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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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052002023000075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1
页码: 75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县知事监理刑事审判。1949年3月,建县人民法庭,由县长兼任庭长,设专职副庭长1人。1951年3月县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重点打击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
关键词: 武清县 审判 刑事审判

内容

民国时期,县知事监理刑事审判。1949年3月,建县人民法庭,由县长兼任庭长,设专职副庭长1人。1951年3月县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重点打击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县法院采取发动群众进行控诉、检举。审判时有预审和复审,集中力量打击那些罪大恶极、怙恶不悛,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历史和现行反革命分子。1951年3至4月全县共抓捕反革命罪犯854名,依法判处482名,其中死刑122名。到年底有230人判处死刑,其中反革命分子225名占98%以上。死缓11人,是判处刑事犯死刑最多的一年。
  1949至1953年,县法院(庭)受理并惩办了一批杀人、放火、投毒、强奸、抢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判处各类案件388件,依法惩办罪犯421人。
  1955年5月,开始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是年县法院判处反革命分子122人,其中死刑15名占12.3%,死缓5名占4.1%,无期徒刑12名占9.8%,有期徒刑90名占73.8%。镇反后反革命案件大幅度下降,1956年比1955年下降80%,1957年比1956年下降69%。
  60年代初,国民经济处于暂时困难时期,一些刑事犯罪分子乘机抬头,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破坏社会治安现行案件的通知》,1961年全县审结刑事案件184件,判决罪犯196人,其中有期徒刑123人,死刑3人。1962年审结刑事案件92件,判决刑事罪犯92人,其中有期徒刑83人,无期徒刑7人,死缓1人,死刑2人。
  “文化大革命”中,县法院遭到严重破坏,特别是1968至1973年,因极左路线的干扰,有的普通刑事案件当作反革命案件处理。
  1979年7月1日《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县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走上依法办案的轨道。1983年8月,县法院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与公、检、司等部门协作,集中打击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抢劫、流氓、拐卖人口等犯罪。1983至1985年“严打”中,1983年审理刑事案件311件,1984年241件,1985年116件。经过3年努力,刑事发案率下降,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明显好转。
  1986年以后,放火、抢劫、盗窃、敲炸勒索和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有所上升。1986年县法院审理刑事案件177件,1987年179件,1988年216件,1989年323件,1990年266件。5年共1030件,判处罪犯1300人,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
  1949至1990年,县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10343件,作有罪判决的各类刑事案8056件。其中反革命案1879件,占23.2%,其他刑事案6177件,占76.8%,包括杀人案463件、放火案47件、投毒案29件、强奸案1273件、流氓案225件、抢劫案111件、盗窃案1589件、贪污案241件、诈骗案148件、伤害案336件、交通肇事案163件、破坏电力案36件、其他1516件,共判处被告8729人,其中死刑340人,死缓的57人,无期103人,10年以上698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1710人,不满5年的3094人,拘役1034人,管制1229人,缓刑365人,免于刑事处分99人。另外,通过审理不构成犯罪的案件2978件,宣告无罪3115人。
  1978年后,破坏电力设备案件逐年上升,1987年2件,1988年3件,1989年16件、1990年15件,此类犯罪,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性极大,均本着“从重”原则予以处理。

知识出处

武清县志

《武清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以现在武清辖境为主,重点突出了建国后42年的史实,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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