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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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052002023000049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税收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6
页码: 420-425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税收情况。民国时期税收分为省款和县款,包括田赋、契税、牙税、屠宰税、附加税等,实征金额较少。解放区对运往敌战区的商品征税,农业税实行加级累进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农业税实行起征点减免,工商税征收种类较多,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后改为工商统一税和增值税等。税收种类繁多,税率和征收方式也各不相同。
关键词: 武清县 财政体制 税收

内容

一、民国时期
  税收分省款和县款。省款为正税,包括田赋、契税、牙税、屠宰税、牲畜税等,县款为各税附加及绅商捐、井捐、汽车捐、状纸价、违警罚金等杂捐税。
  1.田赋:分地粮和租课两种,征税按亩计算,最低为银币1分2厘,最高3角8分2厘,分为13等,每年只能收至4-5成。1932年至1938年平均应征5.04万元,实征仅1.91万元。
  2.契税:买契税率12.6%(包括正税6%,地方附加6%,学费0.6%),典契减半。税收旺季为4至7月。1935至1937年平均实征买卖契税4.7万元,典当契税0.15万元。
  3.牙税及屠宰牲畜税:征收办法实行招商承包制,征收对象有牲畜、屠宰、烟酒牌照、各类牙行营业税。牙行营业税中又分粮食、棉花、麻、席、牲畜、果、皮、木、花生、秤10种。1935年至1937年平均每年实征9.6万元。
  4.附加税及捐杂税:计有田赋附加、契税附加、屠宰附加、各行留拨附加、绅商捐、汽车捐、井捐等。
  解放区对运往敌战区的花生、瓜子、香油等的税率为5%,对敌战区运进的小百货亦实行征税。农业税实行加级累进税,计征前,每人减两个标准亩,再按剩余土地计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解放后,税法、税种增减、确定税率、税收开征停征时间等由中央统一制定,实行以率计征,依法减免。财政部门征收农业税,税务部门征收工商税。
  1.农业税
  解放初,县内农业税按加级累进税开征。1951年始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合理负担”的农业税收政策。翌年,在全县范围开展土地评等、定级发照,按地级确定标准平均产量计征农业税,对每一农户人均所需口粮折合地亩列为免税亩。1955年取消免税亩。1979年农业税实行起征点减免。1984年开征农林特产税,主要有林果、芦苇两个税目。翌年,农业税改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折征代金。1990年农林特产税又增加了淡水养殖、果用瓜等税目。
  2.工商税
  1950年全国统一税制,征收工商税。凡在境内从事工商业的单位(集体与个人),按不同行业缴纳1.5-15%的商业税和1-3%的所得税。1953年国家税制调整,改工商税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商品流通税以生产单位或收购单位为纳税义务人,税率按不同产品分别为5-66%,完税商品可行销全国,不再缴纳营业税;货物税完税后,在零售单位售后缴营业税。1958年税制改革,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改为工商统一税,把工商税中包括的所得税改为单独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以企业利润为依据,多利多征,少利少征,没利不征。税率按21级全额累进计算,对供销社按39%税率征收。
  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以工商统一税为基础,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屋地产税中有关对国营、集体征收部分合并组成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工商所得税税率按经济类型划分。个体经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税率最低一级为7%,最高一级为60%;供销社仍按39%的税率征收。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最低一级为7%,最高一级为55%。农村社队所属企业的所得税实行超起征点的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由单一税制改为多税制。县内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共15类45种产品,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50%(粮食酒);营业税,税率分别为3%、5%、10%;增值税,以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国营企业所得税,实行8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按所得额级距划分,最低税率10%,最高税率55%;集体企业所得税,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多得多征,少得少征,亏损不征;建筑税,以基建的全部投资额为征税依据,税率为10%;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人,税率实行超额累进办法计征;房产税,以县城杨村的房产为征收对象,按照房价、租价向产权所有人征收;屠宰税,限于猪、牛、羊,1950年1月开始,以重量和价格计征,后改为按头计征税款;牲畜交易税,对从事骡、马、牛、驴等牲畜交易中按价的5%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实交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交纳的一种税,税率县镇为5%,乡村1%;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境内的车船,按其种类、大小、使用性质,实行定额征收。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1990年县内征收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建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在5个建制镇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另征集能源交通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以工建农基金和公用事业费。

知识出处

武清县志

《武清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以现在武清辖境为主,重点突出了建国后42年的史实,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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