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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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0396
颗粒名称: 一生育政策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1
页码: 13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天津市宁河县从1979年到2014年的一系列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其中包括晚婚晚育政策、独生子女政策的特殊规定以及针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还详细阐述了2014年实施的“单独二孩”政策和“单独再婚”夫妻生育政策。
关键词: 宁河县 人口控制 生育政策

内容

1979年,规定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结婚为晚婚,妇女在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1982年,职工、干部女性25周岁以后生育一胎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90天。1988年,农村二胎审批基本申报条件是纯农业的独生子女户。大龄独女户具备:母亲年满35周岁独生女年满3周岁的;按上述条件报不足的乡、镇,可由母亲年满34周岁父母一方有较严重疾病或独生女有病影响健康,并一直响应计划生育号召者中补足。1989年,施行干部职工晚育120天产假制度。
  1990年,农村二胎审批的规定中的二胎申报条件为符合《条例》生育条件的夫妇双方应提出申请。对大龄独女户申报,也要由夫妇双方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符合照顾条件的可申报。1993年,制定农村独生子女夫妇一方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暂行办法。2004年,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凡属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已婚育龄夫妻,可免费享受服务项目。2006年,规定奖励扶助对象须同时具备条件。2008年,对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和调整,规定已纳入管理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享有同等服务。出台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的救助办法。2009年,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的奖励扶助金由600元/年人提高到720元/年人;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的特别扶助金2400元/年人;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父母的特别扶助金1920元/年人。
  2014年,正式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延续实行“单独再婚”夫妻生育政策。单独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知识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断限,上起1979年,下至2014年。为完整地反映事物发生、发展的过程,部分事物的记述适当上溯下延。对前志中(1979—1989年)的重大事件与续志相关联的事物做概括性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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