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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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寺镇志》 图书
唯一号: 020620020230006686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粮油
分类号: F727.21
页数: 8
页码: 202-20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天津市西青区的大寺镇的商业的粮油,包括机构、粮食购销、油料油脂购销、饲料供应、仓储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大寺镇 商业 粮油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1953年10月始,境内粮油业务由供销社负责。1955年5月,西郊区成立粮食局,粮油购销改由粮食部门负责。同时建芦北口、大任庄2个粮店,并正式营业。1957年,增大寺、南里八口2个粮店,1962年撤销。
  1958年10月,粮食机构撤销,粮油业务由商业部门统一管理。
  1963年5月7日,成立芦北口、大任庄、青凝侯3个粮油购销管理站,隶属西郊区粮食局,分别负责境内3个公社的粮油购销业务。
  1966年,根据区粮食局关于购粮超过5华里的建正式粮店或恢复原来粮店的指示,恢复了大寺、南里八口2个粮店,并新建李庄子、青泊洼农场2个粮店。是年,境内共有粮店7个,干部、职工26人。
  1969年7月24日,粮商合并,成立大寺供给服务站,主任袁振玉。下辖6个粮店、1个煤场、1个收购站、13个门市部(含6个代销点),干部、职工99人,其中粮食部门25人。
  1971年3月,粮商分设,大寺粮库建成并正式对外办公。时境内各粮店及大寺粮库归属李七庄粮油管理站。
  1976年5月1日,大寺粮油管理站正式建立。下属单位有大寺粮库、大寺粮店、大任庄粮店。
  1979年9月1日,梨园头粮库与大寺粮库合并,以库代站,称梨园头粮库。
  1982年6月23日,恢复大寺粮油购销管理站。
  1995年,大寺粮站下辖大寺粮库、大寺粮店、大任庄粮店,干部职工25人。
  第二节 粮食购销
  一、粮食收购
  1、统购
  1953年10月1日,境内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户为单位,根据当年粮食产量,扣除三需(即口粮、种子、饲料粮),对余粮进行统购。具体办法是:(1)一般作物户,按其缴纳公粮后的存粮计算,每人每年平均450斤以上者为余粮户,国家统购余粮的90~95%。(2)稻田户每人每年留食用稻谷100斤和来年种子,其余全部统购。(3)麦田户每人每年留食用麦50斤和来年种子,其余全部统购。统购后食用不足部分由国家返销粗粮。
  1955年春,实行粮食三定政策(即定产、定购、定销)。粮食统购分夏、秋两季进行,全年统一结算余缺。并进一步明确统购标准:稻谷统购余粮的95%,杂粮统购余粮的85%。
  1956年8月21日,实行三定到社。
  1959年,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粮食余缺。
  1960年,境内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粮食大面积减产,各大队除留种子外,所产粮食全部由国家统购,口粮由国家按标准发证供应。
  1962年7月,将粮食三定改为购销包干。指标落实到队,并与粮食部门签订合同,以保证包购任务的完成。
  1966年至1970年,实行粮食征购一定2年。1972年改为一定5年。1976年以后,根据年景1年一定。1982年至1984年实行一定3年。1985年,改为合同定购,至1995年无变化。
  2、超购
  为更多地为国家提供商品粮,同时增加农民收入,自1965年12月1日起,对超产超购的粮食,每百斤贸易粮给予1.6元的加价奖励。是年,境内3个公社共出售超产粮134.6万斤。
  1966年,对超产超购的粮食,每百斤贸易粮中有50斤奖售化肥、50斤加价40%的现金。
  1969年,实行超产、超购、超奖政策,增产增购不超过40%。
  1971年1月起,实行超购粮按生产队交售粮食的平均单价给予20%的加价奖励。
  1972年3月开始,超购比例改为30%,并按统购价给予加价30%的奖励。
  1979年,粮食超购加价幅度提高到50%。
  1980年,对完成征购基数后的余粮超购40%。
  1984年,粮食收购实行“倒三七”比例价,超购加价随之取消。1985年5月10日,实行粮食合同定购,取消超购,至1995年无变化。
  3、换购
  1962年,实行以工业品换购粮食的办法。其标准是:每交售1元的粮食,换购价值0.8~1元的棉布或布头(任选1种,下同);价值1~1.5元的人棉绸或自行车内胎、纸烟;价值1.5~2元的针织品、食糖;价值2~3元的处理服装、处理针织品、皮衣、胶鞋、木材;价值4元的毛线、麻袋;价值5元的呢绒、毛毯等。是年,境内共换购粮食29.4万斤。
  1963年,除实行上述换购办法外,又增加了用化肥换购粮食的项目。其标准是:1斤化肥换购1斤大米。另外,每1000斤贸易粮再奖售棉布100尺、絮棉4斤、胶鞋10双、纸烟20合、化肥200斤。是年,境内共换购粮食29.3万斤。
  1964年,换购标准调整为每交售1000斤粮食奖布票78尺、奖售化肥490斤。不要布票或化肥的可以给予加价奖励。是年共换购粮食101.8万斤。1970年达到155万斤。
  4、定购
  1985年起,实行合同定购,即在每年春播前由各村与粮食部门签订定购合同,村再落实到户,各户完成定购以外的余粮可以自行出售。定购品种主要是稻谷、小麦和玉米。定购价格仍按“倒三七”比例收购。超过定购部分的按“倒三七”比例下浮10%予以收购。实行合同定购以后,对返销粮仍实行购销同价,按“倒三七”比例供应。
  1986年起,实行平价化肥、柴油、预购定金与合同定购的粮食三挂钩政策,是年完成合同定购任务156万斤,议购50万斤。
  二、粮食供应
  1、非农业人口
  1953年10月1日始,实行居民口粮计划供应。12月,发放粮食购买折,每人每月30斤。
  1955年11月1日,天津市首次推行以人定量,分工种评定口粮标准,分为4类33个等级。
  1956年11月,实行小麦粉搭配供应,按定量供应40%小麦粉,其余选购大米和其他杂粮。
  1957年6月,西郊区调整了居民粮食供应标准。12月,将供应小麦粉比例降至32%。
  1958年下半年开始,因大炼钢铁,劳动强度加大,境内非农业人口的定量平均调到每人每月31.1斤,同时在定量内供20%甘薯(4斤折1斤),直至1980年。
  1959年至1961年,境内节粮度荒,实行“低指标、瓜菜代”(代食品)。由于粮食短缺,副食品供应不足,不少人患浮肿、肝炎等症。为加强营养,1961年1月起对非农业人口在定量外,每人每月供黄豆0.5斤。从1959年至1961年,小麦粉配售比例经过多次调整,至1961年12月又恢复到40%。
  1963年,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定量水平调至27.9斤。是年7月,市粮食局又重新调整了粮食定量,分为5类32个等级。
  1964年5月,将原供应非农业人口的0.5斤黄豆纳入口粮定量,使各类人员普遍增加口粮0.5斤。
  1967年再次调整供应比例,小麦粉增至50%,大米20%,玉米30%。
  1969年以后,粮食定量每人每月均保持在30斤以上,但对儿童定量未做新的规定。
  1975年8月始,在定量内供10%高粱米,翌年取消。1977年,西郊区推广“旅大”经验,对定量标准再做调整,分为3等19级。1979年,小麦粉供应比例上调至55%。
  1990年,市粮食局又对定量标准做了调整。
  1993年4月1日,粮食放开,粮本、粮票废止,居民买粮任选任购,粮食充足。
  2、农业人口
  菜农 解放初期至60年代初,境内各村粮菜兼做,其口粮供应按粮农对待。
  1961年4月始,对菜农改为基本口粮加蔬菜奖售粮的供应办法,即基本口粮每人全年375斤,同时对上市蔬菜分品种、季节、月份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售粮。
  1962年起,改为按上市蔬菜价值,补助供应口粮,即除供基本口粮每人全年330斤外,再按上市蔬菜的金额按不同标准给予口粮补助。
  1963年开始,实行粮食购销包干,在基本口粮每人全年330斤的基础上,按菜农包干人口每人每月增补杂粮1.5斤。
  1964年,境内全年蔬菜上市2241万斤,拨奖售粮87339斤。
  1968年始,取消菜农奖售粮,对菜田队实行定产定销,基本口粮为每人全年360斤。
  1971年至1973年,又恢复了基本口粮加奖售粮的办法,即基本口粮为年人均360斤,上市蔬菜每万斤奖售粮食35斤,交售蔬菜金额每百元奖售粮食15斤。
  1974年4月始,对菜田队定产不定销,根据蔬菜任务完成情况评定口粮,最低保400斤,最高不超过465斤。另外,每人每月供大米2斤。自产小麦全年人均不足108斤的补到108斤。
  1979年7月1日起,菜农口粮上调到440斤,并再次实行基本口粮加菜补的办法,即基本口粮每人全年384斤,上市蔬菜每万斤补供粮食72斤,售菜金额每百元补供粮食25斤。1981年开始,菜田队由供原粮改为供应成品粮。
  1984年7月1日起,对菜农统销的口粮部分改为按贸易粮供45%小麦,大米2斤,其余供杂粮。8月起,改为贸易粮折成成品粮供应到户。
  1985年5月10日,取消上市蔬菜补助粮。菜农口粮仍为每人每年440斤,供应品种和价格不变。此办法一直延续到1993年粮食放开为止。
  粮农 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后,对粮农的粮食供应一直采取余购缺供的政策。
  1953年10月1日始,实行面粉分等计划供应。
  1954年1月1日始,境内农户每人每月供粮33.75斤。凭折购买,品种任选。1955年8月10日,实行粮食三定到户,定量调整为每人每月32斤,全年384斤,其中,稻农每人全年留食用稻谷100斤(折70斤),麦农留食用麦50斤,国家返销粗粮314斤。由于平均定量出现了余缺不衡现象,成人多的不够吃,够吃户也混水摸鱼,余缺一齐喊,造成粮食紧张。
  1957年初,区人民委员会在境内张道口乡推行分等定量办法,即在原每人全年384斤的基础上,由乡统一掌握调剂,按劳力强弱、年龄大小实行分等定量,是年张道口乡全年少销粮食1200斤。是年12月1日,对农村粮食供应实行分等定量,共6个等级。
  1958年10月1日,境内实行粮食供给制,按人发给伙食供应证,到食堂就餐。
  1960年,境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粮食紧张,开始实行“低指标,瓜菜代”。人均每月定量仅24.5斤。
  1961年11月,食堂全部解散,粮农口粮提高到27.5斤,全年330斤,其中稻农留食用稻由原100斤减少到50斤,其口粮不足部分由国家返销。
  1963年,实行粮食包干,本着多产多吃,少产少吃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余、缺粮队的划分标准,即每人全年口粮达到330斤的为余粮队;不足252斤的为缺粮队,由国家供到252斤。每月供应比例为面粉7斤、玉米12斤,其余供大麦和其它杂粮。
  1970年,实行第二个一定3年,将缺粮队的口粮标准调至每人全年324斤,余粮队调至384斤。
  1972年,稻改旱后,对粮农的粮食供应全部改为粗粮。
  1973年,按国家一定5年的口粮标准,又将余粮队的口粮下调至360斤,并在定量内调剂小麦30%。
  1974年6月始,余粮队和自足队停止调供小麦。
  1978年,根据有关粮食政策,在完成和超额完成粮食征购任务的前提下,确定口粮标准,对产量高、贡献大的队,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口粮标准,并于是年7月起,农业人口全部供应小麦。
  1980年,对粮田队的缺粮统销改为全部供应玉米。
  1985年,缺粮队口粮标准调至每人全年360斤。
  1993年4月1日,粮食敞开供应,粮农口粮充足,品种任选。
  第三节 油料油脂购销
  一、油料收购
  1953年10月始,油料收购与粮食计划收购同时进行,农户除留足种子、口油外,其余统购95%。
  1957年始,油料收购办法为农业社种植的花生,按产量每亩留种20斤,其余统购95%,芝麻每亩留种1〜2斤,棉籽每亩留种12斤,葵花籽每亩留种2〜3斤,蓖麻籽每亩留种2〜4斤,其余全部统购。
  1962年10月开始,实行交售油料奖售食油办法,具体标准是每交售10斤葵花籽,奖售食油1.2斤,交售10斤蓖麻籽,奖售食油2.4斤。
  1963年,为进一步调动农民种植油料作物的积极性,使国家收购更多的油料,提高了奖售标准,即每交售菌麻籽100斤,奖售食油30斤。
  1964年,交售油料除奖售食油外,还增加了奖售饼肥项目。
  1971年,再次调整奖售标准,即每交售100斤蓖麻籽,奖售食油25斤,每交售100斤葵花籽奖售食油10斤,同时规定,占用耕地种植的油料,国家在收购时不予奖售食油。
  1972年,境内共交售葵花籽1240斤,返饼肥249斤,棕栏仁饼4800斤。
  1975年,对油料、油脂购销政策又进行了调整,对境内粮田队农民不再供应口油,其自产油料折油每人全年在2斤以上的为余油队,国家收购95%。2斤以下的为缺油队,国家不供不购。
  1978年,国家提高了油料收购价格,所产油料,国家收购70%。
  1980年,再次提高了收购油料奖售食油标准,即每交售100斤蓖麻籽奖售食油40斤。
  1985年至今,对油料收购实行合同定购政策。
  二、口油供应
  1954年3月,境内开始实行食油计划供应,非农业每人每月8两(16两1市斤,下同);农业每人每月4两,春节、国庆节随非农业每人补供4两。品种有花生油和棉籽油。
  1957年7月1日,取消油折,改用油票。9月,西郊区对非农业人口中干部、职工家属的口油定量标准进行了调整,本着住市随市、住乡随乡的原则,一律改为每人每月4两。
  1959年,非农业每人每月供口油6两;农业每人每月3两。
  1960年,油料减产,食油趋紧,非农业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两改为3两;农业由3两改为2两。1961年9月,改为1.5两,1962年降至1两。
  1964年,非农业每人每月供口油4两。5月,农业人口的口油又升至每人每月3两(10两1市斤,下同),8月,增至4两。
  1965年,农业人口口油由4两降至1两。7月,非农业人口口油每人每月增至5两。至此,境内非农业人口的口油定量又恢复到1954年的供应水平,至1993年,食油敞开供应。
  1971年,农业人口口油由原每人每月1两增加到2两。
  1975年1月开始,对境内粮田队的农业人口不再按月供应口油,全年每人补助食油5两;菜农每人每月2两,1981年改为3两。至1993年,食油敞开供应。
  第四节 饲料供应
  一、定量供应
  1953年10月始,境内饲料供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定量标准,在自产粮中自留。
  1955年以后,由于加大了对稻农、麦农所产粮食的统购数量,其饲料不足部分由国家供应,标准为马每头每月180斤;骡150斤;驴、牛90斤;奶牛150斤。
  1957年,对猪饲料的供应,除杂粮外,还增加了酒糟、糠饼、麸皮等副产品。是年,境内4个乡(张道口、大任庄、大寺、芦北口)共养猪1699头,由区分配供应的猪料有酒糟106万斤、糠饼32万斤、杂粮6.8万斤、麸皮30.6万斤。
  1958年,猪饲料采取以农家饲料为主,商品饲料为辅的方针,每头猪平均每月供料52.5斤。是年,境内共分配饲料124.4万斤。
  1962年8月,实行生猪派购政策,由供销社同社员签订派购合同,全年分3期供料。是年,供应标准为:育肥猪每头每月15斤,种、母猪每头每月40~45斤。品种有麸皮、玉米、大麦、山芋等。大牲口骡、马每头每月75斤;驴、牛每头每月37.5斤。
  1965年,每头猪供稻谷副产品20斤。是年,境内共养猪3990头。供稻谷副产品7.9万斤。
  1966年,种猪每头每月供料42斤;母猪25斤。1974年9月,对供应标准作了调整,每只猪全年供料400斤。并按定产提取3%作为养猪料的补助粮,统购到社,统一掌管。
  1976年,分配赈灾补助饲料(红高粱)1.4万斤。
  1978年,境内养鸡业开始起步,是年区下拨专项育肥饲料粮35万斤,并制定了供料标准,每只半斤至1斤的小鸡补专项育肥料1斤;1~2斤成鸡每只补3斤;2斤以上的每只补5斤。此外,每交售鲜蛋1斤,供料4斤,补料2斤。
  1979年,增加了对鱼料的定量供应,即每交售100斤鲜鱼,供饲料粮15~30斤。1981年提高到每100斤鱼供料50~100斤。
  1982年,对养鸡专业户,每育成一只蛋鸡,国家可借供育雏周转粮13斤。是年,区拨育雏饲料周转粮1万斤。
  1985年,境内有养鸡专业户3户,区拨机动饲料粮6万斤。
  1987年,鸡饲料供应改为每交售鲜蛋1斤,供“三七”饲料3斤,议价饲料3斤。猪饲料供应标准调整为:每头130—180斤的瘦型猪全年供混合料500斤,181斤以上的供550斤;肥型猪每头130斤以上的,全年供料400斤,超过200斤的每月增供饲料4斤;对母猪则实行以仔养母的办法,每头仔猪,全年供料70斤,另外每头母猪全年补料800斤。
  1988年9月,育雏鸡饲料改为议价供应,每只供料15斤。
  1989年,境内供育雏饲料48万斤。
  1990年,全乡蛋鸡存栏5.4万只,供育雏饲料31.5万斤。
  1993年,粮食价格放开,饲料亦由定量供应改为敞开供应。
  二、自产提留
  1953年10月始,境内饲养的牲畜,按照饲养数量和规定标准,在自产粮中自留。
  1955年,对自留饲料标准作了调整,即个体农户的骡马每头全年留饲料粮720斤,驴牛每头360斤,猪每头120斤;农业社的骡马每头全年720~900斤,牛、驴每头360~450斤,猪每头120斤。此后,对牲畜的留料标准进行过多次调整。1983年,境内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取消了对猪只的留料供应标准。1985年,实行粮食合同定购,大牲畜的留料标准亦随之取消。是年起对商品畜禽饲料改为以产品换饲料的办法,直至1995年未做改动。
  三、奖售饲料
  1961年,对收购畜牧养殖产品,实行奖售饲料粮的办法。具体规定为对派购的蛋品每斤奖售饲料1斤、糖0.5斤,此外,每交售蛋品1斤奖饲料粮2斤、糖1斤;每交售毛重1斤的鸡奖售饲料粮2斤,每交售1头毛重120斤的猪奖售饲料粮60斤,每头毛重在120斤以上的,每多1斤,多奖饲料粮0.5斤。
  1962年,除奖售粮食外,还增加了糠饼、麸子等品种。
  1964年,对交售生猪的奖售办法调整为:每交1头130斤的猪奖饲料粮130斤。1965年,除奖售粮食外,还增加了棉布和工业品购买证。
  1974年开始,按定产(一定5年)提取3%作为养猪饲料的补助粮食,由公社统一掌管,合理使用。1976年改为奖励粮。
  1978年,大寺公社在津西寺字第5号文件中规定凡达到1人1猪户,年底交售50%(存栏50%),奖粮300斤;达到1人1.5头的户奖粮400斤,均从包产内3%饲料粮中提取。
  1985年5月10日起,取消了各种奖售粮。
  第五节 仓储
  清乾隆十八年(1753),直隶总督方观承奏建义仓,由民间捐谷,以备灾年之用。是年,天津县299村,每20里建1义仓,共建10仓,其中境内大任庄建义仓1座。
  民国年间,境内旱涝灾害不断,民间存粮甚少。
  解放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粮食产量逐年提高,储量也越来越大。50年代,粮食储备主要以国家代存为主,每逢夏秋收获季节将境内存粮运往市内各粮库。
  1965年开始,采取集体储备为主,国家代存为辅的方针。要求各生产队积极创造条件,自己储存,确有困难的生产队,仍可以委托国家代存。是年,各生产队都成立了储备粮管理委员会,设专职保管员1人,并制定了“集体储备粮使用范围”:一、用于补充灾欠年份社员口粮、种子、饲料的不足。二、解决个别社员生活暂时困难。三、其他特殊用粮。
  1969年,境内各生产队建仓面积达到760平方米,储粮80万斤。国家代存14.8万斤。
  1970年11月,大寺粮库正式动工兴建,占地面积32.4亩,建筑面积1692平方米。于翌年3月底投入使用,库容量为2700吨。
  1971年,大寺供给服务站在抓好夏、秋粮食入库的同时,积极协助各生产队做好粮食保管工作,组织各队粮食保管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了管理水平,做到了二勤(即勤测温、勤倒垛),三定(即定人员、定任务、定检查),六防(即防火、防盗、防霉、防鼠、防潮、防毒)。
  1979年4月,商业部频发《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和《储粮虫、霉、鼠、雀防治办法》的规定。区粮食局对粮库、粮店等部门分别制定了“四无”标准,每年检查验收1次。并开展了“四无”达标活动。
  1980年,大寺粮库、大任庄粮店达到“四无”标准。
  1983年,大寺粮站全站达标。是年,境内开始推行生产责任制,生产队储粮随之取消,改为各户自存。
  1995年,民间储粮达到1600万斤。大寺粮库存粮600万斤。

知识出处

大寺镇志

《大寺镇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文介绍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的情况,包含了序、凡例、概述、大事记、建置、户籍人口、农业、养殖业、林业、工业、商业等篇章信息,以及各篇章所包含的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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