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乡镇财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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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0735
颗粒名称: 第六节 乡镇财政
分类号: F812.721
页数: 2
页码: 401-402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79年至2014年天津市宁河县乡镇财政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体制、收入及范围、支出等。
关键词: 乡镇财政 宁河县

内容

一 体制
  1983年,乡(镇)级财政是县级财政报账单位,实行财政体制为“统收统支、据实报销”。1984年,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管理体制,规定乡(镇)财政每年初和年末必须编报预算和决算,报县批准后实施。“统收统支,总额留成”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一直延续至1996年。1997年,对乡镇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于2000年和2004年进行两次修改和完善,使之更趋法制化、科学化。
  二 收入及范围
  (一)收入 “九五”期间,乡镇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分别完成4.36亿元和2.75亿元。“十五”期间,乡镇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分别完成8.6亿元和4.26亿元。“十一五”期间,乡镇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分别完成17.83亿元和7.13亿元。2011—2014年,乡镇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分别完成42.3亿元和18.4亿元。
  (二)收入范围和级次
  1.乡镇收入范围 乡镇收入范围包括依据税收征管属地原则,乡镇所属的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乡镇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缴纳的各种税收。
  2.收入级次乡镇收入层次为:(1)中央级收入:乡镇收入范围内交纳的增值税75%部分,消费税、信用社所得税60%部分,企业所得税60%部分,个人所得税60%部分。(2)市级收入:乡镇收入范围内交纳的增值税6.25%部分,营业税50%部分,个人所得税中利息税的40%部分,个人所得税(利息税除外)的20%部分,企业所得税的10%部分,防洪费、城市补偿费、文化教育事业费等。(3)县级收入:乡镇收入范围内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以及各种稽查和滞纳金收入。(4)乡镇级收入:乡镇收入范围内交纳的增值税18.75%部分、营业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30%部分、个人所得税(利息税除外)20%部分、车船使用和牌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 支出
  文体广播事业费(计划生育事业费);教育支出(普通教育);医疗卫生支出(卫生、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部门的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抚恤、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及其他社会救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行政单位离退休、事业单位离退休);行政管理费(政府机关经费);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根据乡镇收支情况,每年对乡镇进行结算。

知识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断限,上起1979年,下至2014年。为完整地反映事物发生、发展的过程,部分事物的记述适当上溯下延。对前志中(1979—1989年)的重大事件与续志相关联的事物做概括性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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