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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章 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武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052002023000074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5
页码:
7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天津市的武清县志的政法的检察,包括机构设置、刑事检察、监所检察、法纪检察、经济检察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武清县
政法
检察
内容
第一节 机构设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12月,建立县人民检察署,没有分设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只设秘书1人。1952年设第一、二副检察长。
县人民检察署1955年10月改为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副检察长各1人,机构设置有刑事检察、自侦、一般监督组和秘书室。
1958年10月,安次、武清两县合并,称武清县人民检察院。是年底,公检法三机关合并,成立政法公安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人。政法公安部下设检察处,1名副部长兼处长,处设检察科。1959年6月,县政法公安部分开,恢复了武清县人民检察院建制,设检察长1人,1961年6月,安次、武清两县复原建制,增设1名副检察长。
1968年1月9日,公检法机关实行军管,建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清县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领导小组。1970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是年秋,县人民检察院被撤销。
1978年12月重建武清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1月1日开始办公。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机构设有刑事检察组,负责批捕、起诉,自侦组负责法纪、经济案件,办公室兼管信访、政工。是年12月批捕、起诉两科分立,增设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1980年建立武清县人民检察委员会,由5人组成。1982年11月增设监所检察科,是年底将原法纪、经济两科合并为经济检察科,增设信访组(隶属办公室)。1983年增设信访、政工科。1984年检察委员会由5人增至7人。1985年7月再建法纪科。是年11月在王庆坨、河西务、城关、崔黄口、大良新设5个驻乡检察组进行试点工作。至此,检察院有办公室、批捕、起诉、信访、监所检察、经济、政工、法纪7科1室。1987年1月,信访科改为控告申诉检察科。1990年底,全院共有干警107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4人,检察员31人,助理检察员38人,书记员26人,法警6人,巡视员1人。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5年2月,检察院试办批捕、侦查、起诉业务。1至5月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30件30人(其中反革命案犯12人,刑事犯18人),经审查决定批捕20件20人,不捕10件10人。
1956年1月,检察院开始受理公安侦察终结移送起诉案件。1至9月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350件,经审查批捕119件,不捕176件。受理公安机关侦察终结移送起诉案件94件,经审查决定起诉的75件75人,不予起诉的6件。
1957年检察院以“侦察监督、审判监督、一般监督”为工作重点,配合“社会主义教育”、“反右派”运动,打击地、富、反、坏、右的犯罪活动。
1958年实行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除负责自己本职工作外,还可代行其他“两长”职权的“一长代三长”制和公安局预审员、检察院检察员、法院审判员的“三员”制联合办案的作法,批捕、起诉、审判由三员共同研究,然后按照程序分办手续,进行处理。
1959年取消“一长代三长”和“三员”联合办案的作法。1月公、检、法三机关合并,组成“政法公安部”。在案件审理上,采取两审两报制,对三审两报的重大案件经检察科审理。是年6月根据中央关于“杀人捕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指示精神,全年共批捕各类罪犯63人(其中检察院自行侦察5人,公安报捕58人),比1958年逮捕犯人997人下降了93.7%,批捕准确率经三次复查达100%,起诉各类罪犯228人(反革命案件133人,刑事案件95人)比1958年起诉的953人下降76.1%。
1962年检察院坚持“少捕、少杀,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三少方针,刑事案件显著下降。1962至196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300人,经审查批捕210人,不捕53人,退回公安机关补查28人,公安机关撤回1人,积存8人。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检察工作停止。
1978年恢复检察院。1979年1月1日刑事检察科开始办公,办案中,坚持“个人办案,集体讨论,领导把关”制度,刑事案件的审批,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把住事实、证据、法律关,提高办案准确率。1979至1985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1452件,经审查核实,批捕1215件,不捕180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1人,公安机关主动撤回24人,积存10人,其他2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214件1605人,经审查起诉1089件1398人,免诉46件64人,不诉19件30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2件21人,公安机关撤回2件2人。在受理数中,报送市院审理9件17人,积存37件73人。其中1983年7月21日至1985年12月25日3年“严打”中,县检察院起诉、批捕情况如表:
1986年开始,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查或自行侦察,凡移送法院的案件,检察院均派人依法出庭支持公诉,实行对法院的审判监督。
1988年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自查325人次,与公安机关联查36人次,提审被告人354人次,重新调取证据680份,参加公安机关案件分析会3次,对重大案件交换意见5次。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4件4人,追加被告1人,追加罪名1人,更改罪名3件3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40余次。
1990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79件293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178件274人(含上年积存的),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数的90.3%,决定免予起诉的2件28人,占1.1%,不予起诉1件4人,占0.6%,积存14件23人。
第三节 监所检察
1956年建立监所监督制度。是年9月17日,检察院派出1名干部协助监所对监号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危险物品及凶器50多件,消除了隐患,及时对9名犯人和犯属申诉案件,协助有关部门作了适当处理。
1958年6月,对放回社会上管制、就医、监外执行、缓刑、假释5种110人进行全面检察。发现保外就医中2人仍有犯罪活动,及时作了起诉、加刑处理。
1979年3月起,会同公安机关对县看守所进行8次检查。发现在犯人管理、教育及生活管理中存在久押不决、以拘代侦、打骂体罚犯人等问题,并及时作了处理。纠正了“文化大革命”遗留下来“左”的倾向,配备专用医生和女管教人员,对在押未决犯进行彻底清理,仅两个月清理积累案52件,对该起诉判刑的及时起诉、交付法院判决;对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不诉,对确属冤、假、错案的立即平反。
1981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检察院结合本院实践经验,把有关的法律加以具体化,制定了监所检察制度。与看守所配合开展打击牢头狱霸活动。对公安人员刑讯逼供、体罚、打骂等违法现象,进行认真纠正,突出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全县范围内被判处缓刑、假释和刑满释放人员的表现及其活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发现问题及时作了处理。
1982年11月,建立监所检察科。检察院配合管教人员深入监号,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同时对全县放回社会改造的17名犯罪分子进行检查,并对受理的9件申诉案件进行复查,解决了监督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1983年监所检察实行驻所检察和巡回检察责任制。是年7月25日,结合集中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在在押犯中开展坦白检举活动,共接收在押犯检举揭发犯罪材料和案件线索381件,有力配合了“严打”斗争。
1986年检察院协助看守所管教人员,在犯人中召开打击盗窃犯罪揭发检举动员大会,组织犯人收听市、县关于打击盗窃犯罪宽严大会录音,并在看守所召开“宽严”宣判大会,有30名在押犯交代了余罪,收到揭发检举信178件,为深挖犯罪提供了线索。
1987至1990年在做好监所检察工作的同时,做好放回社会改造的“五种人”(即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改造工作,逐个回访考查,没有发现重新犯罪,收到较好的效果。
第四节 法纪检察
1979年12月,检察院增设法纪检察科,查处和纠正违法乱纪等行为。198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一年中走访全县33个公社机关、32个大队、县直20个局和27个局属单位,及时发现和纠正了非法搜查、拘禁等违法行为和乱扣乱罚问题10余起。1984年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检察院重点查处了违背中央文件精神的违法乱纪行为,对刁难专业户和打击勤劳致富农民的行为及时查清,按政策给予严肃处理。
1985年7月,为加强力量,再建法纪科,重点查处各级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玩忽职守、严重官僚主义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事故和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影响较大的法纪案件。
第五节 经济检察
1956年1月,检察院开始受理公安机关侦察经济移送起诉案件,以批审、起诉、侦察为中心,开展工作。1957年初,检察院配合“社会主义大教育”、“反右派”运动,开展打击粮食商贩的投机贩运活动。侦察逮捕破坏统购统销政策的粮贩子8人。1957年8月至翌年5月底,共处理投机倒把、贩运粮食犯1767人。其中检察院自侦的和公安局报捕的6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9人,不捕给予罚款的20人),补税的538人,罚款的161人,批评教育不给处分的999人。1956至1965年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512件,提起刑事诉讼的301件,不诉的175件,积存36件。
1982年12月将原法纪、经济两科合并为经济检察科。1983年检察院加强经济检查力量,改变以往坐等办案方法,实行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包受理调查、包立案侦查、包出庭支持公诉“四定三包”责任制,增强了责任感。1980至1985年共立案侦察各种经济犯罪案件83人,共批准逮捕经济犯罪分子33人,起诉57人,共追回脏款15.8万元,粮食8210斤和部分布料、衣物等。
1986年开始,检察院根据当前的形势和任务,对破坏改革开放、进行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进行打击。1988年7月27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检察院作为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冲破阻力,排除干扰,依法同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和党内的腐败现象作斗争。1990年共受理各种经济案件16件,立案侦查21件,侦查终结21件28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件10人,免予起诉13件16人,积存2件2人,挽回经济损失23.6万元,没收非法所得3.7万元。
知识出处
《武清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以现在武清辖境为主,重点突出了建国后42年的史实,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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