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卷 经济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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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0520020230000560
颗粒名称: 第十五卷 经济管理
分类号: F123
页数: 30
页码: 505-534
摘要: 本卷内容记述了武清县的经济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计划管理、统计管理、物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和物价管理。这些管理措施在推动武清县的经济发展和提升管理效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 武清县 经济管理 国民经济

内容

第一章 计划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解放前,本县经济是以私有制为基础进行个体生产和流通,市场供需依价值规律自行运行。
  解放初,县人民政府在创建国营经济的同时,扶助个体农民发展农业,对手工业、私营工商业采取限制、鼓励、指导方针,使其在国家经济计划范围内经营。1952年粮食播种首次列入计划。1953年县政府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对国营企业和基本建设下达指令性计划。并利用经济手段,将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引入计划经济。1954年11月,县设计划委员会(其后几次分合易名)。国民经济计划初以农业为主。1958年中央采取“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计划管理体制,强调计划的集中统一。是年,县地方工业实行计划生产。1968年又将劳动工资、物资供应、基本建设纳入指令性计划。1984年实行计划体制改革,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减少了指令性计划,增加了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1986年乡镇企业和利用外资纳入计划管理。至此,基本形成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
  第二节 计划编制与执行
  一、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检查
  1952年县政府首次下达1953年国民经济计划,但计划内容只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和粮食总产量。是年因沥涝,实际仅分别完成计划的95.2%和48.3%。
  1954年后逐年下达国民经济年度计划。初期,计划以农业为主,粮食作物指标编制到品种,油料、林木、骡、马、牛、驴及生猪也下达计划指标。1958年以支农产品和地方五小工业为主的地方工业开始起步。此后,国民经济年度计划增加工业生产内容。1984年后,计划内容又增加财政收入、社会商品零售额、农副产品收购、货运量、货运周转量。至1990年,国民经济年度计划的编制已包括农业、工业、运输、商业、财政、外贸出口、基本建设、计划生育8个方面计57项指标。
  为了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和为下一年度计划的编制提供依据,1958年起,每年对计划执行情况检查一次。1958年至1969年,检查内容主要是工农业生产。1970年后,每年检查两次,内容是工农业生产、商业、交通运输,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县。1985年开始,每年检查3次(上半年、第三季度、年终各1次)。1989年起,又增检1次(第一、二、三季度和年终各1次)。针对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年终将执行情况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二、中长期计划的编制与执行
  为使县国民经济和社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1965年编制了《武清县1966至1970年农业计划》(第三个五年计划农业规划草案),1970年编制《第四个五年计划》,1975年编制《武清县1976至1985年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第三个五年计划农业规划因受极左思潮的影响,规划指标脱离客观实际,粮食、棉花、油料、生猪仅分别完成计划的43.7%、41.3%、31.5%、17.2%。
  1978年后,国民经济发展较快。为加强宏观指导,使全县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编制了《武清县1978至1985年农业发展规划》。1980年编制了《第六个五年计划》,计划国民生产总值和工农业总产值年分别递增22.4%、22%。1986年编制《第七个五年计划》,主要指标国民生产总值和工农业总产值年分别递增12.4%和8.1%。其间,主要指标均超额完成。1985年国民生产总值达5.8亿、工农业生产总值达10.6亿。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逾16.8亿元,工农业总产值41.8亿元。“六五”和“七五”期间,固定资产投资近3亿元,重点放在农田水利、城镇、公共设施建设,同时亦兼顾县工业发展。保障了小于庄水库、县医院、县化肥厂改造工程、县体育馆、双万吨饲料厂、棉织广、泗村店副食品基地以及居民住宅等项目。是年,编制《武清县十五年(1986—2000年)科技发展规划》。1987年12月,编制《武清县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设想》。到2000年,国民生产总值达到60亿元,平均年递增16.3%;社会总产值达到140亿元,平均年递增16.5%;工农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平均年递增16.2%;财政收入达到4亿元,平均年递增14.6%;粮食总产值12亿元,平均年递增3.8%。
  第二章 统计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解放初,县人民政府尚未建立专门统计机构。统计工作由政府秘书室、建设科、农业科、教育科、民政科等有关科室兼管。
  1952年12月,县政府设统计科,编制5人。1953年1月,根据政务院《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全县13个区公所配备了专职统计员,明确了县统计科为全县统计工作的领导机关,具体负责县财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社会情况等基本统计工作。1954年3月,区公所取消专职统计员,统计工作改由区长、秘书兼管。1958年公社及管区设专职统计员,生产大队由会计兼管统计工作。县直企事业单位和县办大厂配专职统计员。1959年后,公社及管区取消专职统计员。1961年安次、武清分设后,武清县人委统计科定编7人。1962年4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发《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县级统计机构的任务是:对县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资料整理和实行统计监督。1967年12月,县革命委员会设立计划统计组。1968年9月,计划统计组又改为计划统计局革命领导小组。1973年6月,撤销计划统计局革命领导小组,建立县计划委员会,下设统计组负责统计工作。是年8月,武清县划属天津市,统计组始向天津市统计局报表。1980年统计组由计划委员会析出,建立县政府统计科,人员6名。负责全县国民经济主要指标的收集、整理及主要职能部门的统计管理。1984年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变革,全面反应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准确掌握农村经济结构变化以及农民收入水平,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等项专业统计范围均扩展到农村个体,并增加农村社会总产值、农村工农业总产值、农村国民收入等综合情况统计指标。是年10月,建立县城乡抽样调查队(1987年改为县农村抽样调查队,编制7人)。1985年3月,统计科定编15人。是年11月,各乡镇配1名专职综合统计员(农业户口)。1988年11月,县政府统计科改为统计局。是年12月,招收38名全民合同制工人(农转非)担任乡镇综合统计员,取代农业户口专职综合统计员。1990年底,统计局有行政编制20人,事业编10人(农村抽样调查队)。全县统计系统有14人取得统计大专以上学历,200人获得统计专业单科结业证书。全县基本形成了完整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二节 统计专业
  一、农业统计
  解放初,仅个别区乡有村数、人口、土地、牲畜、农作物产量、植树、水利工程等基本情况报表。1953年后,以区乡为基层单位,以农业社为重点进行统计。主要内容有农业生产组织、户数、人口、劳动力、耕地面积、播种面积、受灾面积、农作物产量、农业社收益分配、林牧渔业生产及多种经营。1958年增加农具、电力机械、农田水利、农业总产量、农业总产值、水生植物面积与产量、副业生产及公社福利事业等。1961年增加农村电业、拖拉机及机引农具、农副业机械、土特产品播种面积与产量、农作物病虫害报表。1963年后,减少统计内容,压缩报表及统计指标。1966年后,在保留1961年统计内容的基础上,又增加机井建设统计。1970年恢复农业总产值统计。
  1981年增加农业生产责任制、农户建房统计,到1990年统计报表达29种,主要有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机械拥有量、主要农业机械所有制分组、农业机械化项目水平、农业电器化、水利化、化肥化、耕地面积、播种面积、自然灾害、产量、农产品出口总值、林牧渔生产情况、农业净产值等。
  二、工业统计
  1949年仅有私营工业厂家、手工业户数、从业人数、资金统计内容。1952年重点统计国营工业,内容有企业概况、产品、产量、产值、设备、职工人数、工资、福利。1958年增加机械制造、社办工业等内容。1961年统计按县办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分组,主要内容有企业概况、总产值、净产值、支农产品产值、主要产品产量及生产能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动力设备等。1966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报表,增加主要财政指标内容。1977年至1990年,统计内容主要有工业总产值、主要工业产品产量、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净产值、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工业企业劳动生产率和动力设备等。
  三、商业统计
  1949年仅有私人商业户数、人数、资金统计。1953年主要统计商业、饮食服务业基本情况和社会商品零售额及农产品采购量。1955年增加社会商品购买力统计。1958年增加商业部门商品购销存总值、商业和饮食服务业机构及社办商业统计。1959年增加商业部门商品加工年报。1965始只保留社会商品零售额1种报表。1973年恢复商业部门商品购销存总值。1974年恢复社会商品购买力年报。1977年至1990年,主要统计社会商品零售额、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商业商品购销存数量、农产品收购量、社会商品购买力,以及商业和饮食服务业机构、人员、经营网点等基本情况。
  四、物资统计
  1954年开始进行物资统计,内容仅工业企业基本建设单位。1957年统计中断。1958年增加主要原材料消费、生产用物资、机电等产品供应情况及人民公社主要物资消费与库存等统计内容。1960年增加基本建设用物资购、销、存。1963年增加基本建设用钢材、木材、水泥消耗和主要物资地区拨入情况报表。1965年后,仅统计生产和基本建设用主要物资收支与库存。1966年后,对人民公社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部分年度)。1974年增加主要物资使用方向统计。1977年后,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用于生产、基本建设的物资消耗与库存进行统计。1979年后,增加物资消费与库存总值。1980年后,生产用主要物资按行业统计到集体所有制单位。
  五、劳动工资统计
  1956年开始进行劳动工资统计,范围仅限于国营商业、文化教育保险、银行及手工业。1957年始,统计范围扩大为工业、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基本建设、交通邮电、商业、物资、文教卫生、银行、保险、市政及服务业、国家机关及党政社团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数。1959年增加社办企业劳动者人数与工资。1966年后,统计范围未变,但压缩了统计指标。1977年至1990年,重点统计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就业情况、职工工资构成、劳保福利费用构成(含离退休、退职职工)以及部分行业职工文化程度、奖金、津贴、工龄、计划外用工等。
  六、基本建设统计
  1955年开始进行基本建设统计,主要有国家投资情况、房屋建筑面积等。1958年增加人民公社基本建设投资统计。此后统计指标时有增减。1977年至1985年,对地震灾害及重建情况也进行统计。1990年统计内容主要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财务拨款、100万元以上新开工及竣工项目、各计划渠道投资完成情况、重点技术改造投资完成情况、更新改造完成情况、全民单位零星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构成等。
  七、文教卫生统计
  1949年仅进行中小学教育和农民业余教育统计。1955年教育增加师范、半工半读、职工业余教育及幼儿园等内容;卫生只统计个体开业。1958年主要增加除四害、讲卫生及广播设备发展、体育、文物、出版、科学技术情况。此后,统计指标时有变化。1990年统计内容有文化、教育、广播、体育、卫生、计划生育等。
  八、交通邮电统计
  1949年至1976年,统计时有间断。交通统计内容主要有机构组织、运输设施、运输能力、客货运输量;邮电主要有机构组织、邮电设备、邮电业务开展等。1977年至1990年,连续统计的内容有交通方面的公路桥梁、机动车辆、公路运输货运量、周转量;邮电方面有电话网路和主要机械设备、邮电业务量等。
  九、物价统计
  1978年开始物价统计,主要有商品价格及物价指数。1980年增加农产品与工业产品单项比价。1987年增加蔬菜零售价格指数。1989年增加全社会综合价格及国营综合价格计算。1990年,统计内容有日用品价格、零售物价指数、主要农产品收购价、农产品与工业产品单项比价、蔬菜零售价格指数、全社会综合价格及国营综合价格计算等。
  第三节 统计服务
  解放初,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即纳入国家计划管理轨道。1952年县统计部门在健全统计制度的同时,大力开展指标建设,并于是年搜集和整理了1950年至1951年县基本情况统计资料,为编制1953年至1957年县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提供了依据。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为正确引导私营商业走上合作道路,1954年进行了私营商业基本情况调查。1958年,为了解农民家庭实际水平,对常庄6户、安子上10户农家进行家庭收支综合调查。1961年为分析农业发展水平、速度以及工农业比重和大农业内部结构,增加了农产总值年报。1964年、1965年在3个村进行夏、秋粮食产量实割实测抽样调查。与此同时,整理、汇编各年度国民经济发展统计资料,补齐因区划变更而缺口的资料,对个别指标口径不一和计算方法混乱进行甄别、调整。认真地核实、修订大跃进中不实数据,基本满足了各级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需要。1975年在挖掘、整理、补充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编写出1949—1973年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文化大革命”中资料之不足,并为检查第四个五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编制第五个五年计划提供了依据。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决策的需要,大力开展统计调查,1980年进行能源和城镇住宅普查。1984年始增加农村社会经济调查,主要内容有乡村财务收支情况、现价农村社会总产值、农村经济收入分配、农村固定资产结构、工副业生产、乡镇经济情况、农村经济联合体、国民收入,开展国民生产总值调查、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1986年在完成国家点农村住户(120户)抽样调查的同时,又自行增加11个乡550户,1988年又扩大到34个乡镇1700户,统计指标也由1985年的300个增至1989年的809个。1987年进行百分之一人口抽样调查和投入产出调查。1988年进行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房屋普查、残疾人调查和体育设施调查。
  在开展统计调查的同时,着力开展统计分析。1985年撰写统计分析21篇。1987年后,每年达近百篇,扭转了被动服务的局面。
  第三章 物资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解放前,物资均由私人经营。解放后,物资购销逐步纳入国家计划经济轨道。1952年生铁、钢材、木材、煤炭、水泥等主要物资由中央统一调配。1956年手工业所需钢铁采取就地取材,计划供应。是年,县供销合作社建立木材公司,经营国家统配(国家统一调配)木材。1956年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县计划委员会负责钢材、木材、煤炭、化肥、农具、机械电力等物资的平衡与指标分配,商业部门经营。1957年县工业、手工业企业所需钢铁,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废钢铁上缴任务后,县计划委员会方可依各单位生产任务定额供应,木材优先供应渔业、防汛、水利、民用和手工业,适当照顾工业,基本建设用材一般不予供应。1959年凡属国家统管物资(中央、省、市、专区统一管理物资)由县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和调配,商业局负责向指定部门订货,并按县计划委员会的分配计划组织供应,非统管物资由用材单位到市场自行采购,同时亦可向商业部门申报计划,由商业部门供应。1960年县人民委员会建立物资供应科,国家统配物资由物资供应科经营。1962年撤县人民委员会物资供应科,建立县物资局。1963年国家统配部管物资(钢材、木材、变压器、电动机、高压线、动力线等)由县计划委员会统一平衡,归口供应;纳入国家计划生产和维修的县直全民所有制工业或集体所有制手工业所需原材料以及列入县计划中型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工程所需物资,由县计划委员会分配指标,物资部门直接供应;生产大队、生产队自办的手工业和自建的小型排灌及零星维修所需物资,由基层供销合作社供应;国防系统所需钢材、木材、水泥等物资县不予供应。是年,市场用煤由国营商业统一经营,供销合作社煤炭业务移交国营商业。1975年统配物资归口供应又调整为:市管以上工业产品所需材料由市归口局分配;农田水利建设所需材料和主要机械电力设备,县计划委员会将指标下达到水利、电业有关部门;基本建设所需材料由县计划委员会统筹安排,且要专项专用;市场民用木材、水泥、红砖等物资,县计划委员会将指标直接分配到各公社及有关生产单位。
  1979年始,物资供销由单一计划调配管理体制转变为以计划调配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营体制。是年后,除物资部门外,物资需求较大的乡、镇、局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亦相继办起计划外物资经销机构。1981年物资部门开始购销计划外物资,至1990年,仅物资部门就设有木材、金属、化轻、机电、建材、物资经销服务6个公司,并在全国20个省市建立了120个货源基地。
  第二节 统管物资购销
  1953年供应农业木材1163立方米。1956年供应农业木材2920立方米。1958年供应农业钢材36吨、木材7837立方米、水泥203吨。1960年供应农业钢材4吨、木材2118立方米、水泥354吨。1965年供应钢材348.5吨、生铁115吨、木材1864立方米、水泥3015吨。1977年供应工业钢材1240吨、木材290立方米,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钢材215吨、木材500立方米、水泥4100吨,农业拖拉机1228台、机电2780台/25457.54千瓦,变压器195台/210304千伏安、裸铝线64.5吨。1978年供应乡镇工业计划内钢材120吨、木材532立方米、焦炭97吨,计划外及来料加工等途径供应钢材1736吨、木材532立方米、焦炭17332吨。
  80年代以来,物资购销量增大。1981年至1985年,工业供销公司售出钢材14266吨、生铁2191吨、焦炭1777吨、木材18669立方米,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售出钢材2840吨。1986年至1990年,工业供销公司售出钢材17837吨、生铁8298吨,乡镇企业供销部门售出钢材64199吨。
  1981年物资部门购进计划外钢材902吨、水泥676吨,分别占当年购进量的24.17%和5.48%。1985年物资部门购进计划外钢材2337吨、木材12082立方米、水泥5554吨,分别占当年购进量的21.37%、62.80%、31.76%。1990年物资部门销售额达1.3亿元。
  第三节 仓储
  50年代,木材公司置木材露天存放场地2400平方米。1960年国家统配物资归口物资部门经营后,物资部门始建仓储设施。1963年建库房700平方米,当时物资随进随销。库存量小,钢材、机电、建材等物资混放,专业性不强,年储量不足500吨。1970年至1975年,累计建成存放机电、化工、轻工产品和部分建材产品的仓库8座,建筑面积达2400平方米,实现了各专业产品的单独存放。1974年在杨村镇南京津公路东侧建成存放粗砂、渣石、片石、白灰等物资的砂石库,占地20亩,并置20吨地中衡1个。1977年至1979年,在砂石库南先后建水泥库和玻璃库,建筑面积共计1200平方米,增置30吨地中衡1个。并于东马圈、曹子里、崔黄口设立建筑材料供应站,计有露天货场1200平方米。
  80年代以来,仓储能力增加,经营计划外物资的供销部门多辟有露天货场和规模不等的简易库房。1981年金属材料公司建地中衡1个。至1990年,仅物资部门就有露天货场12万平方米、库房12幢(占地3600平方米),可存放木材1万立方米,钢材、化工原料、机电产品等物资11万吨,存储能力达12吨/平方米。
  第四节 物资回收
  解放前,县内就有走街串街小贩收购生铁、麻绳、麻袋、杂骨、破碎玻璃以及有色金属等物资。
  1954年县供销合作社建立工业原料废品采购站,各基层供销合作社采购站也增加废旧物资收购业务,主要品种有废钢铁、有色金属、旧硬币、旧鞋破布、古棉等,是年收购值近10万元。1977年收购品种达40余种,年收购值为143万元。1990年收购品种增至60余种,年收购值达385万元。这些废旧物资主要销往县内外的工业企业和乡镇企业。
  第四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1940年日伪县政府设立工商实业股。1946年路北武清县政府设立工商科。1947年7月,路南津武县政府设工商管理局。工商科和工商管理局主要负责缉私禁运,推行晋察冀、冀热辽等解放区货币,查禁国民党统治区的金圆券及管理私营工商企业。
  1949年3月,武清县政府设工商管理局,负责银行、税务、贸易货栈的管理和打击吸毒。是年10月,工商管理局改为工商科,编制5人,行使工商企业发照(营业执照),查禁私营企业违法活动,劳动就业登记和参与集贸市场管理职能。1957年7月1日,建立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编制2人,隶属县政府财贸办公室。1959年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在12个集镇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市场关闭,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职能终止。1968年物价工作划属县革命委员会财贸组,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随之更名为县市场管理委员会,隶属于县财税局,负责全县集贸市场的管理。1972年市场管理委员会又划属商业局,12个集镇管理委员会改建为市场管理所。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集贸市场管理和企业、商贩的营业执照发放。
  1978年12月14日,市场管理委员会从县商业局析出,改建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69人,局机关设办公室、市场组和行政组,下设杨村、王庆坨、城关、崔黄口、东马圈、大良、河西务、河北屯、梅厂、黄花店、南蔡村、大碱厂12个工商行政管理所。1990年局机关设办公室、人事科、市场科、合同科、企业管理科、个体经济管理科、经济监督检查科、商标广告科、政工科、法制科以及工会、检查中队、消费者协会、劳动者协会,增设汊沽港、徐官屯两个工商行政管理所和杨村市场所,干部职工计245人,担负全县市场、企业、个体经济、合同仲裁、商标广告和经济监督检查6个方面的外部管理。
  第二节 集市管理
  一、市场管理
  解放前,历代政权对集市管理缺乏利民措施,官商勾结,囤积居奇,致使物价涨落靡常。
  解放后,为了制止物价波动,县政府积极组织调入大量生活、生产物资投放市场。1949年9月,县工商科成立后,同各乡镇相继建立的物资交流委员会一起,加强市场贸易管理,查禁私营违法活动。翌年初,在各集市上设立由政府工商行政部门主持的粮棉市场,并通过国营商业和农村供销社适时购销、吞吐,平抑物价,稳定行情,解决农民的泄余补缺问题,安定群众生活。1953年11月,取缔粮棉市场,实行统购统销。1954年对生猪、席、麻等大宗农副产品,由供销社代为收购;羊毛、鸡蛋、花生等主要物资,本着先公后私的原则,由国营公司、供销社、私营三方按国家牌价在集市联合收购,严禁私人在集外自购,更不准贩运出境。是年5月,各集镇先后建立工商委员会,设市场、物价、物资等组,综合管理市场,督查违法贸易。是年后,农副产品、手工业产品的派购、统一收购的范围不断扩大,上市的品种、数量逐渐减少,农村集市日趋萧条。1958年在人民公社一体化管理下,物资统由国营商业部门大购大销,集市贸易自行停顿。1959年9月后,县内实行“大集体、小自由”,开放被限制品种,促进集市的恢复和发展。1961年初,集市全部恢复,设市场管理委员会16处,由202名人员组成,并提出“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稍严一点”的管理办法。除粮、棉、油料和毛巾、香烟等工业品外,准许其他农副土特产品在完成交售任务后,持商业部门证明,自由交易。社员出售自行车凭完税证;卖家具、估衣,持生产队证明。外地区或本地非农业人员到集市购买物品,需有本单位证明或工作证。市场物价按国家牌价,上浮5—10%。1963年,为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严禁私人经营一、二类物资,严禁棉布、土线、土布、烤烟上市;严禁转手倒卖和长途贩运;严禁倒卖票证;粮食、油料、麻、生猪,在完成统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文化大革命”中,集市贸易再度受到限制。
  1978年12月,建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内设市场组,下设杨村、王庆坨等12个工商管理所,集市贸易首次归口管理。翌年10月,境内14个传统集市全部开放。到1985年,除一、二类重要物资外,凡完成国家任务后的农副产品、工业消费品和国家计划没有规定的商品,均可经营。对来料加工、出摊设点、流动服务、承包、长途贩运、合伙经营及农民进城、入集开店设坊,都不加以限制。集市贸易空前活跃,1985年最高日流量达36万人次。为使货畅其流,全县各集市设立咨询处,提供县内外市场行情、供求变化等经济信息。在查处违法经营的同时,开展“十佳”经营活动,是年,评出“文明经营”个体户997户,占总数的8%。
  1986年后,强化规范管理,采取“三亮”(亮照经营、明码标价、佩戴胸章)、“三白”(饮食业着白衣、白帽、白手套)等系列措施,推进文明市场建设。1990年杨村、城关、河西务评为县最佳市场。与此同时,重点解决了杨村、城关、河西务和崔黄口集镇的马路市场。
  二、交易管理
  解放前,集市斗、秤、大、小牙行4个税种。官方投标征税由私人招标承包负责交纳税款。市场交易由牙行充当经纪人。量1石粮由买方交铜元20枚;骡、马、鸡、猪按价值的十分之三抽费,牙行可上下渔利。故每当投标时期,招标者斗殴讼争不绝。
  解放初,在县工商科的管理教育下,原有牙行人员基本改掉了营私舞弊、欺行霸市、吃“好汉子股”的恶习,协助群众正常交易。1954年针对农民完成征购后的余粮出路问题,在各区政府所在地建立了粮食交易所,为国家办理粮食收购工作。1959年开始恢复集市贸易的同时,各市场管理委员会共设置91名物资交易员,按价格政策代理买卖双方办理成交手续。1960年2月,县内第一次制定市场管理收费标准:牲畜,由交易税提成5%;家禽、家畜、鲜蛋、水产品、烟、自行车、旧物一律按成交额的1%征收;蔬菜、干鲜果品、木材石料、草编、竹编按成交额1.5%征收;柴草等笨重低值物资按成交额2%收纳;粮食市场在开放期间一直以1%征收卖方管理费。1963年为了限制投机倒把,平稳物价,县商业部门在各集镇成立交易所,实行有领导的自由议价。1978年以后,集市贸易日益繁荣,各工商所分别雇用人数不等的帮集员,逢集到市,临时服务,帮助成交,收取交易费。1979年4月,粮食成交改按0.5%征收买卖双方管理费。1980年变更收费标准:卖方纳税起征点为5元;大牧畜、粮食、油料按.1%;其他商品按交易额的2%收取交易费。经批准进入市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属商业、饮食业者,收取销售额的2%;属手工业、修配业者,按每摊位固定日征收0.1元。社队办饮食、修配、服务业,每摊位日定额征收0.5元。为解决乱收费问题,从1984年2月11日起,暂定私营每1米长度内为1摊位,日收费提到0.3元,对销售额大的,也可按销售额的1%收取。
  1988年调整摊位收费标准,规定每1摊位百货日收费0.6元,蔬菜0.3—0.5元。
  第三节 私营工商管理
  清朝,县内工业企业仅为个体手工业,商业以小商贩居多。光绪七年全县有41个村镇设有店铺,计178座铺户。个体手工业主要制做苇帘、苇席、席箔、柳器、蓑衣、草帽、黄蜡。商业以经营粮、棉、油、果品和日用杂货为主,政府管理乏力。1942年全县从事编织苇席,织纺土布、线袜,制做绒花手工业者的241户,462人;商铺达840户。1949年5月,查城关、东马圈、崔黄口、南蔡村、北蔡村、大良、下伍旗、河西务、梅厂、王庆坨、杨村、汊沽港12个集镇,计工商2601户。其中,坐商676户、行商263户、摊贩1126户,其余为手工业和饮食服务业。政府及商会推进发展不力。
  解放初期,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政策,私营工商业得到发展。1954年初,私营工商业达8333户,其中小商贩7336户。为保证国家计划经济有效实施,对私营的原料及商品来源,采取集市公私联购,给予少量分配比例,或由国营限额供应,严禁自贩自购。在排挤批发商的同时,维持零售私营,国营公司与1277户经营百货、烟酒、日用杂品、煤球业等商铺、摊贩建立批购零售经销关系。是年,组织起纳鞋底、修理自行车、打铁、钉掌、缝纫组等,计25户,101人。1956年各行业公私合营后,对私营企业财产进行了清产核资,定股定息7年不变,对资方人员量才使用。1958年6、7月间,将境内860名个体经营者,转入供销部、合作店组353名,转入农副业生产351名,保留老弱病残商贩156人。在104名个体手工业者中,除19人仍个体经营外,62人转入农业生产,23人加入手工业社。在开设私人诊所的302人中,转农31人,有271人加入35个乡办医院。1959年生活日用品供不应求,贩风四起。县政府对全县1667名小商贩,按其经营类别对口安置到集体行业,对其资金一般未做处理,由公社商业部门暂记。1963年取缔长途贩运,严禁私人经营一、二类物资,对2300名无证商贩清理登记。对国营、集体企业,无力、无需代替的某些服务、修配、个体手工业和土副产品小摊贩,划定经营种类和活动区域,发放了临时营业证。1965年在“国营企业要占领社会主义阵地”的口号下,全县只保留293户个体修配服务行业。“文化大革命”中,私营工商业被当做资本主义尾巴全部砍掉。
  1979年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中,个体户、专业户大批涌现。是年,从事修配、服务业的个体经营者达236户,从业人员452名,资金1.7万元。为使个体、合作经营者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自我服务的目的,1983年5月1日,成立了武清县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到1985年,从事商业、饮食、服务、修缮、运输、手工业者,累计12263户,从业人员18059人,资金1431.2万元,工商局建立了个体户档案,对从事技术行业的,在登记前需进行技术考核。随着工商法规的完善和实施,1987年各类私营工商业发展到15076户,从业人员达25285人,资金2367万元。1990年全县私营工商业11301户,从业人员17051人,资金3166万元。其中个体工商业11108户,从业人员15027人,资金2672万元;合作经济190户,从业人员1932人,资金388万元;私营企业3户,从业人员92人,资金106万元。
  第四节 证照管理
  解放初,对工商户开业、歇业手续不严。1954年坐商、摊贩纷纷歇业转向行商。为了切实摸清各行业行商情况,限制经营范围,防止转行现象,是年12月1日至翌年1月30日止,县税务所首次对有证行商者办理换证手续。换证前,行商登记报表有1475户,资金16万元,经换证统计,有证行商实有584户,资金5.47万元,换证后,对鲜蛋、肠衣、生熟花生、猪、席、麻以及由国家控制的棉布、煤、食油等主要物资不再批准经营,可转营一般物资。1959年对私营行业,本着既不发展也不恢复的原则,换发证照409份。其中长期商贩50份,临时商贩55份,个体手工业234份,民办工业70份。1963年为了活跃集市,方便群众,给经营服务修配、手工业和小土副产品的个体户,发放了临时营业证,并固定经营项目和经营地区。“文化大革命”中,停止发放证照。
  1978年县工商局成立后,工商企业的证照管理工作纳入正轨。1979年4月,对旅店、旧货、印铸刻字、修理等特种行业,进行全面整顿换证。1980年1月,对工业系统和农村社队从事零售、批发的经营单位(公司),重新登记发照。1981年4月,制定了“社队企业开办,必须具备有固定组织、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有核算制度,全年开工在3个月以上”的登记发照条件。1985年5月,开始验照,换发全国统一执照,从而结束了境内4种营业证照并存的局面。是年,对138户贸易中心、贸易货栈、贸易公司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换照手续,不准再经营汽车、拖拉机、钢材、生铁、有色金属、石油(包括原油、商品油)、木材(计划内)、水泥、化肥、烧碱、彩色电视机、家用电冰箱、名牌双缸洗衣机、摩托车、自行车(永久、凤凰、飞鸽)、纯毛呢绒等商品。换证后,歇业的75户,变更经营的40户,并吊销执照1户。与此同时,对全县105户各类公司进行清理整顿。经清理保留67户,取消38户,撤销批发权6户。在乡镇企业升级(市级)工作中,至1990年底,为150家企业升级进行了换证。
  第五节 合同商标广告管理
  一、合同
  解放前,境内无经济合同管理机构,解放后较长时间内亦未纳入正轨。1959年,由于对城市统管物资加强了管理,采购人员纷纷集中到农村。是年元月24日,境内部分公社与内蒙、河南、北京、天津等地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在高出国家牌价和限定价格2倍多的情况下,自订苇把、苇席、柳编、土筐、木器等销售合同50多份。为加强合同管理,县政府于2月1日下发了有关文件。4、5两个月,市场物价委员会在审核16份关于柳帽、柳笆、抬筐、叉子等24种农副产品外来采购合同中,保留12份、废除4份。县经济计划委员会废除大良公社商业部门呈报的与北京签订6万片苇席的外销合同。是年,国营商业与各生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218份。
  1980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合同组(1981年改科)后,开始对经济合同实行签证、检查、咨询等系列化管理。1984年县经济合同仲裁工作亦随之开始。1985年7月1日,开始执行《签定经济合同法定代表证明书》、《签定经济合同委托代理证明书》。是年,开展“重合同、守信誉”活动。至1990年底,全县累计签证各类经济合同97539份,合同金额19830万元;受理经济合同纠纷131件,争议金额292万元,确认无效合同7份,制止违法金额95万元;82户企业被市政府批准命名为“重合同、守信誉”单位。
  二、商标
  1979年前,商标由天津市统一管理。1980年县工商局始设专人管理商标注册工作。1974年至1990年底,全县共注册商标265个。有43个厂家,47种产品被评为市优产品。其中,泗村店乡小陈庄的陶粒为“南极”牌,梅厂乡旅游鞋为“斯娜”牌,大孟庄乡小押虎寨村的时装美术扣袢为“双喜”牌。
  随着商标注册的增加,健全了商标管理制度和档案。对假冒和混同的商标予以取缔。县内酿酒厂酿造的“运河”牌白酒,因晚于江苏省沛县酒厂的“运河”牌注册,于1983年6月被取消。更名为“园春”牌。到1990年底,已受理商标侵权和假冒案件11起,销毁大量各类假冒名酒、名烟。
  三、广告
  1978年始,工商企业多用广告作商品宣传。广告经营单位的批准权属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广播站和县印刷厂是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经营广告单位。1988年6月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行使广告管理权。1990年为县70家企业办理广告认可证。
  第六节 经济监督检查
  民国期间,食盐官卖,由私商设分销处向天津盐务局包销代营,禁止私贩;用盐碱土熬制小盐亦不准出售。1948年10月31日,津武县政府明令,禁止解放区粮棉走私,禁止使用金圆券及“洋”毛巾、“洋”香皂等,违者予以缉卡,对“洋”布征收25%入口税。
  解放后,工商监督工作,仍然长期限于对农贸市场各类经济活动中的违法事件,进行监查处理。1958年在处理1767名贩运粮食、薯类、油料、废钢铁、青麻、肥田粉、肉、蛋等物资的投机倒把、违法分子的同时,对全县商业、手工业开展反对投机违法、提高服务质量活动。翌年,针对部分公社违反物资、物价政策与外地自订副业产品销售合同一事,由县物价委员会、检察院、财政局及本村组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组”进行查处。1963年在各集镇的集市管理委员会监督下,年初4个月即查处了获利在4千元、万元以上案件40余起。对千元以上的,处以60—80%罚款;500元以下的,追补偷漏税款。
  1984年后,工商监督工作开始深入到社会大市场中。是年,对全县3900户国营、合营的乡镇集体企业和9800户个体、合作经营者进行清理检查,处理违法违章经营案862件。其中立案235件,总额33.3万元。结案192件,收缴赃物(实物折款)16.2万元。案件涉及151人,其中判刑17人,受其它处罚的68人。同时,在农贸市场处理违章违法1741件,对其中18件立案全部结案。1985年始,由监督转向主动检查,制止6个单位、11件较大案件的发生,防止违法金额900多万元。到1990年底,共查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贸市场违章违法经营2489件,全部结案。罚没金额19万元,罚没粮食10万余斤,帮助追回货款1.2万余元。
  第五章 技术监督
  第一节 管理体制
  1935年为推行新制(万国公制、市制),设立度量衡检定所,因管理措施不力,度量衡使用混乱。
  解放后,于1958年2月11日始设计量所,人员9名,隶属于县物价委员会,负责衡器的检定和修理,1959年增加对长度、压力、温度计量器具的检定。1960年计量所改属县科委领导。1961年,撤销计量所,计量工作划归县财计委,设1名(学徒工)人员从事杆秤检定。1964年后,计量工作停滞。
  1973年1月,成立武清县标准计量所。设所长、办事员各1名。是年10月又充实5名中专毕业生。1975年1月,恢复对长度、压力、温度计量器具的检定。是年10月,所内建起化验室。1979年7月24日,接收工业局属的修秤门市部及其6名人员,并改建为计量检修厂。为加强对人民生活计量器具的管理,规定从1980年5月1日起,一律使用定量砣。1982年各工商管理所聘用专职计量检查员。1985年全所计干部5名,职工4名,负责全县3等以下克组、毫克组砝码,4等及其以下公斤组砝码和天平、衡器、血压计、木直尺、玻璃液体温度计的检定工作。1986年1月,成立武清县计量管理局,下设办公室、计量管理科、检定科(所),干部职工计14人。是年,各乡镇经委、各重点企业设专职计量员,一般企业设兼职计量员,粮食、商业、卫生等部门设兼职计量员。1989年起,负责工业产品标准化(标签、包装样品等)审核,并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和检查。1990年5月8日,计量管理局改称技术监督局,下设办公室、计量监督科、计量管理科、标准化科、质量监督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计量检定所,干部职工计24人(其中工程师3人、会计师1人),负责全县计量、标准化和质量工作。
  第二节 计量演变
  1935年量器一律改用新制。“七七”事变后,商民又自由使用,以致新旧量制混用;度、衡一直沿用旧制。民间常用的有1市尺的木直尺、1公尺(米)的木折尺,20—300市斤的木杆秤、1市斤(16两)秤及斛、斗、升、合等量具。
  解放后,于1950年取消斛、斗、升、合。1959年6月25日,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推广国际公制,改革秤制。1市斤由16两改为10两制(中医处方用药计量除外),为照顾群众习惯,在推行公制期间,允许市制暂时使用。
  1979年7月1日,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取消两、钱、分,改用克、毫克、升、毫升公制。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本县从1986年7月1日禁用市制,采用公制。
  第三节 计量检定
  1959年首次对全县计量器具进行普检。杨村设“代检站”,委托交易所负责检定。共检定地秤2台、台秤450台、案秤22台、杆秤5320支、天平14架、增砣与砝码3209个,总计不合格率为30%,农村中的不合格率达80%,误差一般很大。杨村机械厂1千公斤台秤,正差15公斤,80%的增砣不合格。1973年12月1日和1976年2月,分别对市场使用的衡器和全县的长度计量器具进行检定。1977年10月20日开始对氧气压力表实行周期检定,凡没有合格印证的一律不准使用。为便于使用单位随时掌握计量精度,1982年6月7日,把四等标准砝码发放到全县32个基层粮站和基层供销社,以供粮食、商业、工商部门自检。计量所的5名干部和4名职工,负责检定全县三等以下克组、毫克组砝码、四等及以下公斤组砝码、天平、衡器、血压计、木直尺的计量检验工作。
  1986年开始对使用中的计量器具普遍实行周期检定和不定期的强制检定。是年5月,计量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场上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年内,依照《计量法》对全县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共检定台案秤1946台、地磅秤6台、木杆秤11740支、天平20架,增砣1000个、血压计233台、温度计8000支、尺598把、容重器34个、售油器20个,合格率为70%。1989年建立计量技术档案。是年,对全县418个单位的7项10种8301台件的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1990年开始对车速里程表进行检定。是年底,共检定计量器具7项14种,计15431台件。
  第四节 计量监督
  为了贯彻计量工作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1978年11月7日,对工业局下属1个农机厂的量具调查中,发现所用计量器具因精密度差,生产的部件不合精度要求。1979年9月16日,由工商局、商业局、粮食局组成的计量检查组,抽查杨村集市和县、社直企业、商业、粮食部门的54个单位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台秤28台,合格17台;案秤36台,合格22台;木杆秤7支,合格3支。1981年1月的计量抽查中,一食品站的2支木杆秤因小于标准40—50克被没收。是年9月14日至10月11日,抽调10个单位的15人组成计量检查组,对360个单位进行检查,计量器具全部合格的仅18个单位。共检查衡器172台件,不合格的46台件(停用4台);市尺14支,不合格6支,全部没收;售油器3台,不合格1台。
  1982年1月24日,计量检查人员颁发了县内自制的检查证,以加强在市场贸易中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缺斤短两的售货单位和个人,令其停用或给予经济处罚。从1982年至1985年4年中,对副食、饮食、综合商店、供销社、驻军服务社23个单位和杨村镇40个个体摊贩进行7次抽查,在90件衡器中,合格的56台;布尺61支,合格的15支。除勒令失准的计量器具停用外,对其中3个情节严重的单位负责人和当事者分别扣发当月奖金和10%的基本工资,对缺斤短两的2个单位负责人和当事者,分别扣发1至3个月奖金和10%的当月工资。
  1986年9月1日,制定《计量检查制度》、《违法行为(案件)处理制度》、《处理违法行为(案件)程序和立案建档制度》、《计量检查人员守则》等制度。是年,各有关单位也陆续建立《计量管理岗位责任制》。为强化对企事业和集市的计量监督,计量管理部门每年都组织几次较大规模的抽查。1986年至1989年,对工业、商业、粮食、医疗卫生等企事业及集市累计抽查单位(含摊点)3729个,查出不合格计量器具496台件,没收454台件。1987年11月,抽查杨村镇内12家国营、集体、个体餐厅经营的涮羊肉,家家重量不足,一般每500克少100克,最多少200克。1990年检查7个农贸市场890个个体户,复秤58次,没收非法计量器具677台件,并依法处罚10户。
  第五节 产品标准化管理
  1988年开始推行产品标准化管理。1989年12月13日,县计量管理局、经委、供销合作社联合制定实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管理办法,对产品标签、包装样品审核及办理合格认可备案手续做了规定,同时明确启用新标签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计量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旧标签要与补充标签同时使用(旧版标签不得再印)。是年,检查县经委、供销合作社、农业机械管理局、物资局所属企业执行标准化情况。经查,1018种产品中采用国际标准的占1.5%,采用国家标准的占28%,采用行业标准的占29%,采用地方标准的5.5%,采用企业标准的占12%,采用协议标准的17%,无标准的占7%。14种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取得认可证。
  1990年4月14日后,为落实市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市对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先后检查17个生产厂家及62个经销单位的435种计3900件产品,合格率为82.8%。是年,有14家企业取得采用国际标准认可证,27种食品标签办理了备案手续。
  第六节 质量监督检查
  1989年7月,首次检查8家企业的产品质量,促其建立了质量管理制度;抽查9个批发、零售单位的383种食品,其中标签不合格的有84种,超过保质期的38种,无标签、无出厂日期的12种。凡不合格食品均令其补标签、退货或销毁。
  1990年4月15日始,全县范围内开展查处伪劣商品活动。月内首次对38家企业的46种冷饮食品进行检验发证工作。5月初,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对51个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共查出7类21种14万件伪劣商品,价值达41万元。处罚10个单位,并封存5个单位的2万件伪劣商品。
  第六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民国年间,县内没有专门管理物价的机构。1918年县商会联合会成立后,曾配合政府平抑物价,收效甚微。1942年日伪县政府设立经济警察,并派选10名警士分赴各区配合县物资统制委员会扼制物价,无济于事。1947年政府行政科内,设办事员管理检查物价,然物价仍居高不下。
  解放初,物价工作由县工商科负责。其间,在国营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行政部门密切配合下,对私营和集市贸易中的物价实行限制、监督政策,打击不法分子,以稳定物价,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1957年7月1日,县、乡自上而下分别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1959年5月,县人民委员会制定《市场物价分级管理和工作制度的规定(草案)》,明确物价“调价、定价、管理”的界限和任务。是年,又制定《地方工业主要产品生产定额、耗料及价格方案》,对220种产品定了价(此方案在1966、1973、1981年又做调整补充,增加加工服务等项目,定价产品扩大到866种)。1964年根据上级“支援农业,降低成本”的要求,对172种地方工业品出厂价下调19%,256个修配加工项目收费标准下调14%。同时调整了各企业物价管理机构,充实了工作人员。
  “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乏力。1967年12月,物价工作划属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财贸组。1968年9月,又划属计统局。1974年11月,计统局改为计划委员会后,物价工作由计划委员会的1名干部兼管。
  1978年后,县执行“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大的商品价格,一定要管住管好;小的商品要放权要搞活”的物价管理方针。1980年11月,成立县物价委员会。1984年4月,设物价检查所。是年5月,物价委员会改称物价局,下设物价管理科、检查科(所)、收费管理科(翌年9月改为调研科)和办公室。各乡镇设专兼职物价员,县供销合作社设立物价科。全县物价管理人员达253名。物价部门制定了商品价格登记、检查、调价、审定和明码标价等管理制度。1988年4月撤销调研科。
  第二节 市场价格
  明嘉靖三十三年,春夏荒歉,六月芦沟水溃,秋禾尽没,米价十倍。崇祯十三年大饥,斗米千钱。清康熙三十二年,米价腾贵。
  民国期间,1935年前,实行银本位币制,价格基本平稳。1935年11月4日,民国政府放弃银本位,实行不兑现法币制后,物价飞涨。其后十多年间,境内战事频仍,天灾连年,又遭日本侵略者掠夺,造成农村经济凋零,物资奇缺,加之法币、中联钞、金圆券收兑、贬值,流通使用混乱,币值面额及发行量剧增等原因,致使物价逐年暴涨。以玉米为例,1948年10月,每市斤玉米价格高达186万元(法币)。
  解放初,人民政府积极组织物资调配,加强市场管理,有效地抑制了物价波动。1953年至1954年,粮食、油料、棉花先后实行了统购统销。1953年至1957年期间,地区差率缩小到12%以下,批零差率掌握在12—17%之间,私营纯利率控制在5—7%。为缩小工农业商品比价,先后提高粮食收购价20%左右,芝麻29%,生猪20%。棉纱、棉布、搪瓷、铝制品、西药等售价降低7—10%。
  1959年至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物资短缺,集贸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猪肉11元/市斤,玉米1.80元/市斤、白菜0.4元/市斤,1只2斤多的活鸡,最高售价25元。人民政府为了回笼货币,平衡供需,在保证生活必需品凭票证按平价定量供应的基础上,对自行车、手表、酒糖等部分消费品,实行国营高价政策。同时,先后对58种粮食收购价亦分别提高20%左右,芝麻、花生等6种油料和生猪、鲜蛋的收购价分别提高19%、17%和31%。对5种油脂售价提高14.8%。1962年撤销25种商品的票证,集市价格回落50—60%。1964年高价商品退出统销范围,集市贸易价格大幅度下降,每斤猪肉1元左右,羊肉7角左右,玉米3角,大部分商品价格接近1958年以前的水平。1966年再次调整79个粮食品种的购销价格。除面粉的购价和销价分别降低6%和0.5%外,其它品种均提价,幅度在2.6—34.5%。为了支援农业生产,1971年对37种化肥、农药和4类71种石油产品降了价。1973年,鉴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对11种36个规格的地方手工业产品平均提价10.6%。1975年,本着利于生产、商品流转、工业品下乡,适当缩小了各商品的地区差价。
  1978年后,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对物价再次进行了调整:提高肉类、鲜蛋、水产品、果类、蔬菜等副食品购销及以其为原料的产品的零售价,提高粮、棉、油的收购价和粮油议购议销价。城镇非农业居民定量供应的粮油售价不变。提高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烟、酒、棉布等商品价格;降低生产成本下降的化纤纺织品、手表、电视机、胶鞋等商品价格。为了搞活流通,促进小商品生产和经营,对天津市于1982年、1983年两批放开的511种小商品和127种社会集团购买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协商定价。从1985年5月10日起,取消粮食、油料统购政策,改为合同定购,对农村销售,实行购销同价。放开副食品价格,进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
  1986年8月,放开服装加工收费标准。1987年后,再度提高粮食、棉花、油料的收购价格和部分工业消费品、主要副食品及食盐、绵白糖、煤炭等商品的价格。
  1987年7月,粮食、油料收购价分别提高6%左右和15—25%。1989年5月,粮食收购价又提高2—29%。1990年皮辊棉(327)每百公斤收购价由472.84元调为600元。
  1988年6月,彩色电视机实行浮动价格,47厘米彩色电视机(天津产)每台售价1300—1800元。1989年2月,彩色电视机加收特别消费税400—600元,国产化基金300元。1990年3月,降低特别消费税。
  1988年4月,主要副食品(猪、牛、羊肉、鸡蛋、糖等)提价40%左右。
  1989年11月,工业用煤平均每吨提价60元左右,机关团体用煤平均每吨提价20元左右。1990年10月,民用煤提价,机制煤球每吨25元调至45元;蜂窝煤每吨36元调至58元。机关团体用煤平均每吨又提高27.70元。
  1989年11月,提高食盐价格,原盐每公斤由0.27元调至0.44元。翌年11月,绵白糖提价,零售价每公斤由2.44元调至3.48元。
  第三节 监督检查
  解放初,县政府工商科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违反国家物价政策的商贩。1952年河西务粮商“巨源号”垄断粮食市场,采取低价收购、高价出售的不法手段,牟取暴利,为稳定粮价,对此予以严惩。除将所购粮食全部按牌价收售并追补税款外,还罚款1300万元(旧人民币)。1953年县供销合作社物价科建立后,对本县系统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商品价格实施监督和检查。1964年12月,人民政府对全县工业、交通、商业、医疗等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开展大审价。通过审价,纠正400余种商品价格差错。
  “文化大革命”期间,集贸市场一度关闭,黑市高价交易屡禁不止,然一经查获,或没收或按牌价收售。
  1980年4月,为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县政府组织物价检查团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物价大检查。此后,每年重大节日(春节、元旦、五一节、国庆节等)县政府都组织物价检查团,对物价进行全面检查。1984年县物价检查所建立后,加强了平时的物价检查。对严重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1980年至1985年没收违纪非法收入16.28万元,罚款1.57万元。1986年至1990年,共检查21256户,查处违法案件700余件,总计没收43.60万元,罚款3.87万元,退还用户9.54万元。

知识出处

武清县志

《武清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以现在武清辖境为主,重点突出了建国后42年的史实,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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