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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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0520020230000587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7
页码: 527-533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武清县物价管理的相关内容,包括物价管理的体制、市场价格和监督检查。在管理体制方面,武清县建立了健全的物价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确保物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市场价格方面,武清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调控市场价格、防止价格垄断等,以保障市场价格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在监督检查方面,武清县加强了对物价行为的监督,建立了严格的检查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这些措施,武清县物价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 武清县 经济管理 物价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管理体制
  民国年间,县内没有专门管理物价的机构。1918年县商会联合会成立后,曾配合政府平抑物价,收效甚微。1942年日伪县政府设立经济警察,并派选10名警士分赴各区配合县物资统制委员会扼制物价,无济于事。1947年政府行政科内,设办事员管理检查物价,然物价仍居高不下。
  解放初,物价工作由县工商科负责。其间,在国营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行政部门密切配合下,对私营和集市贸易中的物价实行限制、监督政策,打击不法分子,以稳定物价,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1957年7月1日,县、乡自上而下分别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1959年5月,县人民委员会制定《市场物价分级管理和工作制度的规定(草案)》,明确物价“调价、定价、管理”的界限和任务。是年,又制定《地方工业主要产品生产定额、耗料及价格方案》,对220种产品定了价(此方案在1966、1973、1981年又做调整补充,增加加工服务等项目,定价产品扩大到866种)。1964年根据上级“支援农业,降低成本”的要求,对172种地方工业品出厂价下调19%,256个修配加工项目收费标准下调14%。同时调整了各企业物价管理机构,充实了工作人员。
  “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乏力。1967年12月,物价工作划属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财贸组。1968年9月,又划属计统局。1974年11月,计统局改为计划委员会后,物价工作由计划委员会的1名干部兼管。
  1978年后,县执行“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大的商品价格,一定要管住管好;小的商品要放权要搞活”的物价管理方针。1980年11月,成立县物价委员会。1984年4月,设物价检查所。是年5月,物价委员会改称物价局,下设物价管理科、检查科(所)、收费管理科(翌年9月改为调研科)和办公室。各乡镇设专兼职物价员,县供销合作社设立物价科。全县物价管理人员达253名。物价部门制定了商品价格登记、检查、调价、审定和明码标价等管理制度。1988年4月撤销调研科。
  第二节 市场价格
  明嘉靖三十三年,春夏荒歉,六月芦沟水溃,秋禾尽没,米价十倍。崇祯十三年大饥,斗米千钱。清康熙三十二年,米价腾贵。
  民国期间,1935年前,实行银本位币制,价格基本平稳。1935年11月4日,民国政府放弃银本位,实行不兑现法币制后,物价飞涨。其后十多年间,境内战事频仍,天灾连年,又遭日本侵略者掠夺,造成农村经济凋零,物资奇缺,加之法币、中联钞、金圆券收兑、贬值,流通使用混乱,币值面额及发行量剧增等原因,致使物价逐年暴涨。以玉米为例,1948年10月,每市斤玉米价格高达186万元(法币)。
  解放初,人民政府积极组织物资调配,加强市场管理,有效地抑制了物价波动。1953年至1954年,粮食、油料、棉花先后实行了统购统销。1953年至1957年期间,地区差率缩小到12%以下,批零差率掌握在12—17%之间,私营纯利率控制在5—7%。为缩小工农业商品比价,先后提高粮食收购价20%左右,芝麻29%,生猪20%。棉纱、棉布、搪瓷、铝制品、西药等售价降低7—10%。
  1959年至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物资短缺,集贸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猪肉11元/市斤,玉米1.80元/市斤、白菜0.4元/市斤,1只2斤多的活鸡,最高售价25元。人民政府为了回笼货币,平衡供需,在保证生活必需品凭票证按平价定量供应的基础上,对自行车、手表、酒糖等部分消费品,实行国营高价政策。同时,先后对58种粮食收购价亦分别提高20%左右,芝麻、花生等6种油料和生猪、鲜蛋的收购价分别提高19%、17%和31%。对5种油脂售价提高14.8%。1962年撤销25种商品的票证,集市价格回落50—60%。1964年高价商品退出统销范围,集市贸易价格大幅度下降,每斤猪肉1元左右,羊肉7角左右,玉米3角,大部分商品价格接近1958年以前的水平。1966年再次调整79个粮食品种的购销价格。除面粉的购价和销价分别降低6%和0.5%外,其它品种均提价,幅度在2.6—34.5%。为了支援农业生产,1971年对37种化肥、农药和4类71种石油产品降了价。1973年,鉴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对11种36个规格的地方手工业产品平均提价10.6%。1975年,本着利于生产、商品流转、工业品下乡,适当缩小了各商品的地区差价。
  1978年后,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对物价再次进行了调整:提高肉类、鲜蛋、水产品、果类、蔬菜等副食品购销及以其为原料的产品的零售价,提高粮、棉、油的收购价和粮油议购议销价。城镇非农业居民定量供应的粮油售价不变。提高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烟、酒、棉布等商品价格;降低生产成本下降的化纤纺织品、手表、电视机、胶鞋等商品价格。为了搞活流通,促进小商品生产和经营,对天津市于1982年、1983年两批放开的511种小商品和127种社会集团购买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协商定价。从1985年5月10日起,取消粮食、油料统购政策,改为合同定购,对农村销售,实行购销同价。放开副食品价格,进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
  1986年8月,放开服装加工收费标准。1987年后,再度提高粮食、棉花、油料的收购价格和部分工业消费品、主要副食品及食盐、绵白糖、煤炭等商品的价格。
  1987年7月,粮食、油料收购价分别提高6%左右和15—25%。1989年5月,粮食收购价又提高2—29%。1990年皮辊棉(327)每百公斤收购价由472.84元调为600元。
  1988年6月,彩色电视机实行浮动价格,47厘米彩色电视机(天津产)每台售价1300—1800元。1989年2月,彩色电视机加收特别消费税400—600元,国产化基金300元。1990年3月,降低特别消费税。
  1988年4月,主要副食品(猪、牛、羊肉、鸡蛋、糖等)提价40%左右。
  1989年11月,工业用煤平均每吨提价60元左右,机关团体用煤平均每吨提价20元左右。1990年10月,民用煤提价,机制煤球每吨25元调至45元;蜂窝煤每吨36元调至58元。机关团体用煤平均每吨又提高27.70元。
  1989年11月,提高食盐价格,原盐每公斤由0.27元调至0.44元。翌年11月,绵白糖提价,零售价每公斤由2.44元调至3.48元。
  第三节 监督检查
  解放初,县政府工商科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违反国家物价政策的商贩。1952年河西务粮商“巨源号”垄断粮食市场,采取低价收购、高价出售的不法手段,牟取暴利,为稳定粮价,对此予以严惩。除将所购粮食全部按牌价收售并追补税款外,还罚款1300万元(旧人民币)。1953年县供销合作社物价科建立后,对本县系统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商品价格实施监督和检查。1964年12月,人民政府对全县工业、交通、商业、医疗等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开展大审价。通过审价,纠正400余种商品价格差错。
  “文化大革命”期间,集贸市场一度关闭,黑市高价交易屡禁不止,然一经查获,或没收或按牌价收售。
  1980年4月,为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县政府组织物价检查团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物价大检查。此后,每年重大节日(春节、元旦、五一节、国庆节等)县政府都组织物价检查团,对物价进行全面检查。1984年县物价检查所建立后,加强了平时的物价检查。对严重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1980年至1985年没收违纪非法收入16.28万元,罚款1.57万元。1986年至1990年,共检查21256户,查处违法案件700余件,总计没收43.60万元,罚款3.87万元,退还用户9.54万元。

知识出处

武清县志

《武清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以现在武清辖境为主,重点突出了建国后42年的史实,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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