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排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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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030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排污管理
分类号: X321.221
页数: 1
页码: 96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79年至2014年天津市宁河县排污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征收排污费、排污许可制度等。
关键词: 宁河县 环境管理 排污管理

内容

一征收排污费
  80年代,县内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排放的污水、烟尘、工艺废气、工业粉尘的企事业单位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负责排污治理。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超标的污水)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1995年,征收单位140个,征收排污费104万元。2003年7月,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私营及个体工商户,开始依照法规缴纳排污费。是年,征收户数456户,征收排污费450万元。
  随着排污企业的增加,征收排污费企业户数也逐年增多。2010—2014年,征收排污费4729.7万元。其中,2014年,征收排污费1601万元。
  二排污许可制度
  1995年,对辖区内直接或间接排放废水、废气、粉尘、恶臭、噪声和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由市环保局统一核发。2003年,排污申报纳入电脑系统软件管理。2010—2014年,年审申报登记企业分别为300户、302户、302户、280户、280户。

知识出处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天津市宁河县志:1979—2014》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断限,上起1979年,下至2014年。为完整地反映事物发生、发展的过程,部分事物的记述适当上溯下延。对前志中(1979—1989年)的重大事件与续志相关联的事物做概括性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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