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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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052002023000075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1
页码: 751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2年下半年,县法院开展司法改革,对“坐堂问案”的衙门作风进行整顿。1953年10月在基层始建巡回法庭。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施行,民事诉讼制度开始正规化,实行公开审判、巡回审判、陪审和代理等制度,严格遵守审级和管辖权限,办案实行会议制,院长、庭长审核把关,以保审判案件的质量。
关键词: 武清县 审判 民事审判

内容

1952年下半年,县法院开展司法改革,对“坐堂问案”的衙门作风进行整顿。1953年10月在基层始建巡回法庭。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施行,民事诉讼制度开始正规化,实行公开审判、巡回审判、陪审和代理等制度,严格遵守审级和管辖权限,办案实行会议制,院长、庭长审核把关,以保审判案件的质量。
  民事案件审理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16字方针,审理案件主要是调解和判决。
  民事案件中,有婚姻、损害赔偿、赡养、继承、房屋等各类案件,其中婚姻案最多,1950年贯彻《婚姻法》,婚姻案件增加,1951年底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73.8%,1952年婚姻案件366件,占当年民事案件的75.8%,1953年婚姻案件539件,占当年民事案件的64.1%。1952、1953两年婚姻案件最多。50年代中期婚姻纠纷案件大大减少,1955年250件比1954年的354件下降31.1%,1956年220件比1955年下降12%。1957年至1960年全县婚姻案只审结22件,1961至1964年,每年婚姻案在250至300件之间。“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案件较少,1970年最少只有27件,1973年恢复法院以后,至1979年婚姻案稳定在100至200件左右。1981至1985年共审理婚姻案1097件,其中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的609件占55%,1986至1990年共审理婚姻案2382件,占全部民事案件总数的42.8%,其中调解离婚的1061件占44.5%,调解不离的65件占2.7%,判决离婚的295件占12%,判决不离的226件占9.5%,撤诉728件占30.5%,移送的1件,裁定的3件,终结的3件。
  损害赔偿案 1966年以前,此类案件很少,其中有10年没有起诉,有8年共审理17件,最高的只有4件,最少的1件。“文化大革命”期间,特别是1973年法院恢复以前,虽损害案件较多,但当时法院民事审判几乎陷入停顿,很少处理此类案件,1967至1972年仅处理损害赔偿案件3件,1977至1982年间,县法院共审结损害赔偿案件925件,约是民事案件的13%,相当于1956至1965年10年总和的83倍,1986至1990年共审结691件,占民事案件的12.4%。
  赡养案件 1949至1985年共审理这类案件313件,1986年至1990年共审结573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0.3%,属上升趋势。
  房屋案件 在全县民事案件中,居第三位,土地改革运动时期,主要是一些主权不明或产权未明引起的纠纷,县法院按政策、法令审理了一批房屋纠纷案件。1953至1956年共处理77件,在1958年“大跃进”中,大批私人房屋被拆迁、“平调”侵占,1961年给予纠正后,仍有一部分房屋纠纷起诉到法院。1961至1965年共审理房屋纠纷案134件。“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全面落实房屋政策,当事人纷纷提起诉讼,房屋案急剧增加,1979至1985年县法院共审结房屋纠纷案205件,占37年审结数的35%。1986至1990年房屋纠纷案下降。
  继承案 1950至1985年审结继承案185件,其中1979至1985年县法院审结继承案91件,相当于37年总和的48%。1986至1990年共审结99件。
  1949至1990年共受理各种民事案件16398件,共审结16366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调解的10104件,占61.7%;判决的2661件,占16.3%,撤诉的3192件,占19.5%,移送72件占0.4%,裁定的77件占0.5%,终结2601件占1.6%。

知识出处

武清县志

《武清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以现在武清辖境为主,重点突出了建国后42年的史实,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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