是资本主义工商业。1949年全县有私营商业妇9户,饮食业40户,服务业32户。为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发挥其积极作用,政府在调整粮价、税收和发放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至1952年私营商业为420户,饮食业59户,服务业62户。管理内容为:对主要商品实行协商议价,严格控制和监督市场物价,严禁抬价压价,买空卖空和场外交易。
1953年以后,政府先后对粮食、油料、棉花等物资实行统购统销,市场管理工作主要维护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禁止统购物资的买卖和贩运,在行业中进行爱国守法教育。这期间对农民自产自销的第三类农副产品多加干涉,管理过严。1955年,按照中央“加强市场领导,改造私营商业,改进农村购销”的指示,实行统筹兼顾政策,对农民经商、自产自销予以保护。1956年,开放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市场管理以保护合作经营,维护统一市场,活跃物资交流为主要内容。1957年,执行河北省“市场管理办法”,封闭统购和统一收购物资的自由市场。1958年至1961年,实行人民公社化,限制农村家庭副业生产,国营企业独家经营,自然灾害造成农业欠收,价格上涨,市场冷落。1961年以后,市场管理实行“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市场又逐渐活跃。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被视为“资本主义因素”,粮、油、菜、木材等统一由国营商业经营,牲畜、鸡蛋上市需持生产大队证明。此时集市萧条,供应紧张,黑市抬头。
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集市贸易逐渐开放,市场管理走上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轨道,开展政策咨询、信息交流、扩大贸易网络等工作,并对缺斤少两,假、冒、伪、劣商品予以查处。1983年贯彻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集市管理对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逐步走上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