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经济监督检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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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0520020230000579
颗粒名称: 第六节 经济监督检查
分类号: F203.9
页数: 2
页码: 523-524
摘要: 本节内容介绍武清县在民国时期,食盐由官方销售,私商设分销处向天津盐务局包销代销,私人贩卖被禁止。此外,禁止使用金圆券及“洋”毛巾、“洋”香皂等物品,违者将受到处罚。
关键词: 武清县 工商行政管理 经济监督

内容

民国期间,食盐官卖,由私商设分销处向天津盐务局包销代营,禁止私贩;用盐碱土熬制小盐亦不准出售。1948年10月31日,津武县政府明令,禁止解放区粮棉走私,禁止使用金圆券及“洋”毛巾、“洋”香皂等,违者予以缉卡,对“洋”布征收25%入口税。
  解放后,工商监督工作,仍然长期限于对农贸市场各类经济活动中的违法事件,进行监查处理。1958年在处理1767名贩运粮食、薯类、油料、废钢铁、青麻、肥田粉、肉、蛋等物资的投机倒把、违法分子的同时,对全县商业、手工业开展反对投机违法、提高服务质量活动。翌年,针对部分公社违反物资、物价政策与外地自订副业产品销售合同一事,由县物价委员会、检察院、财政局及本村组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组”进行查处。1963年在各集镇的集市管理委员会监督下,年初4个月即查处了获利在4千元、万元以上案件40余起。对千元以上的,处以60—80%罚款;500元以下的,追补偷漏税款。
  1984年后,工商监督工作开始深入到社会大市场中。是年,对全县3900户国营、合营的乡镇集体企业和9800户个体、合作经营者进行清理检查,处理违法违章经营案862件。其中立案235件,总额33.3万元。结案192件,收缴赃物(实物折款)16.2万元。案件涉及151人,其中判刑17人,受其它处罚的68人。同时,在农贸市场处理违章违法1741件,对其中18件立案全部结案。1985年始,由监督转向主动检查,制止6个单位、11件较大案件的发生,防止违法金额900多万元。到1990年底,共查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贸市场违章违法经营2489件,全部结案。罚没金额19万元,罚没粮食10万余斤,帮助追回货款1.2万余元。

知识出处

武清县志

《武清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以现在武清辖境为主,重点突出了建国后42年的史实,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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