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3月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寺乡召开公判大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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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大寺镇志》
唯一号: 020632020230001789
事件名称: 1957年3月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寺乡召开公判大会
文件路径: 0206/01/object/PDF/020610020230000037/001
起始页: T00028_00.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57年3月
发生地点: 大寺乡

事件描述

1957年3月,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寺乡召开公判大会,判决王村田景江、张振元2户将拉走的牲口、大车交回集体,折款由农业社当年付清(社章规定3年)。田、张仍拒不执行,区法院遂将其拘捕,在交出牲口、大车后释放。

知识出处

大寺镇志

《大寺镇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文介绍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的情况,包含了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建置、户籍人口、农业、养殖业、林业、工业、商业等篇章信息,以及各篇章所包含的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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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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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寺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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