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025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法院
分类号: D916.2
页数: 11
页码: 674-684
摘要: 本章介绍了法院的机构和各个审判领域的概况。包括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执行和审判监督等。此外,还涉及基层法庭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法院 机构 刑事审判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一沿革
  1979年,县法院坐落于芦台镇一街一村。设特别法庭、审理组、民事组、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司法科、执行组等14个庭科组室。1984年,县法院搬迁至检法司大楼(芦台镇新华道7号)办公。2001年,原址扩建办公大楼。2002年,新楼投入使用,建筑面积3700平方米。2014年,坐落于芦台镇新华道6号审判楼搬迁至芦台镇光华路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旧址,刑庭、民二庭、民三庭、审监庭、法警队五个庭室随迁。是年,县法院内设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交通巡回法庭、行政庭、审监庭、立案庭、执行庭、执行综合庭、苗庄法庭、潘庄法庭、法警队、诉讼服务中心19个庭室。
  二人员
  1979年,工作人员99人。2014年,工作人员114人。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79年,依据“有错必究”和“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方针,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案,对1949—1978年审理案件进行有步骤复查,受理案件38件,审结37件。1980年,受理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等各种刑事案件52件,审结49件,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395件案件、其后刑事案件123件、“文化大革命”前申诉案件142件,进行复查。1981年,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履行各项法定审判制度和程序,审结案件34件,组织旁听约6000人次。1982年,贯彻“打击少数、争取教育多数”方针和“惩办与宽大”结合原则,针对一些案件适时提出司法建议。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3件,审结49件。1983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从重从快、一网打尽”方针,严把事实证据关、定罪量刑关和法律文书关,审理刑事案件219件,复查申诉案件28件,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3件。1985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继续开展“严打”斗争,受理刑事案件48件,审结47件,判处人犯72人。1987年,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犯罪活动。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5件,全部审结。1989年,特别注意青少年犯罪问题、农民犯罪问题,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00件。1993年,突出大案要案审判,审结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69件。对青少年犯罪审判,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寓教于审,依法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6件。1995年,注重打击团伙犯罪、经济犯罪和社会丑恶现象,审结各类刑事案件94件,结案率100%。1999年,根据刑事审判团伙犯罪案件多、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多、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明显上升,判处人犯333人。
  2001年,开展“缉枪治爆”活动,重点打击涉枪涉爆犯罪案件,审结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案10件,处理人犯12人。2006年,审理皇姑庄村村民杨某等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2007年,审结刘某等23人具有恶势力性质聚众斗殴团伙案。审结天津市首起医疗事故犯罪案件,1名乡镇医院医生被以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2009年,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7年,至此4起利用为外地高考学生办理虚假蓝印户口诈骗、行贿、受贿案件全部审结。依法审理以骗婚方式多次在宁河农村实施诈骗的魏某等5名犯罪分子。对组织卖淫、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李某依法处以19年6个月有期徒刑。2010年,推行量刑规范化,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和贪污侵占等职务犯罪,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审理刘某为首的19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011年,受理刑事案件350件,结案率93.43%。推行量刑规范化,确保刑事审判打的准、打的狠,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和贪污侵占等职务犯罪。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节力度,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率89.04%。结合审理诈骗棉站案件,组织收棉站有关人员参加旁听,召开防骗宣传会议,深入多家收棉站宣传防骗知识,教育群众提高警惕,加强安全防范。
  2012年,受理刑事案件366件,结案率为91.26%。打掉以宋某为首的3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多个严重暴力犯罪团伙。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调撤力度,刑事自诉案件的调撤率为88%。2014年,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21件,结案率89.31%。严惩杀人、抢劫、强奸、毒品、涉黑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审结案件33件,判处罪犯50人。严惩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审结案件14件,判处罪犯16人。
  附24-5:
  李某诈骗案
  被告人李某,女,河南省孟津县人,住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城关镇,无业。1998年6月,被告人在货主于某不知情情况下,指使王某等人以欺骗方法,骗得仓库保管员同意,将天津市梁城工贸有限公司存放在山西介休宏宇焦化厂驻塘沽办事处金源仓库中的焦炭973.96吨变卖,并将其中30万元货款据为己有。宁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采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故对检察机关指控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64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79年,受理民事纠纷196件。1980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29件,结案率87.8%,调解率60%。1983年,加强调解工作,审结民事案件414件,处理民事纠纷339件,处理人民来信172件次,接待来访334人次。1987年,民事案件呈现出“收案高、结案高、存案高”特点。全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12件,其中离婚案件198件,约占收案总数的48%,债务、赔偿等案件大幅上升。1988年,受理民事案件521件,其中离婚案件252件,居民事收案第一位,呈现出年龄轻、婚龄短、草结草离、受婚外因素影响居多等特点。1989年,法制不断完善,民事法律调整范围扩大,人民法律意识增强,越来越多公民和法人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990—1992年,受理民事案件2053件,审结1946件。1993年,基层法庭采取诉前调解的方法,协助当地政府解决农户拖欠承包费问题;受理各类民事案件585件。1994年,处理和审结百户农民上访要求县种子公司赔偿假种子造成损失案、辛国柱劳动报酬纠纷案等一批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案件;受理各类民事案件784件。1995年,进行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庭审功能,特别重视离婚案件、赔偿案件和债务案件审理;收案992件。1996年,重点审理离婚、赡养、债务、损害赔偿、农村宅基地使用等案件;受理各类民事案件656件。
  2006年,土地纠纷案件突出,法院相继审理阳光农场、鲁庄村、毛毛匠村、大从村等160件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案件。2007年,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婚姻家庭纠纷、财产所有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审理《物权法》实施后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有矛盾激化苗头的民事案件,防止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等复杂疑难案件数量增长较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47件;受理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661件,审结572件。2009年,审理离婚、赡养、抚养、增加抚育费和析产、继承等案件590件,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3件。其中,80%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2010年,针对城中村改造、小城镇建设、征地补偿、商品房购置等案件比较集中,加强民事审判,对民间各类纠纷加大调处力度,建立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团结友爱、融洽相处人际关系,化解各类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社会环境。2011—2013年,审理婚姻家庭类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民生案件和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2014年,审理医疗卫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与民生相关案件623件,对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案件快立、快审、快执,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
  第四节 商事审判
  1982年,县法院组建经济审判庭,开展经济案件审判。1983年,收案6件,全部审结。1984年,经济纠纷案件大幅上升,审理经济纠纷案件26件,其中合同纠纷6件,诉讼标的10万元。1985年,对“两户一体”(农村专业户、重点户,经济联合体)纠纷案件优先办理。是年,受理经济纠纷37件,诉讼标的33万元。1987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79件,审结59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占据首位,收案13件,约占经济纠纷案件总数42%。1988年,经济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27件,诉讼标的194万元。1989年,银行诉请追回贷款案件增多,多数是“钉子户”“赖账户”,少数无偿还能力“逃账户”,给审理带来困难。是年,受理经济案件210件,经济合同纠纷占50%。
  1990—1992年,经济纠纷案件以每年11%幅度上升,案情复杂,集团诉讼明显增多,诉讼标的增大,三年审结各类经济案件809件,诉讼标的863.98万元。
  1993年,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受理经济纠纷案件263件。1994年,审理农村改革、市场发育、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案件,使用督促程序,挽回经济损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22件。1995年,加强金融信贷案件、购销合同案件和农村承包合同案件的审理,审结造甲城信用社诉春城拔丝厂、赵本信用社诉天津森宝制衣厂等94起信贷诉讼案件,审理冠达公司诉河北省栾城医药公司等109起购销合同案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820万元。全年审结349件,诉讼标的3561.30万元。1997年,扶助私营企业发展,审理私营企业经济纠纷案件46件,为企业追回欠款1370万元。受理和审结破产案件5件,盘活资产1300余万元。2004年,受理各类合同案件912件,审结729件,其中银行借贷案件193件,买卖合同纠纷183件,为重点工程、县骨干企业、民营企业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120万元。2007年,对县农行、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金融借贷案件集中审理。是年,审理代位权纠纷、请求解散公司纠纷、投资理财纠纷等新类型案件。2008年,审理买卖、借贷、保险、破产等商事纠纷案件,受理商事纠纷案件1694件,为县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7亿元,为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9000余万元。2009年,审结河北三鹿奶粉事件影响引发64户奶农起诉天津三鹿公司拖欠奶款案。是年,审理困扰玖龙纸业、久安集团等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的多起案件;受理与企业相关的各类合同案件1300件;审结信用联社借款案件2290件。2010年,审理城镇规划引发多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结宁河信用联社转制为天津农商行后金融借款案件1000余件。2011年,审理多起困扰玖龙纸业、久安集团等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案件,及时为企业回笼大量资金。2014年,审理各类商事合同纠纷,审结相关案件1901件。
  附24-6:
  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宁河县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达美镍网厂
  1996年起,天津市达美镍网制作有限公司先后6次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宁河支行潘庄营业所借款本金合计138万元,还款期满后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00年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宁河支行将上述债权分2次转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原告宁河县工业公司2004年12月31日一次性买断上述债权,多次催要未予偿还,故诉讼至县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潘庄营业所签订借款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之上,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有效,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息主张理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206条、第207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38万元,利息155.37万元。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8年,法院组建行政审判庭。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开展行政案件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受理案件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1993年,受理行政案件18件,审结15件,主要是土地和治安纠纷。1994年,案件类型主要是土地权属和治安行政案件。1995年,类型集中在土地行政案件。1996年,协调官民关系,消除潜在不安定因素,受理行政案件3件,行政执行案件9件,全部审结。2007年,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化解官民矛盾,审理城市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农村征地等行政案件7件,审查非诉执行案件261件。2008年,审理行政案件46件,审查征收社会抚养费、拆迁决定等非诉行政案件543件。2011年,受理行政案件9件,审结8件,受理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50件,147件准予执行,重点是加强对芦汉路北段道路拆迁房屋案件审查。2012年,审理各类行政案件30件,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27件。2013年,受理行政案件17件,结案率为88.2%,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308件,全部审结。针对审查征收社会抚育费案件中发现问题,主动到计生部门开展法律服务,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首次颁布行政审判白皮书,规范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诉讼。2014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3件,调节撤诉7件,受理非诉行政审查案件2710件,审结2012件,结案率74.24%。
  第六节 审判执行
  1985年,受理执行案件22件。1987年,受理执行案件77件。1988年,执行组改建为执行庭,受理执行案件106件。1990—1992年,执行难问题突出,受理执行案件971件,执结940件。1995年,县法院采取措施,杜绝打法律白条,执结各类案件372件。1996年,受理执行案件268件,执结标的365.53万元。1998年,执结各类案件252件,执结标的886万元,先后清理1997年、1996年执行中止案件284件,收回执行款348万元。1999年,成立执行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夜间蹲堵80余次,司法拘留141人次,完成执行案件783件,执行收回标的1235.6万元。2000年,重点执行被执行人为乡镇政府、村委会和行政机关案件50余件。2005年,执行县城三八河路沿线违法建筑非诉执行案件、津芦南线造甲城段大王台村部分村民妨碍施工等排除妨碍案件;实施债权凭证制度,探索执行新思路和新方法;受理各类执行案件676件,执结标的3830万元,基本实现收结案平衡;集中执行金融机构清欠案件,挽回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2006年,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恢复执行中止案件521件,执结标的894万元,部分中止4年案件得以执结。2007年,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是年,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和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受理执行案件1434件,执结标的7023万元,基本实现收结案平衡;集中执行金融机构清欠案件,为金融机构挽回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处理三八河路沿线违法建设等一大批非诉执行案件;适时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执结津芦南线造甲城段大王台村部分村民妨碍施工等一批排除妨碍案件。
  2008年,受理执行案件1506件,执结率66.03%。执结标的1.24亿元。2009年,受理执行案件2088件,执结率为71.89%;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强制措施500余次,司法拘留80人;在已执结案件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和双方达成和解占77.08%。
  2010年,将执行一庭、二庭合二为一,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对执行案件受理、结案信息进行微机录入,实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报结方式。是年,受理执行案件3456件,执结率为83.16%。审理执行异议案件16件。办理委托评估、拍卖23件。2011年,通过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拆除影响七里海大道绿化违法建筑,依法拆除芦汉公路北段2处征收房屋。是年,受理执行案件3061件,执结率为84.48%。2013年,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950件。2014年,依法打击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公布86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媒体曝光32人,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活动,依法拘留28人,综合运用教育、威慑、惩罚等多种手段,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开展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解决108件涉及人数众多、执行难度大、积压时间长案件。
  第七节 审判监督
  1979—1980年,按照“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精神,重点开展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产生的冤假错案,经过两年集中清理,宣告无罪129件,减刑或免刑56件。此外,对“文化大革命”前142件申诉案件、“文化大革命”后123件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处理。
  1982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703件次,及时改判过去遗留冤假错案,审结申诉案件66件。1993年,受理申诉案件31件,全部审结,接待来访群众960人次。1994年,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审理申诉案件9件。2003年审结14件,2004年审结40件,2005年审结15件,2006年审结16件。2007年,对申诉、申请再审理由充分、裁判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申诉、申请再审无理的,坚持再驳回再审请求的同时进行判后答疑,最大限度地止争息访。全年处理再审案件22件,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案件15件。2008年审结6件,2009年审结28件,2010年审结39件。此外,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至2010年,审结国家赔偿案件6件。2013年,接访123人,其中院长接访21次23人。2014年,12368诉讼服务热线正式开通并投入使用。
  第八节 基层法庭
  1979年,辖区内设有丰台法庭、宁河法庭、潘庄法庭和任凤法庭。1981年,设立芦台法庭。1984年,设立苗庄法庭、大北法庭。1986年,撤销大北法庭,设立董庄法庭。1992年,设立岳龙法庭、赵庄法庭、俵口法庭和东棘坨法庭。1999年,岳龙法庭、丰台法庭和苗庄法庭合并,成立板桥中心法庭;12月,赵庄法庭、董庄法庭合并至芦台法庭办公。2003年,潘庄法庭、俵口法庭和东棘坨法庭合并,成立潘庄中心法庭。2005年,任凤法庭更名为七里海法庭。2007年,撤销宁河法庭、七里海法庭、芦台法庭,并将宁河法庭合并至板桥中心法庭。2009年底,将板桥中心法庭迁至苗庄法庭。2014年,辖区内保留潘庄法庭、苗庄法庭2个基层法庭,其中潘庄法庭管辖潘庄、造甲城、北淮淀、东棘坨、俵口5个乡镇及潘庄农场一审民事案件,辖区面积496平方千米,辖区人口12万;苗庄法庭管辖岳龙、丰台、板桥、苗庄、宁河5个乡镇一审民事案件,辖区面积345平方千米,辖区人口10万。

知识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断限,上起1979年,下至2014年。为完整地反映事物发生、发展的过程,部分事物的记述适当上溯下延。对前志中(1979—1989年)的重大事件与续志相关联的事物做概括性记述。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河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