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民调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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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03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人民调解
分类号: D916
页数: 2
页码: 688-689
摘要: 本文记述了人民调解是一种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纠纷的方法。以村委会、居委会、工厂企业等单位为基础,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组织网络。从1981年起,调解纠纷数量逐年增加,调解成功率也逐步提高。为了防止矛盾激化和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人民调解委员会还进行了培训和专项治理活动。人民调解在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同时,也对治安案件进行了调处。通过人民调解,成功化解了大量纠纷,避免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发生。
关键词: 人民调解 纠纷解决 调解组织

内容

1981年,调解各类纠纷6750件。1982年,全县287个生产大队、13个街道、12个工厂企业,建立调解组织,调解委员1043人;调解各类纠纷5639件,防止非正常死亡16人。1984年,全县有调解组织361个,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291个、城镇居民调委会13个、工厂企业调解组织57个,调解人员1643人;调解各类纠纷3154件,调解成功2871件,防止非正常死亡11人。1985年,全县22个乡镇292个村民委员会、12个街道、14个局和62个工厂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1389人;调解各类纠纷2941件,防止非正常死亡8人;组织各种形式培训120期,参加培训的调解干部1354人次。1986年,全县有调解组织510个,其中各乡、镇、局建立调解领导小组36个,村、街、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374个,建立调解小组100个,调解人员1753人,实现三级调解网;调解各类纠纷4232件,调解成功3913件。1989年,调解各类纠纷2163件,防止矛盾激化30起,防止非正常死亡3人,未发生1起民转刑案件。1990年,2名调解人员被评为市最佳调解员。1996年,全县22个乡镇设立司法所。2000年,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全县22个乡镇,联合乡镇行政执法部门、人民团体,建成22个司法调解中心。是年,全县有村委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283个,居委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22个,全县周边地区联防联调单位达5个区县8个乡镇;调解民间纠纷2337件,调解成功2134件,开展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13次,防止群体性上访35次,防止矛盾激化47次,防止民转刑案件2起。
  2002年,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是年,调解纠纷2452件,防止矛盾激化18起。2007年,建成县级人民调解指导中心、14个乡镇调解委员会、347个村街(企业)基层调解委员会和1627名调解员的调解组织网络。是年,排查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168件,调解成功2066件。2008年,受理案件82件,调解成功53件。与公安派出所联合在芦台、丰台、宁河、七里海、潘庄5个乡镇建立联合调解室,调处各类治安案件407件。2010年,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4个,联合调解中心1个,企事业调解委员会5个,村委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283个,居委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28个,调解委员1689人;调解民间纠纷2270件。2012年,组织开展“深入基层访民情,化解矛盾促和谐”和“争当人民调解能手”等活动,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案件2588件,调解成功2506件,防止群体性上访36件,避免民转刑案件15起。以村两委班子换届为契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扩大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全县有调委会332个,人民调解员2306人。2014年,调处各级矛盾纠纷隐患2933件,全部受理调解,调处成功2878件,成功率98.12%。防止民转刑案件14起57人。无因民间纠纷调处不及时或调处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上访、非正常死亡和民转刑案件。

知识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断限,上起1979年,下至2014年。为完整地反映事物发生、发展的过程,部分事物的记述适当上溯下延。对前志中(1979—1989年)的重大事件与续志相关联的事物做概括性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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