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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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李七庄乡志》 图书
唯一号: 02062002023000701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页码: 113-114
摘要: 本文介绍了李七庄地区的土地私有制和封建主义土地占有关系,以及地主对农民的主要剥削方式包括地租和高利贷。
关键词: 生产关系 封建 土地制度

内容

一、土地私有
  李七庄地区北部与天津市区相连,村庄处于“卫南洼”之中,历史上是“蛤蟆尿泡尿就涝”的土地贫瘠地区。
  考古发现,宋、元开始,在此地就有人居住。明成祖迁都北京以后。山东、山西、安徽等地移民陆续来此定居。
  明成祖册封有功之臣,在京津地区“跑马占地”,成为领主,此地百姓则沦为庄户。广大农民在这片荒芜的土地上辛勤劳作,荒地变成耕地。
  梨园头村的58顷土地(1顷地等于100亩),最初为一谢姓财主所有。后来归了孟家。清朝同治年间(1860)转卖“八大家”之一的土城刘家。20世纪中期又被转卖给奉系军阀、曾任天津市警察局长的丁振芝手里。
  高庄子20多顷土地为郑姓财主所有,人称“龙袍郑家”,郑家持有皇帝颁发的“龙票”。王兰庄、大倪庄、小倪庄的全部土地为“黄河道邢家”所有。邢家有人做过侯补道员。
  王姑娘庄则是明朝一个官僚的女儿出嫁时的嫁妆。宁家房子村是“天津八大家”之一宁星普在天津郊区购买的房地产。武台村、凌庄子是大财主孙稚庵的佃户村。此外,境内有一部分“善田”“学田”。其产权属于“国有土地”俗称“官地”。
  据天津县档案记载“学善”两产在县有悠久之历史。这些“学田”“善田”产权属于天津县政府,各村设“庄头”和“包租人”。他们再分租给当地农民收缴租金。
  学田:王兰庄1顷21亩(121亩)。
  善田:李七庄5顷73亩(573亩);邓家店41顷86亩(4186亩)房175间,佃户78户。
  李七庄“善地”5顷73亩有佃户59户,年租金704银元。其分租实况是“庄头”王通养身地53.8亩,农民王庆等15户共18段麦地138亩,平均每户9亩。王升等16户共20段地148亩,平均每户9亩。李焕章一户稻地55亩。张玉成等10户园田51亩。平均每户5亩,不毛荒地13亩。余皆可种未种,庄头占有土地相当一般佃户之6—10倍。42户佃户实际佃种土地不足400亩。
  邓家店“善地”原为4186亩。有佃户78户,年租金359银元。分配实况是“庄头”陈连弟“养身地”(包括房基地和官场)13段,麦地101亩。孟连升等纳租户16户租种12段,共202亩。无定佃户分租地90段,大田地6顷68亩(608亩)草地420亩,荒地26顷26亩(2626亩)全部租金由78户佃户负担。
  日本侵略者在李七庄地区建立的农场有位于凌庄子村的南海农场,经营者近藤库太郎,占地700亩;位于王兰庄村的有协荣农场,大川农场,天津产业第一农场,分别占地753亩、64亩、247亩。位于纪家庄的有酒井农场,裕兴农场,分别占地300亩、688亩,还有位于卫津河畔的天津卫津河电化水利组合,占地5352亩。
  这些农场大都为日本侵略者在中国的米谷统制会控制,接受在津之华北垦业公司贷款。
  二、剥削方式
  在封建主义土地占有关系中地主对农民的主要剥削方式是地租,地租分为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两种。实物地租农民租种的土地分上、中、下3等。上等土地是“五五”分成,中等土地“四六”分成,下等土地“三七分成”。货币地租每亩5角钱,交完租后农民所剩无几。
  “庄头”是“佃户”的中间剥削,“庄头”“包佃户”,他们包租的大都是比较好的地,所占土地超过佃户甚多,租金、耕作由佃户负担。
  高利贷剥削是地主剥削农民的另一种形式。农民为了生产生活不得不向财主或高利贷者借贷,利息三分到五分。甚至有3个月本利平的。农民借贷必须有红契,用园田抵押。到期不还本利一起滚。土地园田就滚到财主手里,农民就成为佃户。
  高利贷还有借粮食的。春借一斗秋还一斗五或二斗,有的春借一斗高粱秋还一斗五小麦,甚至春天借豆饼秋还小麦。

知识出处

李七庄乡志

《李七庄乡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记录了李七庄乡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变迁和发展,重点描述了建国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李七庄乡各项事业的巨大发展和取得的瞩目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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