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农村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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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0861
颗粒名称: 第十章 农村工作
分类号: D267.2
页数: 4
页码: 537-540
摘要: 本章记述了天津市宁河县1979年—2014年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的发展情况,其中包含党员村民代表议事会、公开与监督、合同管理仲裁等。
关键词: 天津市 宁河县 共产党 农村工作

内容

第一节 党员村民代表议事会
  1997年,在全县农村普遍推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村民代表议事会、党员大会和村民大会制度。村民代表议事会组成根据各村人口多少,一般由9~15人组成,50名以上的村由10~15人组成。群众代表议事会组成,村民在500人以下的村由5~9人组成,500~3000人的村由10~15人组成,3000人以上的村,也可按比例分片组成群众代表会。议事会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成员由那些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主持公道、在党员群众中有威信、有参政议政能力、关心集体事业、热心为群众办事的党员和村民担任。村民代表议事会,属于义务性的群众监督组织,对重大的村务活动,参与民主议政、议事,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督村党支部、村委会,履行职责,但不参与决策。对村干部不履行民主程序、办事不公开、以及不按要求公开账目的,议事会有权向党支部,村委会提出建议。对村干部不接受监督意见的,议事会成员有权向乡(镇)党委反映情况,党委应立即派人核实情况,确属违反规定的要立即纠正,并将结果向议事会反馈。
  第二节 公开与监督
  1992年,制订《关于农村党支部、村委会,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若干具体规定(试行)》,确定宁河农村共性的、普遍需要公开的6项制度和具体办法。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以增强党支部、村务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农村政治局面、社会秩序和群众情绪的稳定。群众参加民主议事,用民主集中制的方法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全村各项事业发展。1997年始,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村集体财务要实行统一管理、民主理财,正常的财务活动要按季度向群众公布。农村村务活动必须坚持集体研究、民主议事、支部决定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村民代表议事会、党员大会和村民大会制度,在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民主议事、群众监督的作用。凡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村务工作,如全年生产规划、土地开发、村政规划、经济承包、各类建设工程、全年财务预决算及全年的各项收费和用工、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理,计划外重大的财务支出,计划生育二胎指标分配等内容,均要提交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重大的村务活动,如各类经济承包、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各类建设工程、财务预决算等内容,以及群众比较敏感、易引发干群矛盾的问题,还要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征求群众意见。村务活动通过议事会或党员、村民大会向群众宣传解释村务活动,每个村设立固定公开公布点,利用橱窗、专栏等形式,定期向群众公布村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节 合同管理仲裁
  1981年,实行合同制,生产队要同承包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一式四份。1982年,全县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社队执行合同制。1983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要明确承包年限和地块坐落地点,一式四份,签字盖章,使农民放心大胆地去改造土地,研究如何科学种田;编制收支计划,签订好上缴和提留合同,此合同当时实行一年一订,待取得成熟经验后,再发展一定几年不变。1985年,下发《关于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加强领导的几点意见》:要签订好新兴合作经济组织与地区性经济组织(村、社集体经济)之间的合同,凡是占用集体的土地、厂房、设备、使用水电以及交纳管理数额均一一签订合同,注明年限、缴纳时间和奖惩办法等;签订好新兴合作组织内部的经济合同(或章程),使他们在自愿的原则下,订立有法律效力的文字协议,明确各自的股份、分配方法、合作的期限以及中途退股应承担的责任等,并经有关部门公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1987年,授权县、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为全县农业(农、林、牧、副、渔)承包合同的主管部门。是年,要求县乡(镇)两级分别建立农业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合同的一、二级仲裁。县司法部门做好法律咨询工作和合同的公证工作。县法院提供法律咨询,做好经济承包合同的仲裁工作和农业承包合同的完善工作。属于家庭承包的种植业承包合同(不含开发户),承包期一般15年不变;种植业开发大户,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可视不同情况,一般以长期合同为宜;林果承包合同,承包期一般不少于15年;水面承包可以一订多年甚至10年以上。承包合同如违反法律、政策、计划或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违反合作经济组织章程或社员大会决议的,发包方无权发包的,少数人仗权垄断、私相授受的,承包人私自转让、转包合同以及转包渔利的,不经合同主管部门签证的,可视作无效合同。1989年,开展完善农业承包合同月活动,凡属于村级(含乡级)发包的农、林、牧、副、渔各业的承包合同,均在清理之列,要求做到边清理、边完善、边建卡;完善的内容分为承包合同的格式、明确发包方的名称、合同指标、充实合同内涵、清理违约合同、保护承包者正当权益。做好合同审计、鉴证和公正。
  1990年始,把村级农田建设用工逐步纳入承包合同。1990年,重点完善家庭承包合同和专业(大户)承包合同,家庭承包合同一律由乡镇经管站实行整体鉴证;专业承包合同在普遍由乡镇“经管站”鉴证的基础上,承包规模在百亩以上的一律先鉴证后公正。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负责搞好档案管理。1992年,对大户承包合同的完善、家庭承包合同的调整完善和必须终止的承包合同要进一步分析;针对新签订合同做出明确要求,必须更严密、更具体、更有约束力,更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针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问题,要求必须以政策、法律为依据,不能从主观愿望出发;针对一些合同纠纷,提出具体可行性措施。1994年,新签订的承包合同需要符合程序化、规范化要求,特别是合同条款要明确、全面。1996年要求,无论是承包到期续签的合同,还是开始发包的新签合同,都必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坚决杜绝因合同内容不完善、条款不明确或承包指标不合理而引发矛盾和纠纷。
  1997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大户承包合同管理的几点意见》,意见指出:集体发包承包土地,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运作;对在履行中的农业大户承包合同,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在未到期前终止和延续承包;允许农业大户对所承包的耕地及水面进行转包、转让;县乡经管包期;在承发包双方认可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农业大户提前交纳承包费,做好对农业大户承包合同建档立卡。至8月,全县农业承包大户534个(含各类农场、联合体),占地7933.33公顷,占总耕地面积20%,分布在全县21个乡镇,185个村。承包大户按经营规模分组:50~100亩313个,100~200亩88个,200亩以上133个。按承包年限分组:5年期限144个,6~10年期限220个,10年以上170个。
  1998—1999年,全县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二轮延包)。农户与集体签订由县统一印制合同书一式三份,分别由乡镇农业承包合同主管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留存。同时,由县政府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3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县严格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2008年,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细化,提出加强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遵循公开、优先、公平原则。2014年,配合县纪委等有关部门对于村级财务、合同、公章监管工作和涉农资金进行监管监察,健全网络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对农村“三资”有效监管。
  第四节 固定观察点
  2004年,东棘坨镇小顷甸村被农业部指定为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2004—2010年,每年对东棘坨镇小顷甸村进行跟踪调查,完成村民现金收入及消费意向、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的调查,完成30个农户和村集体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综合调查。通过对农户的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数据进行比对,撰写出每年度的《小顷甸村农户调查情况分析报告》。通过对小顷甸村的经营收入状况撰写出每年度《小顷甸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分析报告》。专题调查包括农产品价格、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农民家庭现金收入、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情况以及电视收视情况等调查。
  2010年,依据宁河县农村的产业特点,选取有代表性大北涧沽镇大北涧沽村、板桥镇北板桥村和东棘坨镇东棘坨村,3个村150户为样本,对集体资源和农民资产资本化、市场化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形成调查报告。是年,调研报告《加快畜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获天津市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优秀调研报告一等奖,县委研究室被评为天津市固定观察点系统先进集体,东棘坨镇小顷甸村被评为天津市固定观察点系统先进村。2014年,完成全国固定观察点——东棘坨镇小顷甸村30农户全年收入、支出等情况的调查,围绕宁河县农村改革的重点问题开展调研。

知识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断限,上起1979年,下至2014年。为完整地反映事物发生、发展的过程,部分事物的记述适当上溯下延。对前志中(1979—1989年)的重大事件与续志相关联的事物做概括性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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