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税费改革主要内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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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0527
颗粒名称: 一 税费改革主要内容
分类号: F321.3
页数: 2
页码: 205-206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2003年宁河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包括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屠宰税和农业特产税、调整农业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方法等方面的改革举措。
关键词: 体制改革 税费 宁河县

内容

2003年,成立税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导办公室。制定《宁河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安排全县税费改革试点。
  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内容是:
  取消乡统筹费。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级道路等支出,由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税改后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乡统筹中的农村教育费附加、经国家批准的农村教育集资以及正常财政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步有所增长。
  取消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停征。取消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其折亩系数为1∶1。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税改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原则,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多数人意见做出决定。除遇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调整农业税政策。严格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依据核定农业税计税面积,核实到户,经农民签字认可,并张榜公布。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确定新计税土地面积为3.48公顷。计税常产依据2003年前7年(1996—2002年)玉米、水稻、小麦三种粮食作物平均单产确定,由乡镇调查摸底,县税改办汇总审核,经乡镇、村和农民认可,结合县内实际,分四片核定不同计税常产:七里海镇、俵口乡、北淮淀乡、潘庄镇、造甲城镇330千克;芦台镇、大北涧沽镇340千克;宁河镇、廉庄子乡、东棘坨镇、苗庄镇350千克;丰台镇、岳龙镇、板桥镇360千克。以市统一确定0.92元/千克作为计税价格。按照市统一确定,农业税税率为5%、农业税附加为农业税40%。农业税及附加统一由财政机关征收,一律征收代金。各乡镇农业税征收任务,要落实到户,并征求农民意见,张榜公布,接受监督。计税常产和计税价格一经确定,除国家政策调整外,保持长期稳定。
  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方法。停止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济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由新的农业税附加中开支。这部分资金属于集体资金,专户管理,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只能用于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对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实行上限控制,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20元。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有关税费,改革后原则上继续由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但不允许村集体举债为农民垫付各项税费。

知识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断限,上起1979年,下至2014年。为完整地反映事物发生、发展的过程,部分事物的记述适当上溯下延。对前志中(1979—1989年)的重大事件与续志相关联的事物做概括性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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