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律师服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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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039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律师服务
分类号: D916
页数: 2
页码: 689-6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从1981年起,县法律顾问处成立,并逐渐发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出庭辩护、代理案件、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取得了显著成绩。他们在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和经济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律师事务所还担任法律顾问,并参与各类法律宣传咨询活动。通过律师服务,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避免经济损失。
关键词: 律师服务 刑事辩护 民事代理

内容

1981年,县法律顾问处成立。律师首次出庭为当事人辩护。随着群众对辩护制度逐渐认识,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逐渐增加,有的案件由法院指定律师。是年,法律顾问处律师应邀参加刑事辩护12人次,接待来访140人次,解答咨询67件,代写各种法律文书38件。1983年,法律顾问处受理经济代理案件,首次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辩护。是年,律师业务在全县全面铺开,办理刑事案件68件,法院指定案件13件,办理民事案件5件,其中代理经济案件4件,协助委托单位解决经济纠纷65.2万元,代写法律文书105份,接待来访群众400余人次,收费1630元。1984年,县环境保护办公室聘请环境保护律师,律师首次应聘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是年,5名律师应聘担任5个单位的法律常年顾问。全年办理刑事辩护案件90件,办理民事代理案件8件,建议法院纠正3案5人定性量刑不当的案件,代写诉讼文书140余份,接待来访群众528人次,全年收费5500元。1986年,法律顾问处按照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接待、代书法律咨询、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内部分工,制定岗位责任制。是年,担任法律顾问12家,担任刑事辩护28件,办理民事、经济案件24件,代写法律文书230份,接待来访460人次,解答法律咨询360人次。
  1989年,组建宁河县律师事务所,与原法律顾问处均实行专职律师业务责任制,即提成工资制,收入10万余元。法律顾问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45家,为顾问单位办案40件,调解经济纠纷18件,参加经济洽谈27次,草拟审查合同40份,避免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担任刑事辩护45件,代理民事案件72件,接待来访600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15份。1996年,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32家,为顾问单位办理法律事务396件,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960余万元;担任刑事辩护39件,代理各类民事、经济案件247件。2000年,县律师事务所与司法局脱离行政关系。是年,律师代理各类案件269件,其中刑事52件、民事159件、经济58件,担任法律顾问53家。2007年,律师办理各类案件322件,其中刑事80件、民事240件、行政2件,代写法律文书468份,法律咨询988人次。2010年,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129件,其中刑事50件、民事79件,合法律文115件,法律咨询460人。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为5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2012年,完成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法(执业)业绩档案建档工作。是年,律师事务所办理民事案件55件,刑事案件31件,法律援助案件6件,担任法律顾问3家,代写法律文书130件,解答法律咨询655件,参与大型法律宣传咨询活动1次。2014年,办理民事案件43件,刑事案件16件,法律援助案件7件,担任法律顾问1家,代写法律文书145件,解答法律咨询295件,参与大型法律宣传咨询活动6次。全县律师无一例投诉查处案件发生。

知识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断限,上起1979年,下至2014年。为完整地反映事物发生、发展的过程,部分事物的记述适当上溯下延。对前志中(1979—1989年)的重大事件与续志相关联的事物做概括性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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