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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卷 政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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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0520020230000741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三卷 政法
分类号:
D926.11
页数:
18
页码:
737-75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天津市的武清县志的政法,包括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武清县
政法
内容
第一章公安
第一节 机构设置
一、民国前后公安机构
清光绪三十年,县建立巡警局。1911年仍沿袭旧机构。1928年改称警察局,并组建警察队。1935年裁局并入县政府为第六科。1936年6月复为警察局,设警官1人,巡官9人,长警18班,官夫役等共272人。下设8个分局,第一分局附属于城内总局,第二分局在河西务,第三分局在南蔡村,第四分局在崔黄口,第五分局在梅厂,第六分局在杨村,第七分局在黄花店,第八分局在王庆坨。第一分局设马圈派出所,第二分局设安平派出所。警察局设教练所、侦缉队。1937年“七七事变”后,县长周毓华率署离县,警察机关随即解散。是年秋,县知事王文琳重组日伪警察局。内设特务股、总务科、督察室。下设7个分局,8个派出所,官员长警178人。1938年5月,县警察局改为警务局,内设特务系、保安系、司法系、督察室,8个分所、9个派出所,另设侦缉队、警备队。1945年日本投降后,国民党政府警察建制基本沿袭旧制,警察人数和自卫团人数增加,达千人左右。1948年底瓦解。
二、民主政权的公安机构
1945年6月,解放区组建路南武清县公安局。翌年9月8日,路南武清县与天津县合并后,称津武县公安局,设局长、副局长及秘书各1人,8个区、两个镇均设公安员。1946年3月至1948年12月底,路北武清县组建公安局,设局长1人,14个区均设公安助理员。
1949年3月,撤销津武县,原路南武清辖区与路北武清县合并,建立武清县公安局,设局长、副局长各1人,15个区设公安助理员,并在城关、崔黄口、杨村分设派出所。1950年公安局扩充机构,设局长、副局长各1人,局内设治安、司法、侦缉股和看守所,在城关、王庆坨、杨村设派出所。是年9月,全县划为10个区,每区设公安员1人。翌年,局增设秘书室,组建了杨村机场派出所。1952年2月,局设政治指导员,并将原3个股称为一、二、三(即侦察、审讯、治安)股,有干警36人。是年12月,县区划由原来的10个区改为13个区,每区设公安员1人。1953年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根据上级整编规定,政治指导员改为协理员,区公安员改为公安特派员。秘书室改为秘书股,一股改为政保股,二股改为执行股,三股改为治安股。是年10月27日撤销城关派出所。1954年执行股改为预审股,杨村派出所撤销后,派驻两名公安特派员。1956年局增设经文保股。1957年干警增编到68人。
1958年10月,安次、武清合并,成立政法公安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人。下设办公室、公安处、司法处、检察处,并组建交通队。翌年6月,政法公安部机构撤销,公检法单独办公,公安局设局长、副局长各1人,全局干警125人。
1960年5月23日,恢复杨村派出所。翌年6月,安次、武清两县分置,全县27个公社,两个农场配备公安特派员。1963年撤销王庆坨派出所。翌年5月建河西务派出所。是年局增设教导员及教导办公室。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县公安局被强迫解体,公安干警被“办班”审查,大部分人下放到“五·七”干校或改行。1968年1月9日,县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清县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领导小组”,由军代表4人组成,工作人员44人。1970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领导小组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7人。1972年4月,建立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公安局纳入人民保卫部。
1973年3月10日,武清县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撤销,恢复公安局,公安干警陆续归队。由县革命委员会任命局长1人,副局长6人。局下设办公室、政保组、预审组、刑侦组、治安组、内保组、警卫组、交通队及城关、机场、杨村、王庆坨4个派出所。是年,县武装部民警中队改为公安局编制。1977年增建河西务、崔黄口、梅厂派出所,其他公社配备公安特派员。1980年公安局组织机构变更,改设局长1人,副局长3人,并将原设室、组改为科、队。是年底增建杨村营区派出所。1981年增设防火科。1982年6月5日,增建28个派出所,每所干警3至5人,同时撤销公安特派员。1983年1月,公安局防火科转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编制。年底,全局干警为300人。1985年局增设政委1人,设局长1人,副局长6人,全局干警435人。
1986年2月25日,增设法制科,是年4月1日建立户籍科,7日增设纪检科。1987年6月4日,恢复武清农场治安派出所。1988年2月5日,增设行政科。4月14日建立武清县公安局于庄水库治安派出所。7月30日建立武清县公安局港北森林公园治安派出所。1989年5月20日,增设经济民警。1990年5月2日,组建机要通讯科,5月5日武清交通队改称交通大队,刑警队改为刑警大队。至此,公安局下设办公室、政保科、预审科、刑警大队、治安科、内保科、警卫科、交通大队、法制科、户籍科、纪检科、行政科、机要通讯科、政工科、防火科、看守所和36个派出所。设局长、政委各1人,副局长3人,全局有干警532人。
第二节 治安
1945年6月,路南武清县公安局负责除奸和解放战争的地方保卫工作。翌年6月15日,路北武清县公安局长孙剑如在与国民党武清县自卫团总队的遭遇战中,受伤被俘,拒绝敌人的劝降,英勇就义。
1948年12月,全境解放,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清剿残匪,维持社会治安,保卫胜利果实。
解放初期,地方治安不稳定。残匪活动嚣张,地主反攻倒算,反动会道门造谣惑众,声称“坐天下”。1949年11月,公安局开始取缔会道门。1950年建立取缔会道门专门组织,在群众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群众的政治觉悟,团结道徒,动员受害道徒控诉道首罪行,揭发会道门组织的内幕,启发中、小道首坦白登记、自首悔过。先后几次统一行动,抓捕坚持反动立场的道首,依法处决一批罪大恶极的道首,对罪行较轻的道首进行整训、教育、改造。
1951年2月,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公安局投入镇压反革命运动。3月3日至4月20日两次集中统一行动,抓捕反革命分子854人,破获敌特隐蔽组织12起,治安案件657起。4月25日,在杨村、王庆坨、河西务等7处召开镇压反革命公判大会,处决反革命分子58人。1951至1953年共处决反革命分子225人,占总捕人数的18%,关押1029人,占总捕人数的82%,管制反革命分子1846人。
1953年初,镇反运动基本结束后,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执行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工作,全县普遍建立了群众性保卫委员会,到1953年5月,有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701个,主任847名,委员3486名,这些组织在维护社会秩序、执行镇反指示、巩固镇反成果方面都做了很多工作,起了很大作用。6月全县140个乡和29个街均建立了治保会,这些治保组织对全县的治安保卫工作做出了很大贡献。
1954年4月,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破获案件14起,发现破案线索8起,抓获犯罪分子10人,新管制道首5人,登记一般道首30人,缴获大量赃物,打击了犯罪分子的气焰,鼓舞了群众维护治安的热情。
1955年7月,开展内部肃反运动。是年8月,开展社会镇反运动,于9月20日采取统一行动,逮捕反革命和各种犯罪分子188人,到年底又逮捕反革命和各种犯罪分子175名,处决反革命分子16名,打击了敌人,保卫了社会主义革命的顺利进行。
1956年6月4日,全县开始按照《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四、五两条的规定,规划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县9868名地主、7820名富农、532名反革命分子,根据表现好坏,经过群众评议定为正式社员的14666名,定为候补社员的2583名,给予劳动管制和行政管制的971名,基本达到了正确处理,调动了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
1958年12月3日,县公安局破获一起“中国极进救国会”反革命组织,缴获“中国极进党誓词”、“秘密会议记录”、反动传单、标语底稿等40份,3名反革命分子就捕。
1959年4月14日,毛泽东主席视察豆张庄小麦,县公安局干警圆满完成保卫任务,受到河北省公安厅表彰。
1960年3月11日,县公安局在万庄公社破获反动会道门“亲民至善会”,缴获花名册、盘印、道训、道符、道像多种,《未来渡世语》105本,反动道首落网。
1962年12月18日,杨村一街反革命杀人犯赵宝义,手持斧头、菜刀连砍9人,死5人、重伤4人,公安人员赶到,开枪击伤捕获。赵犯于1963年2月20日处以极刑。是年4月,县公安局破获杨村国民党CC部反革命组织,案犯依法逮捕,缴获反动罪证一部。
1973年3月恢复公安局,负责社会治安工作,进行重大案件侦破,打击了不法分子。1976至1985年工作情况如下表:
其中,在1983年8月至1985年底开展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中,县公安局与检察院、法院密切配合,组织政法公安干警、民兵和治安积极分子千余名,共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702人,起诉685人。经过“严打”斗争,使一些“害群之马”受到应有的惩罚。
1986年4月,在反盗窃斗争中,破获各类刑事案件814起,其中重大刑事案件29起,缴获赃款及赃物折款计4.95万元。有132人投案自首,在开展“除六害”清理社会丑恶现象的专项斗争中,共查赌博和其他违法犯罪分子3597人,破获刑事案件59起。
1988年春节前后,开展了反赌博斗争,有265名赌博分子进行坦白登记。抓获126名顶风聚赌分子,根据线索抓获24个赌博团伙,查处16起盗窃案件。是年夏季,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治安专项活动,共抓获违法犯罪分子373人,摧毁各类违法团伙27个,破获刑事案件80起,打击了那些影响大、危害大、称霸一方、无人敢惹的流氓分子。
1989年春夏之交北京发生动乱和反革命暴乱期间,县公安局及时开展了内外结合的调研工作。发现天津师专杨村分校、武清县卫生学校大专班的学生成立“学生自治联合会”上街游行,在政府门前静坐,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疏导、劝阻工作,依法取缔一些非法组织。暴乱后,县公安局与市局有关单位配合,在河西务镇设卡口,组织80多名干警昼夜上岗值勤,盘查可疑人员。先后查获在北京参与砸烧军车、欧打武警战士潜逃的暴乱分子和“高自联”敢死队等一批人员。配合“双卫队”开展巡逻,护厂、护校、护村等活动。是年7月,县开展打击流窜犯斗争,仅12至15日,抓获违法犯罪分子37名,摧毁犯罪团伙4个,破获刑事案件20起,缴获凶器3件,赃物折款700余元。
是年11月至翌年2月,开展扫“六害”等专项斗争,共获取群众揭发检举线索43条,破获重大案件12起,查处治安案件101起,摧毁“六害”违法犯罪团伙64个,抓处486人,缴获一些淫秽录相带,画报、杂志20本,电视机、录相机各1台,赌具63付,赌资8887元,缴获赃款及赃物折款总计3.3万元。3月4日,县公安局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以打击盗窃、抢劫犯罪活动为重点的“双打”专项斗争,共获取各类揭发检举线索245条,抓获盗窃、抢劫等各类违法犯罪分子185人,摧毁各类违法犯罪团伙29个131人,破获刑事案件194起,查处治安案件48起,撵走无正当理由滞留县境人员4478人,缴获赃款及赃物折款总计51万元。
第三节 管理
一、户籍
户籍管理业务原由治安科负责。1986年4月1日,建立户籍科,统辖全县户籍管理和公安基础工作。
1987年根据《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管理补发暂住证》的通知精神,对居住在县内的暂住人口,普遍进行登记。3月底,全县共有暂住人口1972人,应发证1738人,已发证1439人,发证率为82.7%。9月12日,全县普遍实行了以家庭为单位领取居民户口本的户口登记制度,进行户口整顿。对漏报和计划外出生人口、未落常住户口等按有关规定和手续进行注册登记,对死亡、参军、逮捕未销户口的,均予注销户口。是年底完成暂住居民身份证的发证工作。
二、消防
明、清至民国初,境内无消防组织和设施。1940年始,在较大的村镇成立消防火会,为地方公益组织,遇有火情,鸣锣敲鼓为号,守望相救,不取报酬。
解放后,由治安股负责消防工作。1974年1月6日,县公安局在杨恒庄召开防火安全现场会。1978年市派消防二十中队驻县。1980年县公安局始设防火科,与消防二十中队共同负责全县的消防工作。翌年5月17日,县公安局召开防火工作会议,要求加强消防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发生。城、乡各单位仓库、场房均增设消防器具和义务消防人员。1983年1月,防火科6人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编制,负责全县消防管理工作。
1987年消防科贯彻三级防火制度,在各乡普遍设防火安全员,在较大企业中建立义务消防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减少了火灾事故的发生。
1989年,贯彻“以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加强全县专职、义务消防队建设,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作战能力,在一些重点单位和重要仓库,开展经常性的自查、联查、抽查活动。
1990年底,全县有6个专业消防队,配套消防车10辆,水泵120多台。义务消防队达2700多个,7万余人。各类专用灭火器20余种,万余件,有力地进行了消防工作。
三、监所
民国时期,监狱隶属警察局。解放后,监狱改为看守所。1949年底,看守所属县法庭管理,设所长1人。看守所对人犯进行思想教育、劳动改造,实行人道主义管理。1950年春,看守所从城关迁至杨村,借用十街民房为所址。是年6月,组织人犯开垦荒地50亩,建砖厂1座,另外做一些纺麻绳、糊纸盒副业,收入用于改善犯人生活。7月28日,县看守所成立了人犯卫生研究会。
1951年3月,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看守所关押犯人千余名。因看守所房间少,部分犯人羁押杨村九街、北章庙、公安局后院3处。1952年初,看守所移交公安局管理,设所长、会计、看守员。是年2月20日,看守所在押犯高振芝、王东领等企图组织暴动,当夜被看守员发现,未逞。
1958年10月,安次、武清合并,在押人犯增加。1959年春,在杨村北阁外(光明路北侧)建看守所1处,房屋58间(含监房40间)。
1978年以前,由于法制不健全,审理不及时,一度出现过人犯多年未决现象。1979年1月1日,颁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后,基本杜绝。
1980年看守所内新建房871.92平方米,增设行政拘留所。后几经修复,看守所建筑面积达3906平方米,有房96间,并建起伙房、卫生室、浴池,安装了电灯、电话、暖器,配备了照像设备、监测器等现代化看守设施。实行以法治监、文明治监,搞好狱政工作,促使人犯认罪服法,改恶从善。
看守所在人犯生活上,按规定口粮标准供应,保证吃熟食、喝开水,人犯患病,免费医治,对严重者,根据情况允许保外就医。
看守所注重对人犯采取“思想教育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利用开会、听广播、看报纸等方式有计划地对人犯进行形势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认错服法教育,开展揭发检举活动,帮助人犯解决思想问题,加速改造。定时参加在看守所院内的一些种植、手工劳动。由于监所设施完备,看管人员认真负责,人犯没有出现过事故和越狱现象。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设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12月,建立县人民检察署,没有分设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只设秘书1人。1952年设第一、二副检察长。
县人民检察署1955年10月改为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副检察长各1人,机构设置有刑事检察、自侦、一般监督组和秘书室。
1958年10月,安次、武清两县合并,称武清县人民检察院。是年底,公检法三机关合并,成立政法公安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人。政法公安部下设检察处,1名副部长兼处长,处设检察科。1959年6月,县政法公安部分开,恢复了武清县人民检察院建制,设检察长1人,1961年6月,安次、武清两县复原建制,增设1名副检察长。
1968年1月9日,公检法机关实行军管,建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清县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领导小组。1970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是年秋,县人民检察院被撤销。
1978年12月重建武清县人民检察院,1979年1月1日开始办公。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机构设有刑事检察组,负责批捕、起诉,自侦组负责法纪、经济案件,办公室兼管信访、政工。是年12月批捕、起诉两科分立,增设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1980年建立武清县人民检察委员会,由5人组成。1982年11月增设监所检察科,是年底将原法纪、经济两科合并为经济检察科,增设信访组(隶属办公室)。1983年增设信访、政工科。1984年检察委员会由5人增至7人。1985年7月再建法纪科。是年11月在王庆坨、河西务、城关、崔黄口、大良新设5个驻乡检察组进行试点工作。至此,检察院有办公室、批捕、起诉、信访、监所检察、经济、政工、法纪7科1室。1987年1月,信访科改为控告申诉检察科。1990年底,全院共有干警107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4人,检察员31人,助理检察员38人,书记员26人,法警6人,巡视员1人。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5年2月,检察院试办批捕、侦查、起诉业务。1至5月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30件30人(其中反革命案犯12人,刑事犯18人),经审查决定批捕20件20人,不捕10件10人。
1956年1月,检察院开始受理公安侦察终结移送起诉案件。1至9月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350件,经审查批捕119件,不捕176件。受理公安机关侦察终结移送起诉案件94件,经审查决定起诉的75件75人,不予起诉的6件。
1957年检察院以“侦察监督、审判监督、一般监督”为工作重点,配合“社会主义教育”、“反右派”运动,打击地、富、反、坏、右的犯罪活动。
1958年实行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除负责自己本职工作外,还可代行其他“两长”职权的“一长代三长”制和公安局预审员、检察院检察员、法院审判员的“三员”制联合办案的作法,批捕、起诉、审判由三员共同研究,然后按照程序分办手续,进行处理。
1959年取消“一长代三长”和“三员”联合办案的作法。1月公、检、法三机关合并,组成“政法公安部”。在案件审理上,采取两审两报制,对三审两报的重大案件经检察科审理。是年6月根据中央关于“杀人捕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指示精神,全年共批捕各类罪犯63人(其中检察院自行侦察5人,公安报捕58人),比1958年逮捕犯人997人下降了93.7%,批捕准确率经三次复查达100%,起诉各类罪犯228人(反革命案件133人,刑事案件95人)比1958年起诉的953人下降76.1%。
1962年检察院坚持“少捕、少杀,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三少方针,刑事案件显著下降。1962至196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300人,经审查批捕210人,不捕53人,退回公安机关补查28人,公安机关撤回1人,积存8人。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检察工作停止。
1978年恢复检察院。1979年1月1日刑事检察科开始办公,办案中,坚持“个人办案,集体讨论,领导把关”制度,刑事案件的审批,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把住事实、证据、法律关,提高办案准确率。1979至1985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1452件,经审查核实,批捕1215件,不捕180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1人,公安机关主动撤回24人,积存10人,其他2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214件1605人,经审查起诉1089件1398人,免诉46件64人,不诉19件30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2件21人,公安机关撤回2件2人。在受理数中,报送市院审理9件17人,积存37件73人。其中1983年7月21日至1985年12月25日3年“严打”中,县检察院起诉、批捕情况如表:
1986年开始,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查或自行侦察,凡移送法院的案件,检察院均派人依法出庭支持公诉,实行对法院的审判监督。
1988年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自查325人次,与公安机关联查36人次,提审被告人354人次,重新调取证据680份,参加公安机关案件分析会3次,对重大案件交换意见5次。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4件4人,追加被告1人,追加罪名1人,更改罪名3件3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40余次。
1990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79件293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178件274人(含上年积存的),占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数的90.3%,决定免予起诉的2件28人,占1.1%,不予起诉1件4人,占0.6%,积存14件23人。
第三节 监所检察
1956年建立监所监督制度。是年9月17日,检察院派出1名干部协助监所对监号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危险物品及凶器50多件,消除了隐患,及时对9名犯人和犯属申诉案件,协助有关部门作了适当处理。
1958年6月,对放回社会上管制、就医、监外执行、缓刑、假释5种110人进行全面检察。发现保外就医中2人仍有犯罪活动,及时作了起诉、加刑处理。
1979年3月起,会同公安机关对县看守所进行8次检查。发现在犯人管理、教育及生活管理中存在久押不决、以拘代侦、打骂体罚犯人等问题,并及时作了处理。纠正了“文化大革命”遗留下来“左”的倾向,配备专用医生和女管教人员,对在押未决犯进行彻底清理,仅两个月清理积累案52件,对该起诉判刑的及时起诉、交付法院判决;对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不诉,对确属冤、假、错案的立即平反。
1981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检察院结合本院实践经验,把有关的法律加以具体化,制定了监所检察制度。与看守所配合开展打击牢头狱霸活动。对公安人员刑讯逼供、体罚、打骂等违法现象,进行认真纠正,突出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全县范围内被判处缓刑、假释和刑满释放人员的表现及其活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发现问题及时作了处理。
1982年11月,建立监所检察科。检察院配合管教人员深入监号,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同时对全县放回社会改造的17名犯罪分子进行检查,并对受理的9件申诉案件进行复查,解决了监督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1983年监所检察实行驻所检察和巡回检察责任制。是年7月25日,结合集中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在在押犯中开展坦白检举活动,共接收在押犯检举揭发犯罪材料和案件线索381件,有力配合了“严打”斗争。
1986年检察院协助看守所管教人员,在犯人中召开打击盗窃犯罪揭发检举动员大会,组织犯人收听市、县关于打击盗窃犯罪宽严大会录音,并在看守所召开“宽严”宣判大会,有30名在押犯交代了余罪,收到揭发检举信178件,为深挖犯罪提供了线索。
1987至1990年在做好监所检察工作的同时,做好放回社会改造的“五种人”(即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改造工作,逐个回访考查,没有发现重新犯罪,收到较好的效果。
第四节 法纪检察
1979年12月,检察院增设法纪检察科,查处和纠正违法乱纪等行为。198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一年中走访全县33个公社机关、32个大队、县直20个局和27个局属单位,及时发现和纠正了非法搜查、拘禁等违法行为和乱扣乱罚问题10余起。1984年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检察院重点查处了违背中央文件精神的违法乱纪行为,对刁难专业户和打击勤劳致富农民的行为及时查清,按政策给予严肃处理。
1985年7月,为加强力量,再建法纪科,重点查处各级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玩忽职守、严重官僚主义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事故和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影响较大的法纪案件。
第五节 经济检察
1956年1月,检察院开始受理公安机关侦察经济移送起诉案件,以批审、起诉、侦察为中心,开展工作。1957年初,检察院配合“社会主义大教育”、“反右派”运动,开展打击粮食商贩的投机贩运活动。侦察逮捕破坏统购统销政策的粮贩子8人。1957年8月至翌年5月底,共处理投机倒把、贩运粮食犯1767人。其中检察院自侦的和公安局报捕的6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9人,不捕给予罚款的20人),补税的538人,罚款的161人,批评教育不给处分的999人。1956至1965年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512件,提起刑事诉讼的301件,不诉的175件,积存36件。
1982年12月将原法纪、经济两科合并为经济检察科。1983年检察院加强经济检查力量,改变以往坐等办案方法,实行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包受理调查、包立案侦查、包出庭支持公诉“四定三包”责任制,增强了责任感。1980至1985年共立案侦察各种经济犯罪案件83人,共批准逮捕经济犯罪分子33人,起诉57人,共追回脏款15.8万元,粮食8210斤和部分布料、衣物等。
1986年开始,检察院根据当前的形势和任务,对破坏改革开放、进行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进行打击。1988年7月27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检察院作为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冲破阻力,排除干扰,依法同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和党内的腐败现象作斗争。1990年共受理各种经济案件16件,立案侦查21件,侦查终结21件28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件10人,免予起诉13件16人,积存2件2人,挽回经济损失23.6万元,没收非法所得3.7万元。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设置
1945年4月路南武清县政府设司法科,设科长1人。1949年1月,建立临时人民法庭,设庭长1人。路北武清县政府于1947年4至12月设立司法处,处长由县长兼任,设审判官1人。1949年3月在城关重新组建武清人民法庭,由县长兼任庭长,设专职副庭长1人。是年底,法庭(包括看守所)有8名工作人员。1950年春,县人民法庭从城关迁至杨村,是年3月9日改称武清县人民法院,设院长1人。1953年10月建立了3个巡回法庭,即王庆坨法庭下设王庆坨、汊沽港、石各庄、黄花店、东马圈5个站,大良法庭下设大良、崔黄口、大碱厂3个站,城关法庭下设城关、河西务、牛镇、桐柏、太长亭、北旺、大孟庄7个站,每个巡回法庭设庭长1人,各配备1名书记员。1954年初,全院有干警16名。是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从此刑事和民事实行专人分管,始设审判委员会,由正、副院长及庭长十几人组成,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申诉需要再审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1957年初,始设秘书1人。1958年10月安次、武清合并,称武清县人民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2人,增设廊坊法庭(辖廊坊、万庄、大王务3个公社)和码头法庭(辖码头、葛渔城、得胜口3个公社)。1962至1965年底,全院有干警16名。1966年5月16日“文化大革命”开始,法院工作受冲击。1968年1月9日,对公检法机关实行了军管,建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领导小组,1970年3月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检法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1972年4月法院纳入县革委会人民保卫部,法院干部有的调出,有的去“五七干校”劳动,有的留在军管会,统一到县公安局院内办公。1973年1月,恢复法院,法院暂在看守所办公。是年底,法院下设办公室、接待室、刑庭、杨村法庭、王庆坨法庭、城关法庭、大良法庭共有干警24名。1974年增设梅厂法庭。1975年10月经县计委批准征地建院。1976年5月1日,法院从看守所迁移杨村镇新开西路64号(现雍阳西道)。1979年5月到翌年4月,先后增设南蔡村、河西务、崔黄口、大碱厂、黄花店5个基层法庭和民事法庭及司法科。1982年初,增设经济审判庭。1986年7月10日,增设信访申诉科、执行庭、徐官屯法庭、黄花店法庭和杨村镇法庭(同时撤销原杨村法庭),1988年1月26日,增设行政审判庭,是年9月12日增设东蒲洼法庭和白古屯法庭。1989年11月25日增设监察室。1990年12月6日增设下伍旗法庭。至此县人民法院下设办公室、监察室、人事科、信访申诉科、刑庭、民庭、经济庭、行政庭和执行庭9个室、庭、科和15个基层法庭。
第二节 刑事审判
民国时期,县知事监理刑事审判。1949年3月,建县人民法庭,由县长兼任庭长,设专职副庭长1人。1951年3月县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重点打击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县法院采取发动群众进行控诉、检举。审判时有预审和复审,集中力量打击那些罪大恶极、怙恶不悛,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历史和现行反革命分子。1951年3至4月全县共抓捕反革命罪犯854名,依法判处482名,其中死刑122名。到年底有230人判处死刑,其中反革命分子225名占98%以上。死缓11人,是判处刑事犯死刑最多的一年。
1949至1953年,县法院(庭)受理并惩办了一批杀人、放火、投毒、强奸、抢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判处各类案件388件,依法惩办罪犯421人。
1955年5月,开始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是年县法院判处反革命分子122人,其中死刑15名占12.3%,死缓5名占4.1%,无期徒刑12名占9.8%,有期徒刑90名占73.8%。镇反后反革命案件大幅度下降,1956年比1955年下降80%,1957年比1956年下降69%。
60年代初,国民经济处于暂时困难时期,一些刑事犯罪分子乘机抬头,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破坏社会治安现行案件的通知》,1961年全县审结刑事案件184件,判决罪犯196人,其中有期徒刑123人,死刑3人。1962年审结刑事案件92件,判决刑事罪犯92人,其中有期徒刑83人,无期徒刑7人,死缓1人,死刑2人。
“文化大革命”中,县法院遭到严重破坏,特别是1968至1973年,因极左路线的干扰,有的普通刑事案件当作反革命案件处理。
1979年7月1日《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县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走上依法办案的轨道。1983年8月,县法院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与公、检、司等部门协作,集中打击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抢劫、流氓、拐卖人口等犯罪。1983至1985年“严打”中,1983年审理刑事案件311件,1984年241件,1985年116件。经过3年努力,刑事发案率下降,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明显好转。
1986年以后,放火、抢劫、盗窃、敲炸勒索和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有所上升。1986年县法院审理刑事案件177件,1987年179件,1988年216件,1989年323件,1990年266件。5年共1030件,判处罪犯1300人,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
1949至1990年,县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10343件,作有罪判决的各类刑事案8056件。其中反革命案1879件,占23.2%,其他刑事案6177件,占76.8%,包括杀人案463件、放火案47件、投毒案29件、强奸案1273件、流氓案225件、抢劫案111件、盗窃案1589件、贪污案241件、诈骗案148件、伤害案336件、交通肇事案163件、破坏电力案36件、其他1516件,共判处被告8729人,其中死刑340人,死缓的57人,无期103人,10年以上698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1710人,不满5年的3094人,拘役1034人,管制1229人,缓刑365人,免于刑事处分99人。另外,通过审理不构成犯罪的案件2978件,宣告无罪3115人。
1978年后,破坏电力设备案件逐年上升,1987年2件,1988年3件,1989年16件、1990年15件,此类犯罪,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性极大,均本着“从重”原则予以处理。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52年下半年,县法院开展司法改革,对“坐堂问案”的衙门作风进行整顿。1953年10月在基层始建巡回法庭。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施行,民事诉讼制度开始正规化,实行公开审判、巡回审判、陪审和代理等制度,严格遵守审级和管辖权限,办案实行会议制,院长、庭长审核把关,以保审判案件的质量。
民事案件审理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16字方针,审理案件主要是调解和判决。
民事案件中,有婚姻、损害赔偿、赡养、继承、房屋等各类案件,其中婚姻案最多,1950年贯彻《婚姻法》,婚姻案件增加,1951年底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73.8%,1952年婚姻案件366件,占当年民事案件的75.8%,1953年婚姻案件539件,占当年民事案件的64.1%。1952、1953两年婚姻案件最多。50年代中期婚姻纠纷案件大大减少,1955年250件比1954年的354件下降31.1%,1956年220件比1955年下降12%。1957年至1960年全县婚姻案只审结22件,1961至1964年,每年婚姻案在250至300件之间。“文化大革命”期间,婚姻案件较少,1970年最少只有27件,1973年恢复法院以后,至1979年婚姻案稳定在100至200件左右。1981至1985年共审理婚姻案1097件,其中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的609件占55%,1986至1990年共审理婚姻案2382件,占全部民事案件总数的42.8%,其中调解离婚的1061件占44.5%,调解不离的65件占2.7%,判决离婚的295件占12%,判决不离的226件占9.5%,撤诉728件占30.5%,移送的1件,裁定的3件,终结的3件。
损害赔偿案 1966年以前,此类案件很少,其中有10年没有起诉,有8年共审理17件,最高的只有4件,最少的1件。“文化大革命”期间,特别是1973年法院恢复以前,虽损害案件较多,但当时法院民事审判几乎陷入停顿,很少处理此类案件,1967至1972年仅处理损害赔偿案件3件,1977至1982年间,县法院共审结损害赔偿案件925件,约是民事案件的13%,相当于1956至1965年10年总和的83倍,1986至1990年共审结691件,占民事案件的12.4%。
赡养案件 1949至1985年共审理这类案件313件,1986年至1990年共审结573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0.3%,属上升趋势。
房屋案件 在全县民事案件中,居第三位,土地改革运动时期,主要是一些主权不明或产权未明引起的纠纷,县法院按政策、法令审理了一批房屋纠纷案件。1953至1956年共处理77件,在1958年“大跃进”中,大批私人房屋被拆迁、“平调”侵占,1961年给予纠正后,仍有一部分房屋纠纷起诉到法院。1961至1965年共审理房屋纠纷案134件。“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全面落实房屋政策,当事人纷纷提起诉讼,房屋案急剧增加,1979至1985年县法院共审结房屋纠纷案205件,占37年审结数的35%。1986至1990年房屋纠纷案下降。
继承案 1950至1985年审结继承案185件,其中1979至1985年县法院审结继承案91件,相当于37年总和的48%。1986至1990年共审结99件。
1949至1990年共受理各种民事案件16398件,共审结16366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调解的10104件,占61.7%;判决的2661件,占16.3%,撤诉的3192件,占19.5%,移送72件占0.4%,裁定的77件占0.5%,终结2601件占1.6%。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2年以前,经济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审理。1982年初增设经济审判庭。1982年4月至1990年底,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203件,已审结1027件,其中购销合同437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8件,加工承揽合同244件,货物运输合同2件,财产租赁合同19件,借款合同22件,财产保险合同2件,科技协作合同14件,农村承包合同73件,企业内部承包合同34件,其他162件。未结176件(其中有购销合同83件,建设承包合同6件,加工承揽合同26件,财产租赁合同1件,农村承包合同8件,企业内部承包合同9件,其他43件)。诉讼标的总金额2114.8万元。
在已审结的1027件经济纠纷案件中,调解的698件占62.1%,判决的207件占20.2%,撤诉149件占14.5%,移送有关单位30件占2.9%,终结3件占0.3%。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8年1月26日,县人民法院始设行政审判庭。县法院1988年1月至1990年12月底,共受理行政案26件,已审结21件。其中治安行政处罚案15件,土地行政处罚5件,林业行政处罚1件。在审结的15件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维持公安局“二裁”9件,终止2件,撤诉4件。在已审结的5件土地行政处罚案件中,有维持的2件,撤销1件,裁定驳回1件,撤诉1件。
第六节 案件复查
由于“文化大革命”中“左”的路线干扰,办案中出现冤、假、错案。县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1979年3月开始组织力量,进行4次案件复查工作。1979年底以前复查1128件,1980年1月至1983年8月复查30件,1983年9月至1986年底复查33件,1987年初至1990年底复查104件。复查各类刑事申诉案件1295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34件,普通刑事案件1061件。通过复查后,在234件反革命申诉案件中,全部纠正的130件,部分纠正的44件,免于刑事处分的1件,维持原判的59件。在1061件普通刑事案件中,全部纠正的93件,部分纠正的102件,免于刑事处分的5件,维持原判的861件。在88件民事申诉案件中,通过复查改判的20件,维持的67件,撤销1件。为体现党的政策,1980至1982年4月,天津市财政局先后5次拨款2万元,对冤、假、错案中的92人家属予以补助。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设置
1980年10月建立司法局,下设办公室、宣教科、业务科(现基层工作管理科)、法律顾问处。1982年8月增设公证处,9月各公社配齐司法助理员。1985年起陆续在杨村、南蔡村、北蔡村、徐官屯、东蒲洼、黄庄、梅厂、聂庄子、大黄堡、上马台、大碱厂、崔黄口、大良、下伍旗、河北屯、大孟庄、大沙河、东马圈、石各庄、陈嘴、汊沽港、下朱庄22个乡镇,以司法局助理员为骨干,吸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水平的同志,建立法律服务所。1988年5月增设政工科。1989年3月增设第二律师事务所为科级办事机构。1990年司法行政人员由建局初期的7人发展到110人。
第二节 法制宣传
1980至1984年配合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利用板报、广播、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开展宣传活动。1985年8月21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以《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经济合同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基本内容的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组成16人的普法讲师团,给村街、工厂、机关、学校培训普法宣传员5308人。先后发售普法教材13万套,辅导材料3.5万份,举办法制学习班246期,为干部、群众讲法制课901次,利用有线广播举办法制讲座135期,播出稿件12055件,开辟、制做板报2223块,专栏1240个,宣传厨窗330个,定期刊载展出普法内容。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到城关、南蔡村、东马圈、王庆坨、崔黄口、河西务、杨村、黄花店、梅厂、大良等较大集镇,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每年达十几次。1989年4月止,在全县53.3万人的普法对象中,接受普法教育的有52.7万人,普及率达98%,合格率为100%,超过中央和市里规定的指标。
1989年6月26日,县人大常委会九届十九次会议批准《依法治县规划》,是年8月3日,县召开依法治县动员大会。会上,县长梁文忠作《依法治县报告》,司法局根据《依法治县报告》内容,制定计划,实施落实。
1990年5月23日,在天津市第四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上,大黄堡乡四高庄村普法宣传员毛松林被评为全国普法工作先进个人,大王古庄乡、城关镇、石各庄乡砖厂、广播局、供电局、县普法办公室、崔黄口镇修家庄村、大王古庄初级中学、杨村第四小学为市级普法工作先进单位,有15名同志被评为市级普法工作先进个人。
第三节 公证
1982年8月1日,县司法局内设公证处,有公证员8人,1990年有公证员12人。其中三级公证员4人,四级公证员3人,公证助理2人,行政人员3人。建处以来,以经济合同公证为主,陆续增加了继承权、财产赠与、财产分割、收养、身份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证业务。公证项目达37项,8年累计办证10340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8329件,占办证总数的81%,涉及合同标的4.6亿元。
1985年开始,公证处到乡村巡回办理公证。1990年止,累计就地办证4256件,占办证总数的31%,同时,注意发挥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作用。仅1989年各法律服务所共协办公证341件,对推进农村法制建设,发展公证事业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四节 律师
1980年12月建立法律顾问处,有律师8人,隶属县司法局并接受其监督。1990年增加到15人,其中三级律师4人,四级律师6人,律师助理3人,行政人员2人。从1981年建法律顾问处,到1985年底办理各类刑事辩护案件213件,民事代理60件,代书958份,接待来信来访3640次,设常年法律顾问点19家,为本县经济和各项工作服务。1986年9月始行“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管理体制改革。1988年1月实行律师业务责任制,到年底,业务收费达10.5万元。1989年县法律顾问处被59个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聘为法律顾问,办理刑事辩护和民事代理案件253件,解答法律咨询1037人次,代书437份,1年的业务量相当于建处初期5年的总和,比全面开展业务的1984年增长2.5倍。1989年3月成立了以兼职律师为主的第二律师事务所,并对外全面开展业务。
第五节 民事调解
县民事调解原由人民法院调解科负责。1980年10月改由县司法局业务科(现基层工作管理科)接受民事调解工作。1982年陆续在各乡镇配备了司法助理员,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并按照“组织、工作、制度、报酬”四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各村、街和50人以上的工厂、学校、商店、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调解委员会,1990年又按居住区域推行了“十户一调解员”制度,形成了三级调解网络。全县各类调解组织已达941个,调解员3548人。1982至1990年共调解处理民间纠纷4万余件,调解成功率为86.3%。1988至1990年上半年,在两年半的时间里,防止矛盾激化727起,防止非正常死亡63人。
知识出处
《武清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以现在武清辖境为主,重点突出了建国后42年的史实,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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