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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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0729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F812.721
页数: 8
页码: 395-402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79年至2014年天津市宁河县财政机构、财政体制改革、财政收支、财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乡镇财政等。
关键词: 财政经济 宁河县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一 沿革
  1983年,原财政局分设为财政局和税务局。1984年,在各乡镇建立财政所。2010年,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2014年,内设办公室、人事监察科、预算科、行财科、农财科、企业科、综合科、国资综合企业科、国资行政事业科、政府采购办公室、监督科、预算外科、国库科、会计科,下辖乡(镇)财政所14个。
  二 人员
  1979年,工作人员67人。2014年,工作人员134人。
  第二节 财政体制改革
  1979—1984年,延续实行1958年制定“确定收支范围,确定收支比数,比数确定后五年不变”的管理体制。1985—1993年,实行核定基数,总额分成,比例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1994—2014年,执行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按照所辖企业缴纳的分税种并按不同比例实行中央、市及县进行划分,其中主要税种分享比例为:消费税上划中央100%;增值税上划中央75%,市级分享
  6.25%,县级18.75%;企业所得税上划中央60%,市级分享10%,县级30%;个人所得税上划中央60%,市级分享20%,县级20%;营业税市级分享50%,县级收入50%;土地增值税市级分享50%,县级收入50%;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为县级收入。市级财政以定额解补、收入平衡机制、增收激励机制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方式对区县财政给予转移支付。
  第三节 财政收支
  一 收入
  “六五”期间,总计完成财政收入1.03亿元,年均递增13.73%,1985年财政收入是1981年1.9倍。“七五”期间,总计完成财政收入2.29亿元,年均递增14.65%。1990年财政收入是1986年1.98倍。“八五”期间,总计完成财政收入3.55亿元,年均递增3.24%。1995年财政收入是1991年1.17倍。“九五”期间,财政收入年均递增19.8%,地方收入年均递增23%。2000年,地方财政收入1.59亿元。“十五”期间,总计完成财政收入14.93亿元,平均每年增21.5%。2005年财政总收入是2000年2.73倍。“十一五”期间,总计完成财政收入58.14亿元,是“十五”期间3.2倍,平均每年递增31.5%。2010年财政总收入是2005年5.39倍。
  2011—2014年,总计完成财政收入245.41亿元,平均每年增速39.89%。
  二 农业三税及契税
  1979年,征收农业税和契税,其中农业税以亩定产,以产征税;契税按房屋交易额的3%征收。1987年,增收耕地占用税,按6.3元/平方米征收。1994年,增收农林特产税,按各品种收入依率计征。2004年,取消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也转由地税局收缴。
  三 支出
  1979年、1980年,两个年度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商业简易建筑、科技三项、企业流动资金、支援农业支出、城市维护、文教卫生、行政管理等几个方面。重点放在抚恤救济、农业和教育支出。1994年,开始实施新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较好。2006—2010年,投入49.36亿元,是上个五年的2.76倍,平均每年递增速度25.6%;五年投入卫生事业3亿元,是上个五年的5.9倍,平均每年递增44.9%,提高全民卫生服务质量;五年投入三农资金3.50亿元,是上个五年2.4倍,平均每年递增21.7%;五年投入社保资金3.10亿元,是上个五年的2倍,平均每年递增18%。2011—2014年,总投入144.33亿元,平均每年增28.77%;教育投入最多,为38.43亿元;三农投入递增趋势明显,平均每年增56.41%。
  第四节 财政管理
  1979—2014年,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原则,每个财政年度编制预算草案。在预算执行中,对重点资金、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等及时跟进监管,做好年度财政决算和评估,为下个财政年度提供借鉴。
  一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1979年,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年初核实预算、年终据实报销、结余财政收回”管理。
  1980年,对全额预算单位试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管理办法。1990年,由县财政全额开支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实行“零基预算”一次性安排,按进度拨款管理;公用经费实行定额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 企业财务管理
  1980年,对物资局系统实行利润分成办法。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国营企业28户,实现利润470.3万元,其中所得税27万元;企业留利197万元,占利润总额41.9%。1985年,28户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实现利润552.8万元,其中上交所得税288.9万元;企业留利263.9万元,占利润总额的47.7%。1987年,在国营企业中探索实行承包经营、兼并重组、托管、出让等多种经营方式,达到政企分开,增强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实现国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三 医疗体制管理
  1979—1984年,公费医疗采取发公费医疗证,凭证到指定医院就医,后由卫生部门统一到财政按实际开支拨款。开支无限额,支出口子比较大。1984年,对公费医疗管理实行改革,采取用指标包干办法,由单位统一使用,结余留给单位,对离退休老干部仍执行公费医疗证制。1990—2000年,对在职人员公费医疗分4档按工龄确定补助,退休人员每人年补助1500元,离休干部每人年9000元包干拨到老干部局管理。2001—2005年,财政不安排公费医疗经费,重病人员到年底给予适当补助。2006—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全部纳入医疗保险管理,由县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管理。县财政按全市最低工资1260元的6.3%筹集资金,拨付到各单位,各单位拨付到社保中心。自收自支差额单位人员由单位自行缴纳。
  第五节 国有资产管理
  1993年,开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试点,通过清产核资,摸清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分布结构和存量,全县39户国有企业资产总额3.52亿元,负债总额2.98亿元,所有者权益5500万元。经过价值重估、产权界定、核定国资资本金、产权登记等工作,使企业固定资产价值更接近实际水平,清理各类资产损失1091万元,通过查实,核销372.48万元。
  1997年,进行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清产核资集体企业64户,资产总额为1.20亿元,负债总额1.03亿元,资产负债率86%,所有者权益为1700万元。对部分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重估资产3600万元,重估后净资产2300万元。查出资产损失及资金挂账2000万元,占资产总额16%。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进行清查核资,摸清分布在216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量为5.47亿元,占全部国有资产63%。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通过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建账、登机和整章建制,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纳入规范管理轨道。2007年,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2008年,全县国有企业37户,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5.30亿元,负债总额12.20亿元,资产负债率78%,完成主营业务收入20.95亿元,销售成本19.52亿元,销售毛利率6.8%,同比下降1.38个百分点,整体盈利水平下降,总资产周转率1.3。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共计247户,其中行政单位56户,事业单位191户,资产总额25.1亿元,负债总额13.70亿元,净资产总额11.4亿元,固定资产10.8亿元,房屋建筑物5.8亿元,建筑面积41万平方米。2014年,有国有企业11户,业资产总额54.30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8亿元,营业收入1.3亿元,利润总额亏损0.17亿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330户,其中行政单位126户,事业单位204户,资产总额159亿元,其中行政单位资产73亿元,事业单位资产86亿元。
  第六节 乡镇财政
  一 体制
  1983年,乡(镇)级财政是县级财政报账单位,实行财政体制为“统收统支、据实报销”。1984年,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管理体制,规定乡(镇)财政每年初和年末必须编报预算和决算,报县批准后实施。“统收统支,总额留成”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一直延续至1996年。1997年,对乡镇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于2000年和2004年进行两次修改和完善,使之更趋法制化、科学化。
  二 收入及范围
  (一)收入 “九五”期间,乡镇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分别完成4.36亿元和2.75亿元。“十五”期间,乡镇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分别完成8.6亿元和4.26亿元。“十一五”期间,乡镇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分别完成17.83亿元和7.13亿元。2011—2014年,乡镇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分别完成42.3亿元和18.4亿元。
  (二)收入范围和级次
  1.乡镇收入范围 乡镇收入范围包括依据税收征管属地原则,乡镇所属的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乡镇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缴纳的各种税收。
  2.收入级次乡镇收入层次为:(1)中央级收入:乡镇收入范围内交纳的增值税75%部分,消费税、信用社所得税60%部分,企业所得税60%部分,个人所得税60%部分。(2)市级收入:乡镇收入范围内交纳的增值税6.25%部分,营业税50%部分,个人所得税中利息税的40%部分,个人所得税(利息税除外)的20%部分,企业所得税的10%部分,防洪费、城市补偿费、文化教育事业费等。(3)县级收入:乡镇收入范围内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以及各种稽查和滞纳金收入。(4)乡镇级收入:乡镇收入范围内交纳的增值税18.75%部分、营业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30%部分、个人所得税(利息税除外)20%部分、车船使用和牌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 支出
  文体广播事业费(计划生育事业费);教育支出(普通教育);医疗卫生支出(卫生、行政事业单位医疗);其他部门的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抚恤、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及其他社会救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行政单位离退休、事业单位离退休);行政管理费(政府机关经费);其他支出(其他支出)。根据乡镇收支情况,每年对乡镇进行结算。

知识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断限,上起1979年,下至2014年。为完整地反映事物发生、发展的过程,部分事物的记述适当上溯下延。对前志中(1979—1989年)的重大事件与续志相关联的事物做概括性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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