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食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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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寺镇志》 图书
唯一号: 02062002023000668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粮食购销
分类号: F727.21
页数: 5
页码: 202-20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境内粮食收购包括统购、超购、换购和定购,统购于1953年开始实行,按户统计每年粮食产量扣除口粮后进行统购;超购鼓励农民增产,超过部分给予加价奖励;换购允许农民将粮食换购成工业品或其他商品;定购于1985年开始,通过签订合同定购粮食。对非农业人口,从1953年起实行居民口粮计划供应,根据不同情况和时期进行调整;对菜农和粮农有特定的口粮供应政策。口粮供应政策在1993年粮食放开后取消了限制,居民可以自由购买粮食。
关键词: 大寺镇 粮油 粮食购销

内容

一、粮食收购
  1、统购
  1953年10月1日,境内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户为单位,根据当年粮食产量,扣除三需(即口粮、种子、饲料粮),对余粮进行统购。具体办法是:(1)一般作物户,按其缴纳公粮后的存粮计算,每人每年平均450斤以上者为余粮户,国家统购余粮的90~95%。(2)稻田户每人每年留食用稻谷100斤和来年种子,其余全部统购。(3)麦田户每人每年留食用麦50斤和来年种子,其余全部统购。统购后食用不足部分由国家返销粗粮。
  1955年春,实行粮食三定政策(即定产、定购、定销)。粮食统购分夏、秋两季进行,全年统一结算余缺。并进一步明确统购标准:稻谷统购余粮的95%,杂粮统购余粮的85%。
  1956年8月21日,实行三定到社。
  1959年,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粮食余缺。
  1960年,境内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粮食大面积减产,各大队除留种子外,所产粮食全部由国家统购,口粮由国家按标准发证供应。
  1962年7月,将粮食三定改为购销包干。指标落实到队,并与粮食部门签订合同,以保证包购任务的完成。
  1966年至1970年,实行粮食征购一定2年。1972年改为一定5年。1976年以后,根据年景1年一定。1982年至1984年实行一定3年。1985年,改为合同定购,至1995年无变化。
  2、超购
  为更多地为国家提供商品粮,同时增加农民收入,自1965年12月1日起,对超产超购的粮食,每百斤贸易粮给予1.6元的加价奖励。是年,境内3个公社共出售超产粮134.6万斤。
  1966年,对超产超购的粮食,每百斤贸易粮中有50斤奖售化肥、50斤加价40%的现金。
  1969年,实行超产、超购、超奖政策,增产增购不超过40%。
  1971年1月起,实行超购粮按生产队交售粮食的平均单价给予20%的加价奖励。
  1972年3月开始,超购比例改为30%,并按统购价给予加价30%的奖励。
  1979年,粮食超购加价幅度提高到50%。
  1980年,对完成征购基数后的余粮超购40%。
  1984年,粮食收购实行“倒三七”比例价,超购加价随之取消。1985年5月10日,实行粮食合同定购,取消超购,至1995年无变化。
  3、换购
  1962年,实行以工业品换购粮食的办法。其标准是:每交售1元的粮食,换购价值0.8~1元的棉布或布头(任选1种,下同);价值1~1.5元的人棉绸或自行车内胎、纸烟;价值1.5~2元的针织品、食糖;价值2~3元的处理服装、处理针织品、皮衣、胶鞋、木材;价值4元的毛线、麻袋;价值5元的呢绒、毛毯等。是年,境内共换购粮食29.4万斤。
  1963年,除实行上述换购办法外,又增加了用化肥换购粮食的项目。其标准是:1斤化肥换购1斤大米。另外,每1000斤贸易粮再奖售棉布100尺、絮棉4斤、胶鞋10双、纸烟20合、化肥200斤。是年,境内共换购粮食29.3万斤。
  1964年,换购标准调整为每交售1000斤粮食奖布票78尺、奖售化肥490斤。不要布票或化肥的可以给予加价奖励。是年共换购粮食101.8万斤。1970年达到155万斤。
  4、定购
  1985年起,实行合同定购,即在每年春播前由各村与粮食部门签订定购合同,村再落实到户,各户完成定购以外的余粮可以自行出售。定购品种主要是稻谷、小麦和玉米。定购价格仍按“倒三七”比例收购。超过定购部分的按“倒三七”比例下浮10%予以收购。实行合同定购以后,对返销粮仍实行购销同价,按“倒三七”比例供应。
  1986年起,实行平价化肥、柴油、预购定金与合同定购的粮食三挂钩政策,是年完成合同定购任务156万斤,议购50万斤。
  二、粮食供应
  1、非农业人口
  1953年10月1日始,实行居民口粮计划供应。12月,发放粮食购买折,每人每月30斤。
  1955年11月1日,天津市首次推行以人定量,分工种评定口粮标准,分为4类33个等级。
  1956年11月,实行小麦粉搭配供应,按定量供应40%小麦粉,其余选购大米和其他杂粮。
  1957年6月,西郊区调整了居民粮食供应标准。12月,将供应小麦粉比例降至32%。
  1958年下半年开始,因大炼钢铁,劳动强度加大,境内非农业人口的定量平均调到每人每月31.1斤,同时在定量内供20%甘薯(4斤折1斤),直至1980年。
  1959年至1961年,境内节粮度荒,实行“低指标、瓜菜代”(代食品)。由于粮食短缺,副食品供应不足,不少人患浮肿、肝炎等症。为加强营养,1961年1月起对非农业人口在定量外,每人每月供黄豆0.5斤。从1959年至1961年,小麦粉配售比例经过多次调整,至1961年12月又恢复到40%。
  1963年,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定量水平调至27.9斤。是年7月,市粮食局又重新调整了粮食定量,分为5类32个等级。
  1964年5月,将原供应非农业人口的0.5斤黄豆纳入口粮定量,使各类人员普遍增加口粮0.5斤。
  1967年再次调整供应比例,小麦粉增至50%,大米20%,玉米30%。
  1969年以后,粮食定量每人每月均保持在30斤以上,但对儿童定量未做新的规定。
  1975年8月始,在定量内供10%高粱米,翌年取消。1977年,西郊区推广“旅大”经验,对定量标准再做调整,分为3等19级。1979年,小麦粉供应比例上调至55%。
  1990年,市粮食局又对定量标准做了调整。
  1993年4月1日,粮食放开,粮本、粮票废止,居民买粮任选任购,粮食充足。
  2、农业人口
  菜农 解放初期至60年代初,境内各村粮菜兼做,其口粮供应按粮农对待。
  1961年4月始,对菜农改为基本口粮加蔬菜奖售粮的供应办法,即基本口粮每人全年375斤,同时对上市蔬菜分品种、季节、月份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售粮。
  1962年起,改为按上市蔬菜价值,补助供应口粮,即除供基本口粮每人全年330斤外,再按上市蔬菜的金额按不同标准给予口粮补助。
  1963年开始,实行粮食购销包干,在基本口粮每人全年330斤的基础上,按菜农包干人口每人每月增补杂粮1.5斤。
  1964年,境内全年蔬菜上市2241万斤,拨奖售粮87339斤。
  1968年始,取消菜农奖售粮,对菜田队实行定产定销,基本口粮为每人全年360斤。
  1971年至1973年,又恢复了基本口粮加奖售粮的办法,即基本口粮为年人均360斤,上市蔬菜每万斤奖售粮食35斤,交售蔬菜金额每百元奖售粮食15斤。
  1974年4月始,对菜田队定产不定销,根据蔬菜任务完成情况评定口粮,最低保400斤,最高不超过465斤。另外,每人每月供大米2斤。自产小麦全年人均不足108斤的补到108斤。
  1979年7月1日起,菜农口粮上调到440斤,并再次实行基本口粮加菜补的办法,即基本口粮每人全年384斤,上市蔬菜每万斤补供粮食72斤,售菜金额每百元补供粮食25斤。1981年开始,菜田队由供原粮改为供应成品粮。
  1984年7月1日起,对菜农统销的口粮部分改为按贸易粮供45%小麦,大米2斤,其余供杂粮。8月起,改为贸易粮折成成品粮供应到户。
  1985年5月10日,取消上市蔬菜补助粮。菜农口粮仍为每人每年440斤,供应品种和价格不变。此办法一直延续到1993年粮食放开为止。
  粮农 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后,对粮农的粮食供应一直采取余购缺供的政策。
  1953年10月1日始,实行面粉分等计划供应。
  1954年1月1日始,境内农户每人每月供粮33.75斤。凭折购买,品种任选。1955年8月10日,实行粮食三定到户,定量调整为每人每月32斤,全年384斤,其中,稻农每人全年留食用稻谷100斤(折70斤),麦农留食用麦50斤,国家返销粗粮314斤。由于平均定量出现了余缺不衡现象,成人多的不够吃,够吃户也混水摸鱼,余缺一齐喊,造成粮食紧张。
  1957年初,区人民委员会在境内张道口乡推行分等定量办法,即在原每人全年384斤的基础上,由乡统一掌握调剂,按劳力强弱、年龄大小实行分等定量,是年张道口乡全年少销粮食1200斤。是年12月1日,对农村粮食供应实行分等定量,共6个等级。
  1958年10月1日,境内实行粮食供给制,按人发给伙食供应证,到食堂就餐。
  1960年,境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粮食紧张,开始实行“低指标,瓜菜代”。人均每月定量仅24.5斤。
  1961年11月,食堂全部解散,粮农口粮提高到27.5斤,全年330斤,其中稻农留食用稻由原100斤减少到50斤,其口粮不足部分由国家返销。
  1963年,实行粮食包干,本着多产多吃,少产少吃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余、缺粮队的划分标准,即每人全年口粮达到330斤的为余粮队;不足252斤的为缺粮队,由国家供到252斤。每月供应比例为面粉7斤、玉米12斤,其余供大麦和其它杂粮。
  1970年,实行第二个一定3年,将缺粮队的口粮标准调至每人全年324斤,余粮队调至384斤。
  1972年,稻改旱后,对粮农的粮食供应全部改为粗粮。
  1973年,按国家一定5年的口粮标准,又将余粮队的口粮下调至360斤,并在定量内调剂小麦30%。
  1974年6月始,余粮队和自足队停止调供小麦。
  1978年,根据有关粮食政策,在完成和超额完成粮食征购任务的前提下,确定口粮标准,对产量高、贡献大的队,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口粮标准,并于是年7月起,农业人口全部供应小麦。
  1980年,对粮田队的缺粮统销改为全部供应玉米。
  1985年,缺粮队口粮标准调至每人全年360斤。
  1993年4月1日,粮食敞开供应,粮农口粮充足,品种任选。

知识出处

大寺镇志

《大寺镇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文介绍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的情况,包含了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建置、户籍人口、农业、养殖业、林业、工业、商业等篇章信息,以及各篇章所包含的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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