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同管理仲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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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086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合同管理仲裁
分类号: D267.2
页数: 2
页码: 538-53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天津市宁河县1979年—2014年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的合同管理仲裁情况。
关键词: 共产党 农村工作 合同管理 仲裁

内容

1981年,实行合同制,生产队要同承包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一式四份。1982年,全县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社队执行合同制。1983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要明确承包年限和地块坐落地点,一式四份,签字盖章,使农民放心大胆地去改造土地,研究如何科学种田;编制收支计划,签订好上缴和提留合同,此合同当时实行一年一订,待取得成熟经验后,再发展一定几年不变。1985年,下发《关于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加强领导的几点意见》:要签订好新兴合作经济组织与地区性经济组织(村、社集体经济)之间的合同,凡是占用集体的土地、厂房、设备、使用水电以及交纳管理数额均一一签订合同,注明年限、缴纳时间和奖惩办法等;签订好新兴合作组织内部的经济合同(或章程),使他们在自愿的原则下,订立有法律效力的文字协议,明确各自的股份、分配方法、合作的期限以及中途退股应承担的责任等,并经有关部门公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1987年,授权县、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为全县农业(农、林、牧、副、渔)承包合同的主管部门。是年,要求县乡(镇)两级分别建立农业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合同的一、二级仲裁。县司法部门做好法律咨询工作和合同的公证工作。县法院提供法律咨询,做好经济承包合同的仲裁工作和农业承包合同的完善工作。属于家庭承包的种植业承包合同(不含开发户),承包期一般15年不变;种植业开发大户,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可视不同情况,一般以长期合同为宜;林果承包合同,承包期一般不少于15年;水面承包可以一订多年甚至10年以上。承包合同如违反法律、政策、计划或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违反合作经济组织章程或社员大会决议的,发包方无权发包的,少数人仗权垄断、私相授受的,承包人私自转让、转包合同以及转包渔利的,不经合同主管部门签证的,可视作无效合同。1989年,开展完善农业承包合同月活动,凡属于村级(含乡级)发包的农、林、牧、副、渔各业的承包合同,均在清理之列,要求做到边清理、边完善、边建卡;完善的内容分为承包合同的格式、明确发包方的名称、合同指标、充实合同内涵、清理违约合同、保护承包者正当权益。做好合同审计、鉴证和公正。
  1990年始,把村级农田建设用工逐步纳入承包合同。1990年,重点完善家庭承包合同和专业(大户)承包合同,家庭承包合同一律由乡镇经管站实行整体鉴证;专业承包合同在普遍由乡镇“经管站”鉴证的基础上,承包规模在百亩以上的一律先鉴证后公正。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负责搞好档案管理。1992年,对大户承包合同的完善、家庭承包合同的调整完善和必须终止的承包合同要进一步分析;针对新签订合同做出明确要求,必须更严密、更具体、更有约束力,更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针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问题,要求必须以政策、法律为依据,不能从主观愿望出发;针对一些合同纠纷,提出具体可行性措施。1994年,新签订的承包合同需要符合程序化、规范化要求,特别是合同条款要明确、全面。1996年要求,无论是承包到期续签的合同,还是开始发包的新签合同,都必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坚决杜绝因合同内容不完善、条款不明确或承包指标不合理而引发矛盾和纠纷。
  1997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大户承包合同管理的几点意见》,意见指出:集体发包承包土地,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运作;对在履行中的农业大户承包合同,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在未到期前终止和延续承包;允许农业大户对所承包的耕地及水面进行转包、转让;县乡经管包期;在承发包双方认可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农业大户提前交纳承包费,做好对农业大户承包合同建档立卡。至8月,全县农业承包大户534个(含各类农场、联合体),占地7933.33公顷,占总耕地面积20%,分布在全县21个乡镇,185个村。承包大户按经营规模分组:50~100亩313个,100~200亩88个,200亩以上133个。按承包年限分组:5年期限144个,6~10年期限220个,10年以上170个。
  1998—1999年,全县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二轮延包)。农户与集体签订由县统一印制合同书一式三份,分别由乡镇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留存。同时,由县政府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3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县严格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2008年,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细化,提出加强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遵循公开、优先、公平原则。2014年,配合县纪委等有关部门对于村级财务、合同、公章监管工作和涉农资金进行监管监察,健全网络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对农村“三资”有效监管。

知识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断限,上起1979年,下至2014年。为完整地反映事物发生、发展的过程,部分事物的记述适当上溯下延。对前志中(1979—1989年)的重大事件与续志相关联的事物做概括性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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