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殡葬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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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25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殡葬管理
分类号: D632.6
页数: 2
页码: 918-919
摘要: 本文介绍了殡葬管理方面的改革和发展情况。从1977年开始筹建火葬场,到后来推广火化率达到90%以上,再到建立骨灰堂和开展平迁坟茔工作,以及对非法殡葬用品市场的治理,文章详细描述了这些过程和相关数据统计。另外,文章还提到了天津永定塔陵园的建设情况。
关键词: 殡葬管理 火化 骨灰堂

内容

一殡葬改革
  1977年,筹建宁河县火葬场,选址在廉庄子乡苗圃场卫星河路北,时尸体火化一直在汉沽区殡仪馆进行。1984年,火化率超过80%。1987年,20个乡镇火化率达100%,全县火化率达90%。1990年,火化率99.04%。1991年,在造甲城乡搞丧葬仪式改革试点。是年,火化率99.03%,处理私自土葬8起。1995年,建立乡镇殡改领导小组和服务站17个。是年,火化率99.06%。
  1997年,县火化场经改扩建,正式投入使用。1998年,对3起土葬起尸火化。1999年,全县第一家经营性大型公墓永定塔陵奠基仪式在造甲城镇赵温村举行。是年,火化率99.8%。2001年,殡仪服务中心楼竣工投入使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投资100余万元。是年,火化率达100%。2002年,火化率100%。2005—2010年,殡葬管理所先后完成对所、馆服务、办公环境、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新建、扩建骨灰存放楼,更新改造火化炉3台,硬化、绿化场地面积7000余平方米。2006年,对廉庄子乡、造甲城镇2起土葬事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起尸火化处理。2009年,举行宁河县第一届“都市文明、集体共祭”活动启动仪式,县城各社区和各界群众代表300余名参加活动,民政局为参加集体共祭群众开辟取盒、存盒绿色通道并提供免费鲜花和方巾。2010年,举办第二届“都市文明,集体共祭”活动,500余名参加。造甲城镇赵温村冯氏家族将祖上79座坟墓158具尸骨起尸火化后,在永定新河入海口进行海葬,为天津农村首次。2013年始,每逢春节、清明节,均在芦汉路两侧、大于殡仪馆内、永定塔陵园内开展“禁燃禁放”专项整治活动,禁止在上述区域内焚烧纸钱、燃放鞭炮,做好安全保卫、交通疏导、鞭炮收缴、卫生清理和防火安全工作。2014年,火化尸体2480具,火化率100%。
  二骨灰堂建设
  1991年,造甲城镇建立骨灰堂。2007年,大北涧沽镇船沽村投资20余万元,新建骨灰堂,占地近4000平方米、使用面积300多平方米。至2014年,全县有骨灰堂19个,分布在造甲城、芦台、俵口、岳龙、大北涧沽、板桥、北淮淀、七里海、宁河、廉庄子10个乡镇境内。
  三平迁坟茔
  2001年,下发《关于综合整治205国道环境的通告》,平迁205国道两侧坟墓1393座。2002年,平迁坟墓694座。2003年,平迁坟墓1078座,迁出后就地深埋尸骨2033具,发放补偿金61万元。
  2005—2010年,配合县经济开发区扩区、桥北新区小城镇建设、现代产业园区建设等全县重点工程开展共平迁坟墓3000余座。期间,每年清明、春节等祭祀高峰期间县殡葬管理所定期做好疏导、宣传、行政执法。2010年,集中对津芦南线、潮白河左堤路及七里海东海环海路坟墓进行治理,平迁坟墓1245座。2014年,平迁县内高速公路两侧及蓟运河堤坟茔3000余座。
  四殡葬用品市场治理
  1997年,县殡葬所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查封1处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售窝点,销毁价值3000余元封建迷信丧葬用品。1998年,查处各类违法事件16起,取缔非法殡葬用品经营户4家。1999年,扣留非法运尸车2辆,取缔非法丧葬用品商店3家,没收封建迷信祭品83件。2001年,清查非法丧葬用品点37家,没收销毁棺木10具、封建丧葬用品791件。2005年,取缔非法丧葬用品经销点4处、棺木制售点13家、经营性墓地1处;协调邻界唐山、丰南、丰润、玉田等市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解决非法跨界运尸问题。2009年,查处非法殡葬用品380件。2010—2014年,中元节期间,劝导乱烧纸钱群众2643人次。2014年,查处非法殡葬用品360件。
  附32-1:
  天津永定塔陵园
  2002年,县第一家经营性大型公墓——天津永定塔陵园正式对外经营,该陵园位于造甲城镇205国道南侧,主塔18层(地下4层),高76米,仿古建筑,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附属工程绿化草坪带、陵区石牌楼等占地2.4公顷。塔陵园是经营性有偿服务,主要面向天津市工薪阶层家庭,其次面向国内各界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寻根游子。

知识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断限,上起1979年,下至2014年。为完整地反映事物发生、发展的过程,部分事物的记述适当上溯下延。对前志中(1979—1989年)的重大事件与续志相关联的事物做概括性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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