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市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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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052002023000057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集市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2
页码: 517-518
摘要: 本节内容主要概述了武清县市场管理和交易管理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 武清县 工商行政管理 集市管理

内容

一、市场管理
  解放前,历代政权对集市管理缺乏利民措施,官商勾结,囤积居奇,致使物价涨落靡常。
  解放后,为了制止物价波动,县政府积极组织调入大量生活、生产物资投放市场。1949年9月,县工商科成立后,同各乡镇相继建立的物资交流委员会一起,加强市场贸易管理,查禁私营违法活动。翌年初,在各集市上设立由政府工商行政部门主持的粮棉市场,并通过国营商业和农村供销社适时购销、吞吐,平抑物价,稳定行情,解决农民的泄余补缺问题,安定群众生活。1953年11月,取缔粮棉市场,实行统购统销。1954年对生猪、席、麻等大宗农副产品,由供销社代为收购;羊毛、鸡蛋、花生等主要物资,本着先公后私的原则,由国营公司、供销社、私营三方按国家牌价在集市联合收购,严禁私人在集外自购,更不准贩运出境。是年5月,各集镇先后建立工商委员会,设市场、物价、物资等组,综合管理市场,督查违法贸易。是年后,农副产品、手工业产品的派购、统一收购的范围不断扩大,上市的品种、数量逐渐减少,农村集市日趋萧条。1958年在人民公社一体化管理下,物资统由国营商业部门大购大销,集市贸易自行停顿。1959年9月后,县内实行“大集体、小自由”,开放被限制品种,促进集市的恢复和发展。1961年初,集市全部恢复,设市场管理委员会16处,由202名人员组成,并提出“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稍严一点”的管理办法。除粮、棉、油料和毛巾、香烟等工业品外,准许其他农副土特产品在完成交售任务后,持商业部门证明,自由交易。社员出售自行车凭完税证;卖家具、估衣,持生产队证明。外地区或本地非农业人员到集市购买物品,需有本单位证明或工作证。市场物价按国家牌价,上浮5—10%。1963年,为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严禁私人经营一、二类物资,严禁棉布、土线、土布、烤烟上市;严禁转手倒卖和长途贩运;严禁倒卖票证;粮食、油料、麻、生猪,在完成统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文化大革命”中,集市贸易再度受到限制。
  1978年12月,建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内设市场组,下设杨村、王庆坨等12个工商管理所,集市贸易首次归口管理。翌年10月,境内14个传统集市全部开放。到1985年,除一、二类重要物资外,凡完成国家任务后的农副产品、工业消费品和国家计划没有规定的商品,均可经营。对来料加工、出摊设点、流动服务、承包、长途贩运、合伙经营及农民进城、入集开店设坊,都不加以限制。集市贸易空前活跃,1985年最高日流量达36万人次。为使货畅其流,全县各集市设立咨询处,提供县内外市场行情、供求变化等经济信息。在查处违法经营的同时,开展“十佳”经营活动,是年,评出“文明经营”个体户997户,占总数的8%。
  1986年后,强化规范管理,采取“三亮”(亮照经营、明码标价、佩戴胸章)、“三白”(饮食业着白衣、白帽、白手套)等系列措施,推进文明市场建设。1990年杨村、城关、河西务评为县最佳市场。与此同时,重点解决了杨村、城关、河西务和崔黄口集镇的马路市场。
  二、交易管理
  解放前,集市斗、秤、大、小牙行4个税种。官方投标征税由私人招标承包负责交纳税款。市场交易由牙行充当经纪人。量1石粮由买方交铜元20枚;骡、马、鸡、猪按价值的十分之三抽费,牙行可上下渔利。故每当投标时期,招标者斗殴讼争不绝。
  解放初,在县工商科的管理教育下,原有牙行人员基本改掉了营私舞弊、欺行霸市、吃“好汉子股”的恶习,协助群众正常交易。1954年针对农民完成征购后的余粮出路问题,在各区政府所在地建立了粮食交易所,为国家办理粮食收购工作。1959年开始恢复集市贸易的同时,各市场管理委员会共设置91名物资交易员,按价格政策代理买卖双方办理成交手续。1960年2月,县内第一次制定市场管理收费标准:牲畜,由交易税提成5%;家禽、家畜、鲜蛋、水产品、烟、自行车、旧物一律按成交额的1%征收;蔬菜、干鲜果品、木材石料、草编、竹编按成交额1.5%征收;柴草等笨重低值物资按成交额2%收纳;粮食市场在开放期间一直以1%征收卖方管理费。1963年为了限制投机倒把,平稳物价,县商业部门在各集镇成立交易所,实行有领导的自由议价。1978年以后,集市贸易日益繁荣,各工商所分别雇用人数不等的帮集员,逢集到市,临时服务,帮助成交,收取交易费。1979年4月,粮食成交改按0.5%征收买卖双方管理费。1980年变更收费标准:卖方纳税起征点为5元;大牧畜、粮食、油料按.1%;其他商品按交易额的2%收取交易费。经批准进入市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属商业、饮食业者,收取销售额的2%;属手工业、修配业者,按每摊位固定日征收0.1元。社队办饮食、修配、服务业,每摊位日定额征收0.5元。为解决乱收费问题,从1984年2月11日起,暂定私营每1米长度内为1摊位,日收费提到0.3元,对销售额大的,也可按销售额的1%收取。
  1988年调整摊位收费标准,规定每1摊位百货日收费0.6元,蔬菜0.3—0.5元。

知识出处

武清县志

《武清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以现在武清辖境为主,重点突出了建国后42年的史实,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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