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粮油征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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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48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粮油征购
分类号: F762.1
页数: 4
页码: 340-343
摘要: 宁河县在历史上经历了多个时期的粮食征购。
关键词: 粮食 征购 宁河县

内容

第一节 粮油征购
  清雍正九年(1331年)置县始,赋征一律交纳银两,田赋按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所定“地丁合一”,以田亩稽征。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县设“仁义里”,统管征收田赋事项,对全县官地、边地、屯地,以及新增设军供地1528顷74亩3分8厘,共征银2957.052两。田赋征收分夏、秋两季。征收之前,颁发告示,三限为期。三限期满不缴者,就被传票入狱来作人质。开征之日,批差四出,催征钱粮的有户长、里长、里排殷丁,批头等,纳赋的农民,怨声载道,苦不欲生。
  民国田赋,沿袭清制,初年仍征银。民国20年(1931年)记载:全县民屯官地、小灶官地、监地、水草官地、马房驹子地、乾清宫地、河东宫地、开荒边地、金盏地、苇草小地、苇柴官荒地、草荒地以及认垦升科地等,共10895顷93亩,连同摊丁匠银,共额征正银10950.436两。日军侵占宁河时,则强行征抢粮食,以供侵略军需。
  1946年2月,国民党县政府增建田粮科,下设田赋办事处,负责征收亩捐事,并于塘沽设收纳仓库,于芦台设集中仓库。征收办法也按田亩稽征,夏秋收获时期,即派人四处强行征收, 有时则公开抢粮。宁河县麦穗沽等村夏粮曾多次被抢。据《河北省宁河县灾荒勘查表》记载: 1945年、1946年、1947年均遭水灾。1947年,年初至夏末降雨成灾,受灾面积78%。但据《河北省实业统计资料》记载:民国36年(1947年)5月31日宁河县田赋征实数字统计,应征数: 3047862石;征实:2362964石;征稽:827037石;公粮:708889石;合计:3898890石。
  抗日战争时期,冀东抗日民主政府在冀东建泰华贸易公司冀东分公司,在宁河县设冀兴号支公司,以及丰台、宁河镇两分店,发动群众征收“爱国公粮”、“救国公粮”。每逢集日,即派赶集队采购粮油,发动群众到敌占区买粮、换粮,鼓励商贩向抗日根据地贩粮,严禁粮食出境,以保证抗日军需和民食。1946年冀东行政公署,授权泰华贸易公司及所辖各总店,对粮食专卖实行全权管理,并制定了《冀东成关于粮食专卖暂行办法(草案)十四条》。文中规定:“所谓粮食专卖 系指粮食运往蒋管区而言,在本区粮食买卖运输,应保护其自由”,对于机关、团体、公私商和个人偷运者,将没收全部粮食。在此期间,国民党县政府对解放区实行经济封锁,并采取强征武抢粮食,或用顽币高价收买,囤积粮食,进行经济掠夺。对此,解放区冀东行署及泰华贸易公司领导了对敌经济斗争,并发出紧急通知:(一)解放区严禁使用顽币,一律用边币;(二)解放区内加 强粮食封锁;(三)发动群众开展济私活动。为使公粮、公草、公柴征购合理,对各种粮秣折合率作了详细规定:
  新中国建立后,1949年县政府财政科下达农业税指标,对夏秋收获粮食开始按耕种田亩征收。1949年秋季征收任务是276.5万公斤,实际完成291万公斤。1950年征收任务是420万公斤,实际完成480万公斤。1951年征收总任务550万公斤。1952年7月,县粮库与芦台支公司合并为宁河县人民政府粮食管理局,当年征购在全县共设点61个,各合作社也为粮食局代购。1952年夏粮收购小麦443.8万公斤(其中合作社代购424.17万公斤),秋粮收购1923. 15万公斤(其中合作社代购1673.15万公斤)。1953年11月23日,全菌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 在农村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对城市人民和农村缺粮户实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由国家严格控制市场,不许私自经营粮食或自购原料自销成品,实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与地方分工负责的粮食管理政策。同时对油料实行先留后购,只购不销的政统购统销 政策的实行,加速了对粮食商业体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粮食商品逐步纳入国家计划轨道。1953年共完成征购2850万公斤,其中:征收947.5万公斤;农业税每亩平均税率为10公斤。1954年合作化后,夏粮入库前对粮食发放预购定金,订立预购合同,既解决了部分生产资金,又确保了统购统销政策的贯彻执行。1954年征购任务4446万公斤,实际完成4828.5万公斤。
  1955年国务院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规定,从1955年起,对农村粮食实行 “三定”到户。一、定产:根据农户土地和经营条件,评定单位、面积、产量、正常年景,三年不变,增收不增购。二、定购:对余粮户实行统购,从定产中减去口粮、种子、饲料和公粮后的余粮部分,按80%—90%进行定购,正常年景,三年不变。三、定销:对农村缺粮户实行定销,定销数每年核定一次,保证供应。1956年“三定”开始从户归社,规定余粮社、自给社增产不增购,缺粮社增产不减销。对油料贯彻“多种多得,增产多留”,对多余的油料按90%进行统购。
  1957年10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粮食统购的补充规定》,在坚持“三定”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以保证国家粮食征购任务的完成。1958年粮食征购停止“三定”政策,实行大购大销。1961年恢复“三定”政策,粮食征购1227.5万公斤。
  1965年10月,中央批转发布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稳定粮食负担,下苦工夫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宁河县开始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包购办法。即:将生产队粮食征购任务,按正常年景确定以后三年内不再变动,作为征购任务基数。宁河县粮食征购包干基数为900万公斤,1965年完成1100万公斤,1966年完成379.5万公斤,1967年完成1100. 5万公斤。1971年8月21日,中央颁布《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实行包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宁河县征购基数为950万公斤,比一定三年提高了5.5%,在一定五年中,对超购粮加价调整为50%。1971年完成1203.5万公斤,1972年完成1000万公斤,1973年完成1300万公斤,1974年完成1281万公斤,1975年完成1975万公斤,1976年以后,中央对征购基数做了适当调整,宁河县减少25万公斤。
  1978年起,实行粮油议购议销。:1981年实行粮食购销定额管理、调拨包干的办法,一定三年不变。完成征购基数后,剩余部分按加价、议价卖给国家。1982年1月1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通知》,对地方各级实行“一定三年'粮食大包干。核定了本县粮食包干数量仍然为925万公斤。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1985〕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对粮食政策作了重大改革,在粮食收购上取消统派购,实行合同定购。从1985年起,只有小麦、玉米、稻谷实行合同定购,其它粮食品种退出统购,实行议进议出,可以自由上市,如市场价格低于原统购价,国家仍按统购价收购。
  1985年全县粮食定购数为1297万公斤,12月底完成定购数1011万公斤。其中:玉米528.5万公斤,稻谷164.85万公斤,红粮11, 85万公斤,小麦224.3万公斤,夏粮小麦81.5万公斤;油料入库0.5万公斤,占合同定购的1%。至1986年3月底达到合同定购的90%。1989年完成粮食定购数711万公斤,其中:玉米502:万公斤,稻谷149万公斤,小麦60万公斤。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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