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退休 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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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052002023000069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退休 离休
分类号: F241.34
页数: 3
页码: 710-7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根据1958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退休的条件包括男工人、职员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0年;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职员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等。在1958年至1965年的"暂时困难"时期,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和压缩非农业人口,县内设立了压缩非农业人口办公室,并有大量的人员退休或下放。
关键词: 武清县 退休 劳动制度

内容

一、退休
  按照195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①男工人、职员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0年的;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职员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的;②……有损身体健康工种的工人、职员、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又符合第一条的;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工人、职员……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④专职从事革命工作20年的工作人员,身体不能继续工作自愿退休,符合条件之一者,应办理退休手续。是时,县内无符合条件者。
  三年“暂时困难”时期,根据国家“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和“精简职工压缩非农业人口”的指示精神,县内建立了“压缩非农业人口办公室”。到1962年底共办理退职下放人员1219人,干部427人,其它省市精简压缩回县的职工、干部12048人,总计13694人。此项工作前后持续4年时间,到1965年6月结束。
  “文化大革命”期间,退休中断。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③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丧失工作能力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应办理退休手续。干部退休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或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条件之一者,应办理退休手续。
  二、离休
  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对丧失工作能力,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应职务以上的干部;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的职务的干部;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1980年10月,本县第一批18名老干部办理了离职休养的手续,至1990年又先后为已退休而符合离休条件的284名老干部办理了离职休养手续。是年,本县共有离职休养干部679人。离休后,受地师级待遇的老干部有:单博文、彭康、巨增、胡杰。
  三、管理
  1.机构 为便于管理,使离职休养的老干部各得其所,安度晚年,1978年在县委组织部设立老干部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
  1983年9月,根据中共天津市委的指示精神,建立县老干部局,下设办公室、政工科、服务科,编制11人。县社、粮食、卫生、水利4局建立了老干部科,同时各乡、镇和其它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5人,兼职55人。
  1989年县建立退休干部领导小组,邵久武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人事室负责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各乡、镇均有基层领导和管人事的干部主抓这项工作。
  老干部局主要管好离职休养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按照正常手续接收本县籍在外地工作的老干部回原籍的安置。
  2.活动 1985年县城东环路侧建成“老干部活动中心”,有平房16间,建筑面积431平方米。设有阅览室、书法室、游艺室、健身室、录像室。县直各局及各乡、镇有25处建立了老干部活动室。
  平时注意组织离、退休老干部参加多种多样文体活动,如象棋、围棋、麻将、扑克、长跑、钓鱼、篮球等。对离、退休老干部的住房、就医、日常生活、平时学习、阅读文件、子女就业均有具体安排和规定。1985年为庆祝抗日战争胜利40周年,组织40名老干部合唱团,登台演唱。是年,还组织老年人迪斯科训练班。1986年在县城和各乡、镇,先后建立16个离退休干部党小组和10个党支部,各乡、镇建立34个老干部学习站,每月上站学习1次,县里重要会议都请离退休老干部参加。1986年在为老干部服务方面,县老干部局被市委评为先进集体。
  1990年以来,县老干部局对29名在外省市工作,离休后回原籍的老干部均妥善地给予安置。
  3.经费 职工的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从1987年4月开始,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从1990年7月开始,劳动合同制工人从签定劳动合同开始缴纳养老基金。
  干部离、退休费用原来由行政开支的仍由县财政拨付,原由企事业开支的由企事业单位拨付,原由集体开支的由集体单位拨付。从1990年始,退休干部按每人每年100元提取经费,其中20%上交县政府人事室统一安排使用,80%由本单位自行安排。离休干部每人每年按500元由本单位支付,其中35%返原单位自行安排,65%由老干部局统一安排使用。

知识出处

武清县志

《武清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以现在武清辖境为主,重点突出了建国后42年的史实,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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