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林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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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0520020230000420
颗粒名称: 第六节 林政
分类号: F326.2
页数: 3
页码: 277-279
摘要: 本节文介绍了武清县内林果病虫害的防治历史和措施,以及确权、定责和护林的相关情况。其中,确权方面介绍了不同时期的林权规定和发证情况,定责方面介绍了不同时期的树木管理责任和分配比例,护林方面介绍了不同时期的护林措施和政策。
关键词: 武清县 林业 林政

内容

一、确权
  解放前,树木栽植,实行“官种官收,民栽民得”,此法一直沿续到1952年底。
  1953年春,首次合作造林,当时规定对沙地防护林营造按“劳五、地三、资二”的比例分成,首先在大赵庄、修家庄、南北口哨、下伍旗、忠义、小营、蔡各庄、田水铺、北四百户等村施行。主要河流绿化为二八分成(投苗二成、土地八成),有国家投苗和个人投苗两种。
  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在大赵庄搞确权发证试点,翌年全县共发林权证8万份。
  1972年县革命委员会发文规定:铁路及县级以上公路两侧植树,由各公社组织沿路村队进行,收益为县一成、公社二成、村队七成;各主要河流堤防,由沿河村队绿化,收益按县三、队七比例分成;干渠、社队公路的绿化,树随地走,收益归社队;社员个人栽树,章程不变。
  1981年,县政府做出“关于林木确权发证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进一步明确:国造国有、队栽队得、社员在允许的地点栽树归个人。
  二、定责
  1952年以前,树木为谁栽谁管,权、责合一。1953年以后,合作造林、集体造林,面积较大的建林业队、林业组,负责管理;小面积林木由集体临时派劳力管理,统一记工;林、果收益参加集体统一分配,分配比例(劳、地、资,县、社、队,劳、需)因时因地而异。
  1981年随着生产责任制的实行,允许对大面积的农田林网、堤路渠旁树木、用材林基地及果园等,实行专业承包,承包期30年以上。在“几定一奖”专业承包的基础上,又相继出现“大包干”、“联户承包”、“专业户承包”。放宽政策:用材树木做价保本,增值部分按比例(二八或一九)分成,大头归户,可以继承或转让。允许城镇待业、离退休人员及职工承包,享受同等待遇。大户承包成材后按三七分成,个人得七成,扣回预发工资。调整土地,扭转“种地不管树,管树不爱苗”的现象。1985年底,全县共签订承包合同4.1万份,承包林网植树354万株、育苗1万亩、果树1.4万亩,并办理了公证。其中有林业队组114个,承包大户831个。
  1986年以后,重点绿化工程由集体栽植,专人管护(乡村出工资)。1989年以后,果树有三种承包形式:一是果树专业队,统一管理,责任到人;二是统一管理,分户承包;三是专业户承包,即是村、户双层经营体制。
  三、护林
  清代河堤树木由护堤河兵分段养护,零散树木均由树主管护。因水患、兵祸,常栽常毁。
  解放后,树木由乡(社)、村(队)治安人员看护,因受政治运动冲击,出现几次较大的毁林。1956年“整风整社”时出现毁林。1958年至1960年“大炼钢铁”、“放卫星”,致使北蔡村2400亩沙荒林木全部被砍光,又加上大搞食堂化,伐林为柴,港北片毁林达80%,有的乡村树木基本砍光。1975年“割资本主义尾巴”,四旁树木遭到破坏,下伍旗乡高辛庄、马神庙两村共砍掉树木0.5万株,其中幼树0.36万株。砍后“麻雀飞来无处落”。后被市、县发现后,邻村砍树即被制止。
  针对毁林问题,1960年天津公署对滥砍乱伐比较严重的下伍旗、河北屯、崔黄口公社通报批评,县委、县政府做出加强护林严禁滥伐的指示,并对不合理采伐的东马圈、黄花店公社进行批评教育、罚款买苗,责令春天补栽。1962至1963年,遵照党中央的林木确权规定全县颁发林权证后,有效地控制了滥伐之风。1965年2月10日,县人委签发关于“加强护林工作”和“严禁猪羊牲畜放牧、保护幼树幼苗”的两个布告,使林木保存率有所上升。1972年县政府针对大南宫、东王庄、太子务、大碱厂等地未经上报批准私自砍伐堤防树木的现象,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并先后6次做出了关于林权和树木砍伐的管理意见,使林木保护有章可循。
  1979年4月,国家制定了森林法,翌年秋,即对蔡坊村社员盗树案件进行严肃处理:追回树木,14人包赔损失费、4人受党纪处分、4人被依法逮捕。1981年,县政府在“关于林木确权发证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凡私自砍伐或滥伐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都应严肃处理。情节较重的,除追回原树木或原树价款外,还应酌情罚款。情节严重,又拒绝退赔的,应从严惩处,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1984年4月,县人大八届二次会议做出决议:重申严格执行林木砍伐审批制度,严禁损坏林木,对于护林有功人员进行适当奖励。是年县建立林业派出所、检察院设林业检查员、法院设林业审判员、各乡村设专职护林员2至3人。1988年3月21日建立港北森林公园治安派出所,由7人组成。此后,深入宣传“森林法”,制定了“七不批、三不准砍”原则,实行限额、合理、凭证采伐,采伐、栽植、管理相结合,坚持现场办公,并责成乡林业站监督,杜绝超伐。1989年全县共有专职护林员1900余人,是年8月29日建立护林防火指挥部,由10人组成;各乡(镇)水利、公路等部门设120人的林政检查员,佩带胸章,人畜损树有人管,小事查办不出村,大的毁林县里办。派出所建立以来,共查处乱砍伐、超伐和毁林事件71起,有效地保护了绿化成果。

知识出处

武清县志

《武清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书以现在武清辖境为主,重点突出了建国后42年的史实,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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