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大寺镇志》 图书 |
唯一号: | 020620020230006811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人民政权兵役制 |
分类号: | E265 |
页数: | 2 |
页码: | 333-334 |
摘要: | 本文介绍了中国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兵役制度。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到抗美援朝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基本上实行志愿兵役制。1955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将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1978年,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每年,地方政府会对年满18~21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有特长者可延至22岁。近年来,征兵工作要求报名应征青年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政审工作也改为主要看本人表现。此外,从1985年开始,征兵工作由原来部队接兵入伍,改为地方派人送兵;入伍年龄由原来18~22岁,改为18~20岁;身体条件由原来的1.55米以上提高到1.60米以上,并增加全部肝功能化验检查。 |
关键词: | 兵役制度 兵役法 民国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