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监所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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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021
颗粒名称: 第六节 监所检察
分类号: D924.3
页数: 1
页码: 671-672
摘要: 该文介绍了1979年至2014年期间,中国某地区监所检察工作的发展和举措。涉及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在押人员的教育和谈话、纠正违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工作,以及开展监所检查和监督活动,并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
关键词: 监所检察 超期羁押 权益保障

内容

1979—1982年,监所检察由侦查监督科负责。通过对看守所日常检查,纠正多起监所内违法违纪案件。1983年,建立监所检察科,履行监所检察法律监督职权。1985年,对1名突然死亡未决犯,经与公安机关协商后,由法医对尸体进行解剖鉴定。1987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五种人”(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以及保外就医的罪犯)考查工作和“两劳”(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释放、解教后的接茬帮教。1988年,防止人犯脱逃事故1起,提供案件线索32条,查实5条,3名案犯因坦白检举有功被免予处罚。1989年,对干警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4次,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留所服刑1起,找人犯谈话87次,配合看守所召开在押人犯大会3次,防止人犯脱逃事故2起。1990年,与在押犯个别谈话173次,配合看守所上法制课2次,协同有关部门发动在押人犯坦白检举5次,揭发出各类问题16件。1991—1993年,为在押人犯上法制课8次,与在押人犯个别谈话教育322人次。1994—1995年,落实监所一日规范化管理和执行批捕跟踪反馈制度,对在押犯进行专门教育7次,法制宣传3次。1996—1997年,与在押人犯个别谈话31次,配合看守所召开人犯大会20次,上法制课10次。
  1998年,开展纠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专项活动,保证零超期羁押。1999—2002年,重点开展对监管人员、服刑人员执法大检查和纠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专项活动,实施换押证制度,加强所内监督,实行双人驻所,建立检察官接待制度,进一步开展检务公开活动。2003年,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16份,得到落实。2004年,重点开展“双加强、双保障”创建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牢头狱霸,净化监所环境”专项整治活动。2005年,依法纠正公安机关越权办理保外就医案,对公安、法院存在违法问题提出检察建议7项,并全部得到落实。2007年,开展“关于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对全县16个派出所监外执行罪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针对核查中发现脱管、漏管和疾病复查不及时等问题,向执行机关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被予以采纳。2008年,加强对看守所监管活动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落实防止超期羁押各项措施,保证无超期羁押,无安全事故。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深入到各乡镇派出所对监外服刑人员进行检查。2009年,全面加强对看守所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监督,配合公安部门所内监管秩序,落实防止超期羁押措施,继续保持无超期羁押,无安全事故。全年对416名社会服刑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向看守所提出口头建议16次,预警提示120人次,接待在押犯亲属27人次,发出《监外执行犯罪出所告知表》30份。2010—2014年,进行出入所检察2166人次,交付执行检察105次,监所违规违纪检察38次,实施权益保障32次,发出检察建议39份,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74份。

知识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断限,上起1979年,下至2014年。为完整地反映事物发生、发展的过程,部分事物的记述适当上溯下延。对前志中(1979—1989年)的重大事件与续志相关联的事物做概括性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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